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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八 志第三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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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官三 ○御史台 大夫一人,正三品;中丞二人,正四品下。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 恶,中丞为之贰。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 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 中书、门下也。大事奏裁,小事专达。凡有弹劾,御史以白大夫,大事以方幅, 小事署名而已。有制覆囚,则与刑部尚书平阅。行幸,乘路车为导。朝会,则率 其属正百官之班序,迟明列于两观,监察御史二人押班,侍御史颛举不如法者。 文武官职事九品以上及二王后,朝朔望。文官五品以上及两省供奉官、监察御史、 员外郎、太常博士日参,号常参官。武官三品以上三日一朝,号九参官;五品以 上及折冲当番者五日一朝,号六参官。弘文、崇文馆、国子监学生四时参。凡诸 王入朝及以恩追至者,日参。九品以上,自十月至二月,袴褶以朝;五品以上有 珂,蕃官及四品非清官则否。凡朝位以官,职事同者先爵,爵同以齿,致仕官居 上;职事与散官、勋官合班,则文散官居职事之下,武散官次之,勋官又次之; 官同者,异姓为后。亲王、嗣王任文武官者,从其班,官卑者从王品;郡王任三 品以下职事者,居同阶品之上。非任文武官者,嗣王居太子太保之下,郡王次之, 国公居三品之下,郡公居从三品之下,县公居四品之下,侯居从四品之下,伯居 五品之下,子居从五品之上,男居从五品之下。以前官召见者,居本品见任之上, 以理解者,居同品之下。本司参集者,以职事为上下。文武三品非职事官者,朝 参名簿,皆称曰诸公。凡出,不逾四面关则不辞见。都督、刺史、都护既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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