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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八之四 志第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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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四之四 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德有祖母之丧,欲服 齐衰三年,以无世爵之重,不可陵诸父,若下同众孙,恐违后祖之义,请求详正。 国子博士孙景邕、刘怀义、封轨、高绰,太学博士袁升,四门博士阳宁居等议: “嫡孙后祖,持重三年,不为品庶生二,终德宜先诸父。”太常卿刘芳议:“案 丧服乃士之正礼,含有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时复下同庶人者,皆别标 显。至如传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庙。世儒多 云,嫡孙传重,下通庶人。以为差谬。何以明之?《礼稽命征》曰:‘天子之元 士二庙,诸侯之上士亦二庙,中、下士一庙。’一庙者,祖祢共庙。《祭法》又 云庶人无庙’。既如此分明,岂得通于庶人也?传重者主宗庙,非谓庶人祭于寝 也。兼累世承嫡,方得为嫡子嫡孙耳。不尔者,不得继祖也。又郑玄别变除,云 为五世长子服斩也。魏晋以来,不复行此礼矣。案《丧服经》无嫡孙为祖持重三 年正文,唯有为长子三年,嫡孙期。《传》及注因说嫡孙传重之义。今世既不复 为嫡子服斩,卑位之嫡孙不陵诸叔而持重,则可知也。且准终德资阶,方之士古, 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复,无斯礼。考之旧典,验之今世,则兹范罕行。且诸叔见 存,丧主有寄,宜依诸孙,服期为允。” 景邕等又议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论之?自大夫 以上,每条标列,逮于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起后疑也。唯有庶人为国君, 此则明义服之轻重,不涉于孙祖。且受国于曾祖,废疾之祖父,亦无重可传,而 犹三年,不必由世重也。夫霜感露濡,异识咸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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