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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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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二 ○铨法上 凡怯薛出身:元初用左右宿卫为心膂爪牙,故四怯薛子孙世为宿卫之长,使 得自举其属。诸怯薛岁久被遇,常加显擢,惟长官荐用,则有定制。至元二十年 议:“久侍禁闼、门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减职事一等,否则量减二等。” 至大四年,诏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汉人降三等。 凡台宪选用:大德元年,省议:“台官旧无选法,俱于民职选取,后互相保 选,省、台各为一选。宜令台官,幕官听自选择,惟廉访司官,则省、台共选。 若台官于省部选人,则与省官共议之;省官于台宪选人,亦与台官共议之。”至 元八年,定监察御史任满,在职无异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 升擢。其有不顾权势,弹劾非违,及利国便民者,别议升除。或有不称者,斟酌 铨注。 凡选举守令:至元八年,诏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 事备者,为上选。九年,以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 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四事不备者,添一资。五事俱不举者,黜降一等。 二十三年,诏:“劝课农桑,克勤奉职者,以次升奖。其怠于事者,笞罢之。” 二十八年,诏:“路府州县,除达鲁花赤外,长官并宜选用汉人素有声望,及勋 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资品相应者,佐贰官遴选色目、汉人参用,庶期于政平讼 理,民安盗息,而五事备矣。” 凡进用武官:至元十五年,诏:“军官有功而升职者,旧以其子弟袭职,阵 亡者许令承袭,若罢去者,以有功者代之。”十七年,诏:“渡江总把、百户有 功升迁者,总把依千户降等承袭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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