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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五
    宝应元年六月望戊夜,月蚀三之一。官历加时在日出后,有交,不署蚀。代
    宗以《至德历》不与天合,诏司天台官属郭献之等,复用《麟德》元纪,更立岁
    差,增损迟疾、交会及五星差数,以写《大衍》旧术。上元七曜,起赤道虚四度。
    帝为制序,题曰《五纪历》。
    其与《大衍》小异者九事,曰:仲夏之朔,若月行极疾,合于亥正,朔不进,
    则朔之晨,月见东方矣。依《大衍》,戌初进初朔,则朔之夕,月见西方矣。当
    视定朔小余不满《五纪》通法,如晨初余数减十刻已下者,进以明日为朔。一也。
    以三万二千一百六十乘夜半定漏刻,六十七乘刻分从之,二千四百而一,为晨初
    余数。二也。阳历去交分,交前加一辰,交后减一辰,余百八十三已下者,日亦
    蚀。三也。月蚀有差,以望日所入定数,视月道同名者,交前为加,交后为减;
    异名者,交前为减,交后为加,各以加减去交分。又交前减一辰,交后加一辰,
    余如三百三十八已下者,既。已上,以减望差,八十约之,得蚀分。四也。日蚀
    有差,以朔日所入定数,十五而一,以减百四,余为定法。以蚀差减去交分。又
    交前减两辰,余为阴历蚀。其不足减者,反减蚀差。在交后减两辰,交前加三辰,
    余为类同阳历蚀。又自小满毕小暑,加时距午正八刻外者,皆减一辰;三刻内者,
    皆加一辰。自大寒毕立春,交前五辰外,自大暑毕立冬,交后五辰外,又减一辰。
    不足减者,既。加、减讫,各如定法而一,以减十五,余为蚀分。其阳历蚀者,
    置去交分,以蚀差加之。交前加一辰,交后减一辰。所得,以减望差,余如百四
    约之,得为蚀分。五也。所蚀分,日以十八乘之,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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