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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一百八之四 志第十三

     
    ◎礼四之四
    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德有祖母之丧,欲服
    齐衰三年,以无世爵之重,不可陵诸父,若下同众孙,恐违后祖之义,请求详正。
    国子博士孙景邕、刘怀义、封轨、高绰,太学博士袁升,四门博士阳宁居等议:
    “嫡孙后祖,持重三年,不为品庶生二,终德宜先诸父。”太常卿刘芳议:“案
    丧服乃士之正礼,含有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时复下同庶人者,皆别标
    显。至如传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庙。世儒多
    云,嫡孙传重,下通庶人。以为差谬。何以明之?《礼稽命征》曰:‘天子之元
    士二庙,诸侯之上士亦二庙,中、下士一庙。’一庙者,祖祢共庙。《祭法》又
    云庶人无庙’。既如此分明,岂得通于庶人也?传重者主宗庙,非谓庶人祭于寝
    也。兼累世承嫡,方得为嫡子嫡孙耳。不尔者,不得继祖也。又郑玄别变除,云
    为五世长子服斩也。魏晋以来,不复行此礼矣。案《丧服经》无嫡孙为祖持重三
    年正文,唯有为长子三年,嫡孙期。《传》及注因说嫡孙传重之义。今世既不复
    为嫡子服斩,卑位之嫡孙不陵诸叔而持重,则可知也。且准终德资阶,方之士古,
    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复,无斯礼。考之旧典,验之今世,则兹范罕行。且诸叔见
    存,丧主有寄,宜依诸孙,服期为允。”
    景邕等又议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论之?自大夫
    以上,每条标列,逮于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起后疑也。唯有庶人为国君,
    此则明义服之轻重,不涉于孙祖。且受国于曾祖,废疾之祖父,亦无重可传,而
    犹三年,不必由世重也。夫霜感露濡,异识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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