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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五十六 志第四十六

     
    ◎刑法
    古之为国者,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知争端也。后世作为刑书,惟恐
    不备,俾民之知所避也。其为法虽殊,而用心则一,盖皆欲民之无犯也。然未知
    夫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而可使民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
    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
    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
    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
    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
    后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
    《书》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
    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
    四曰流。《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
    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
    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
    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
    刑及枭首、轩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之。然隋文帝
    性刻深,而炀帝昏乱,民不胜其毒。
    唐兴,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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