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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一 志第四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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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一 古之善治其国而爱养斯民者,必立经常简易之法,使上爱物以养其下,下勉 力以事其上,上足而下不困。故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产而取以给公上,量 其入而出之以为用度之数。是三者常相须以济而不可失,失其一则不能守其二。 及暴君庸主,纵其佚欲,而苟且之吏从之,变制合时以取宠于其上。故用于上者 无节,而取于下者无限,民竭其力而不能供,由是上愈不足而下愈困,则财利之 说兴,而聚敛之臣用。《记》曰:“宁畜盗臣。”盗臣诚可恶,然一人之害尔。 聚敛之臣用,则经常之法坏,而下不胜其弊焉。 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用之也有节。 盖其畜兵以府卫之制,故兵虽多而无所损;设官有常员之数,故官不滥而易禄。 虽不及三代之盛时,然亦可以为经常之法也。及其弊也,兵冗官滥,为之大蠹。 自天宝以来,大盗屡起,方镇数叛,兵革之兴,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数,不能节 矣。加以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荡然尽矣。 由是财利之说兴,聚敛之臣进。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 坏而为两税。至于盐铁、转运、屯田、和籴、铸钱、括苗、榷利、借商、进奉、 献助,无所不为矣。盖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焉。 唐制: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凡民始生为 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 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 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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