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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外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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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立三书议 凡欲经纪一方之文献,必立三家之学,而始可以通古人之遗意也。仿纪传正 史之体而作志,仿律令典例之体而作掌故,仿《文选》、《文苑》之体而作文徵。 三书相辅而行,阙一不可;合而为一,尤不可也。惧人以谓有意创奇,因假推或 问以尽其义。 或曰:方志之由来久矣,未有析而为三书者。今忽析而为三,何也?曰:明 史学也。贾子尝言古人治天下,至纤至析。余考之於《周官》,而知古人之於史 事,未尝不至纤析也。外史掌四方之志,注谓:“若晋《乘》、鲁《春秋》、楚 《梼杌》之类”,是一国之全史也。而行人又献五书,太师又陈风诗。(详见 《志科议》,此但取与三书针对者,)是王朝之取於侯国,其文献之徵,固不一 而足也。苟可阙其一,则古人不当设是官,苟可合而为一,则古人当先有合一之 书矣。 或曰:封建罢为郡县,今之方志,不得拟於古国史也。曰:今之天下,民彝 物则,未尝稍异於古也。方志不得拟於国史,以言乎守令之官,皆自吏部迁除, 既已不世其家,即不得如侯封之自纪其元於书耳。其文献之上备朝廷徵取者,岂 有异乎?人见春秋列国之自擅,以谓诸侯各自为制度,略如后世割据之国史,不 可推行於方志耳。不知《周官》之法,乃是同文共轨之盛治,侯封之禀王章,不 异后世之郡县也。 古无私门之著述,六经皆史也。后世袭用而莫之或废者,惟《春秋》、《诗》、 《礼》三家之流别耳。纪传正史,《春秋》之流别也;掌故典要,官《礼》之流 别也;文徵诸选,风《诗》之流别也。获麟绝笔以还,后学鲜能全识古人之大体, 必积久而后渐推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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