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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十一 志第十一

     
    ◎礼乐十一
    声无形而乐有器。古之作乐者,知夫器之必有弊,而声不可以言传,惧夫器
    失而声遂亡也,乃多为之法以著之。故始求声者以律,而造律者以黍。自一黍之
    广,积而为分、寸;一黍之多,积而为龠、合;一黍之重,积而为铢、两。此造
    律之本也。故为之长短之法,而著之于度;为之多少之法,而著之于量;为之轻
    重之法,而著之于权衡。是三物者,亦必有时而弊,则又总其法而著之于数。使
    其分寸、龠合、铢两皆起于黄钟,然后律、度、量、衡相用为表里,使得律者可
    以制度、量、衡,因度、量、衡亦可以制律。不幸而皆亡,则推其法数而制之,
    用其长短、多少、轻重以相参考。四者既同,而声必至,声至而后乐可作矣。夫
    物用于有形而必弊,声藏于无形而不竭,以有数之法求无形之声,其法具存。无
    作则已,苟有作者,虽去圣人于千万岁后,无不得焉。此古之君子知物之终始,
    而忧世之虑深,其多为之法而丁宁纤悉,可谓至矣。
    三代既亡,礼乐失其本,至其声器、有司之守,亦以散亡。自汉以来,历代
    莫不有乐,作者各因其所学,虽清浊高下时有不同,然不能出于法数。至其所以
    用于郊庙、朝廷,以接人神之欢,其金石之响,歌舞之容,则各因其功业治乱之
    所起,而本其风俗之所由。
    自汉、魏之乱,晋迁江南,中国遂没于夷狄。至隋灭陈,始得其乐器,稍欲
    因而有作,而时君褊迫,不足以堪其事也。是时郑译、牛弘、辛彦之,何妥、蔡
    子元、于普明之徒,皆名知乐,相与撰定。依京房六十律。因而六之,为三百六
    十律,以当一岁之日,又以一律为七音,音为一调,凡十二律为八十四调,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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