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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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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百户无递降职名,则从其本等。”十九年,奏 拟:“万户、千户、百户物故,视其子孙堪承袭者,依例承袭外,都元帅、招讨 使、总管、总把,视其子孙堪承袭者,止令管其元军。元帅、招讨子孙为万户, 总管子孙为千户,总把子孙为百户,给元佩金银符。病故者降等,惟阵亡者本等 承袭。”二十一年,诏:“万户、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三等,定立绦格,通行迁 转。以三年为满,理算资考,升加品级。若年老病故者,令其子弟依例荫叙。” 是年,以旧制父子相继,管领元军,不设蒙古军官,故定立资考,三年为满,通 行迁转。后各翼大小军官俱设蒙古军官,又兼调遣征进,俱已离翼,难与民官一 体迁转荫叙,合将万户、千户、镇抚自奏准日为始,以三年为满,通行迁转。百 户以下,不拘此例。凡军官征战有功过者,验实迹升降。又定蒙古奥鲁官,大翼 万户下设奥鲁总管府,从四品。小翼万户下设奥鲁官,从五品。各千户奥鲁,亦 设奥鲁官,受院劄。各千户奥鲁,不及一千户者,或二百户、三百户,以远就近, 以小就大,合并为千户翼奥鲁官,受院劄。若干碍投下,难以合并,宜再议之。 又定首领官受敕牒,元帅、招讨司经历、知事,就充万户府经历、知事,换降敕 牒,如元翼该革,别与迁除。若王令旨、并行省劄付、枢密院劄付经历,充中、 下万户府知事。行省诸司劄付,充提领案牍,并各翼万户自设经历、知事,一例 俱作提控案牍,受院劄。又议:“随朝各卫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已拟受院劄, 外任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合从行省许准,受万户府付身。”二十四年,诏: “诸求袭其父兄之职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旧臣勋阀及有战功者,其子弟当先 任以小职,若果有能,则大用之。”二十五年,军官阵亡者,本等承袭,病故者, 降二等。虽阵亡,其子弟无能,勿用。虽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 用之。大德四年,以上都虎贲司并武卫内万户、千户、百户达鲁花赤亡殁,而无 奏准承袭定例,似为偏负。今后各翼达鲁花赤亡殁,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无 能则止。五年,诏:“军官有不赴任者,有患病因事不行者,有已赴任、被差委 而出、公事已办为私事称故不回者,今后宜限以六月。越限者以他人代之,期年 后以他职授之。”十一年,诏:“色目镇抚已殁,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 则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长,即以其职还之。”至大二年,议:“各 卫翼首领官,至经历以上,不得升除,似与官军一体,其子孙乃不得承袭。今后 年逾七十,而散官至正从四品者,宜正从五品军官内任用。”四年,诏:“军官 有故,令其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 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 太禧院。天历元年,罢会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其所辖诸司,则 从其擢用。 宣徽院。皇庆二年,省臣奏:“其所辖仓库、屯田官员,半由都省,半由本 院用之。”奉旨,宜俱从省臣用之。 中政院。至大四年言:“诸司钱粮选法,悉令中书省掌之,可更选人任用, 移文中书,给降宣敕。”延祐七年,院臣启:“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 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 直省舍人,内则侍相臣之兴居,外则传省闼之命令,选宿卫及勋臣子弟为之。 又择其高等二人,专掌奏事。至元二十五年,省臣奏:“其充是职者,俾受宣命。” 大德八年,拟历六十月者,始令从政。 凡礼仪诸职:有太常寺检讨,至元十三年,拟历一百月,除从八品。有御史 台殿中司知班,十五年,拟历九十月,除正八品。有通事舍人,二十年,议: “从本司选已入流品职官为之,考满验应得资品,升一等迁用。未入流官人员, 拟充侍仪舍人,受中书省劄,一考除从九品。”三十年,议:“于二品、三品官 子内选用,不限荫叙,两考从七品迁叙。”有侍仪舍人,三十年,议:“于四品、 五品官子内选用,不限荫叙,一考从九品。”大德三年,议:“有阙,宜令侍仪 司于到部正从九品流官内选用,仍受省劄,三十月为满,依朝官内升转,如不敷, 于应得府州儒学教授内选用,历一考,正九品叙。”有礼直管勾,大德三年,省 选合用到部人员,俱从太常寺举保,非常选除充者,任回止于本衙门叙用。有郊 坛库藏都监二人,至大三年,议:“受省劄者历一考之上,受部劄者历两考之上, 再历本院属官一任,拟于从九品内叙。”天历二年,拟在朝文翰衙门,于国子生 员内举充。 至元九年,部议:“巡检流外职任,拟三十月为一考,任回于从九品迁叙。” 二十年,议:“巡检六十月,升从九品。”大德七年,议:“各处所委巡检,自 立格月日为始,已历两考之上者,循旧例九十月出职;不及两考者,须历一百二 十月,方许出职迁转。”十年,省奏:“奉旨腹里巡检,任回及考者,止于巡检 内注授。所历未及者,于钱谷官内定夺,通理巡检月日。各处行省所设巡检,考 满者,咨省定夺;未及考满者,行省于钱谷官等职内委用,通理月日,依旧升转; 不及一考,如系告荫并提控案牍例应转充者,于杂职内委用,考满各理本等月日, 依例升转。” 腹里诸路行用钞库,至元十九年,部拟:“州县民官内选充,系八品、九品 人员,三十月为满,任回验元资品,减一资历,通理迁叙。库使,受都省劄付, 任满从优迁叙。库副,受本路劄付,二十月为满,于本处上户内公选交替。陕西、 四川、西夏中兴等路提举司钞库,俱系行省管领,合就令依上选拟库官,移文都 省,给降敕牒札付。”省议:“除钞库使副咨各省选拟外,提领省部选注。”腹 里官员,二十六年,定选充仓库等官,拟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通理月日升转。 江南官员,若曾腹里历仕,前资相应依例升转。迁去江淮历仕人员,所历月日一 考之上者,除一考准为根脚,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若选充 仓库等官,拟于应得资品上,例升一等,任回依上于腹里升转。接连官员选充仓 库等官,应本地面从七品者,准算腹里从七资品。历过一考者,为始理算月日, 后任通理;一考之上,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升转。福建、两 广官员选充仓库等官,应得本地面从七品者,准算江南从七资品。历过一考者, 为始理算月日;一考之上,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升转。元系 流官,任回,止于流官内任用;杂职者,杂职内迁叙。万亿库、宝钞总库、八作 司,以一年满代,钱物甚多,未易交割,宜以二年为满,少者以一年为满。上都 税务官,止依上例迁转。都省所辖去处,二周岁为满者:各处都转运使司官、司 属官、首领官,各处都漕运使司官、首领官,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官,腹里、江南 随路平准行用库官,印造宝钞库官,铁冶提举司官、首领官,采金提举司官、首 领官,银场提举司官、首领官,新旧运粮提举司官、首领官,都提举万亿库、八 作司、宝钞总库首领官。一周岁为满者:泉府司所辖富藏库官,廪给司、四宾库、 薄敛库官,大都税课提举司官、首领官,酒课提举司官、首领官,提举太仓官、 首领官,提举醴源仓官、首领官,大都省仓官,河仓官,通州等处仓官、应受省 部劄付管钱谷院务杂职等官,大都平准行用库官,烧钞四库官,抄纸坊官,币源 库官。行省所辖去处,二周岁为满者:各处都转运使司官、司属官、首领官,各 处都漕运使司官、首领官,行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官,腹里、江南随路平准行用库 官,甘州、宁夏府等处都转运使司官,市舶提举司官、首领官,榷茶提举司官、 首领官。一周岁为满者:行泉府司所辖阜通库官,各处行省收支钱帛诸物库官。 三十年,部议:“凡内外平准行用库官,提领从七品,大使从八品,副使从九品。 若流官内选充者,任回减一资升转。杂职人员,止理本等月日。”元贞二年,部 议:“凡仓官有阙,于到选相应职官,并诸衙门有出身令译史、通事、知印、宣 使、奏差两考之上人内选用,依验难易收粮多寡升等,任回于应去地方迁叙。通 州、河西务、李二寺等仓官,于应德资品上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减一 资通理。在都并城外仓分,收粮五万石之上仓官,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满, 交割别无短少,依例迁叙;收粮一万石之上仓官,止依应得品级除授,任满,交 割别无短少,减一资通理。”大德元年,省拟:“大都万亿四库、富宁库、宝钞 总库、上都万亿库官,止依合德资品选注,须二周岁满日,别无短少,拟同随朝 例升一等。”二年,省议:“上都、应昌仓官,比同万亿库官例,二周岁为满, 于应得资品上拟升一等。”六年,部议:“在都平准行用库官,拟合与外路一体 二周岁为满,元系流官内选充者,任回减一资升转。万亿四库知事例升一等,提 控案牍减资迁转。和林、昔宝赤八剌哈孙、孔古烈仓改立从五品提举司。提举一 员,从五品,同提举一员,从六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周岁为满,于到选人 内选充,应得资品上拟升二等,任回迁用,所历月日通理。甘、肃二路,每处设 监支纳一员,正六品,仓使一员,从六品,仓副一员,正七品,二周岁为满,于 到选人内铨注,入仓先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又升一等。受给库提领, 从九品,使、副受省劄,攒典、合干人各设二名。”七年,部拟:“大都路永丰 库提领从七,大使从八,副使从九,于到选相应人内铨注。江西省英德路、河西 务两处,设立平准行用库,拟合设官员,系从七以下人员,依例铨注。英德路平 准行用库,提领一员,从七,大使一员,从八,副使一员,从九品。河西务行用 库,大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一员,吏部劄。甘肃行省丰备库,提领一员,从七 品,大使一员,正八品,于到选迤西资品人内升等铨注。大同仓官,拟二周岁交 代,永盈仓例升一等,其余六仓,任回拟减一资升转。”八年,部议:“湖广行 省所辖散府司吏充仓官,依河南行省散府司吏充仓官,比总管府司吏取充者,降 等定夺。”至大二年,部呈:“凡平准行用库设官二员,常平仓设官三员,于流 官内铨注,以二年为满,依例减资。”四年,部议:“上都两仓,二周岁为满, 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历过月日,今后比例通理。”皇庆元年,部议:“上都平 盈库,二周岁为满,减一资升转。”延祐四年,部议:“江浙行省各路见役司吏, 已及两考,选充仓官,五万石之上,比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五万石 之下者,于典史添一考,依例迁叙。湖广行省仓官,如系路吏及两考,选充仓官 一界,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迁叙库官,周岁准理本等月日,考满依 例升转。” 凡税务官升转:至元二十一年,省议:“应叙办课官分三等:一百锭之上, 设提领一员、使一员。五十锭之上,设务使一员。五十锭之下,设都监一员。十 锭以下,从各路差人管办。都监历三界,升务使,一周岁为满,月日不及者通理。 务使历三界,升提领。提领历三界,受省劄钱谷官,再历三界,始于资品钱谷官 并杂职任用。各处就差相副官,增及两酬者,听各处官司再差。增及三酬以上及 后界又增者,申部定夺。”二十九年,省判所办诸课增亏分数,升降人员。增六 分升二等,增三分升一等。其增不及分数,比全无增者,到选量与从优。亏兑一 分,降一等。三十年,省拟:“提领二年为满,省部于流官内铨注,一万锭之上 拟从六品,五千锭之上拟正七品,二千锭之上拟从七品,一千锭之上正八品,五 百锭之上从八品。大使、副使俱周岁交代,大使从行省吏部于解由合叙相应人内 迁调,副使从各路于本处系籍近上户内公选。”至大三年,诏定立办课例。一百 锭之下院务官分为三等:五十锭之上为上等,设提领一员,受省劄,大使一员, 受部劄;二十锭之上为中等,设大使、副使各一员;二十锭之下为下等,设都监、 同监各一员,俱受部劄,并以一年为满,齐界交代。都监、同监四界升副使,又 四界升大使,又三界升提领,又三界入资品钱谷官并杂职内迁用。行省差设人员, 各添两界升转,仍自立界以后为始,理算月日,并于有升转出身人员内定夺,不 许滥用白身。议得例前部劄,提领于大使内铨注,都监、同监本等拟注,止依历 一十二界。至大三年例后,创入钱谷人员,及正从六品七品取荫子孙,亦依先例 升转,不须添界外,其余杂进之人,依今次定例迁用,通历一十四界,依上例升 转。 至元九年,部议:“凡总府续置提控案牍,多系入仕年深,似比巡检例同考 满转入从九。缘从九系铨注巡检阙,提领案牍吏员文资出职,难应捕捉,兼从九 员多阙少,本等人员不敷铨注。凡升转资考,从九三任升从八,正九两任升从八, 巡检提领案牍等考满转入从九,从九再历三考升从八,通理一百二十月升。巡检 依已拟,提领案牍权拟六十月正九,再历两任,通理一百二十月升从九,较之升 转资考,即比巡检庶员阙易就。都、吏目,拟吏目一考,转充都目,一考,转充 提领案牍,考满依上转入流品。都、吏目应升无阙,止注本等职名,验理升转。” 二十年,部拟:“提控案牍九十月升九品。”二十五年,部拟:“各路司吏实历 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历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升正九。若依路司吏九十月, 吏目历一考与都目,余皆依上升转。”省议:“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附 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定例迁除,其余已行直补,并自行踏逐历案牍两考 者,再添资迁除。”三十年,省准:“提控案牍补注巡检,升转资品,不相争悬, 如已历提控案牍月日者,任回止于提控案牍内迁叙。”三十一年,省议:“都目、 巡检员阙,虽不相就,若不从宜调用,似涉壅滞,下部先尽到选巡检,余阙准告 铨注,任回各理本等月日。”大德二年,省准:“京城内外省仓典吏,例于大都 路州司吏、县典史内勾补,二周岁转升吏目。除行省所辖外,腹里下州并杂职等 衙门,计设吏目一百余处,其籍记未注者,以次铨注,俱拟三十月为满,任回本 等内不次铨注。”三年,部拟:“提控案牍、都吏目有三周岁、二周岁、一周岁 为满者,俱以三十月为满。”八年,省准:“和林兵马司掌管案牍人等,比依下 州,合设吏目一员,于籍记吏目外发补,任回从九品迁用,添一资升转。司吏量 拟四名,从本司选补通吏业者,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九年,部呈:“都、 吏目已于典史内铨注,宜将籍记案牍验历仕,以远就近,于吏目阙内参注,各理 本等月日。”十一年,江浙省臣言:“各路提控案牍改受敕牒,不见通例。”部 照:“江北提控案牍,皆自府州司县转充路吏,请俸九十月方得吏目,一考升都 目,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品,通理二百一十月入流,其行省所委者, 九十月与九品。今议行省委用例革提控案牍,合于散府诸州案牍、都吏目并杂职 钱谷官内,行省依例铨注,通理月日升转。之后行省所设提控案牍、都吏目,合 依江北由司县府州转充路吏,通理月日,考满方许入流。” 凡选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部拟:“六部奏差额设数目,每一十名内, 令各部选取四名,九十月与从九品,余外合设数目,俱于到部巡检、提领案牍、 都吏目内选取,候考满日,验下项资品铨注。”省准:“解由到部,关会完备人 员内选取。应人吏目,选充奏差,三考与从九品。吏目一考应入都目人员,选充 奏差,两考与从九品。都目一考应入提领案牍人员,选充奏差,一考与从九品。 巡检、提领案牍一考,选充奏差,一考与正九品。”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 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典吏出身,历九十月,比通政院例,合转补本司宣使,考满 依例定夺。”二十九年,省议:“行省、行院宣使于正从九品有解由职官内选取, 如是不敷,于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衙门三考典吏内选取。不敷,于各道 廉访司三考奏差内并本衙门三考典史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取。自行踏 逐者,亦须相应人员,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内外诸衙门宣使, 以色目、汉人相参,九十月为满,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凡内外诸衙门宣使、通事、 知印、奏差,都省宣使有阙,于台、院等衙门一考之上宣使、并有解由正从八品 职官内选补,如系都省直选人员,不拘此例,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取。自行踏 逐者,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枢密院宣使,正从九品职官内选 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用。自行踏逐者,亦须相应人员,考满例降一等,须 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御史台宣使,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例 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宣政院宣使,选补同。宣慰司奏差,于本衙门 三考典吏内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降等叙,须色目、汉人参用,历九十月,方 许出职。山东运司奏差,九十月,于近下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一体定夺。” 七年,省准:“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已拟依各道宣慰司令史人等一 体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叙,有阙于本司三考典吏内选取。”八年,部呈:“各 寺监保本处典吏补奏差,若元系请俸典吏、本把人等补充者,考满同自行踏逐者, 降等叙。”九年,拟宣徽院典吏九十月补宣使,并所辖寺监令史。十年,省拟: “中政院宣使于本衙门三考之上典吏及正从九品职官内选用,以色目、汉人相参, 自行踏逐者降等。”十一年,省拟:“燕南廉访司奏差,州吏内选补,考满于都 目内迁用。”延祐三年,省议:“各衙门典吏,须历九十月,方许转补奏差。” 凡匠官:至元九年,工部验各管户数,二千户之上至一百户之上,随路管匠 官品级。省议:“除在都总提举司去处,依准所拟。东平杂造提举司并随路织染 提举司,二千户之上,提举正五品,同提举从六品,副提举从七品。一千户之上, 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之上至一千户之下,提举正 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三百户之上,大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 一百户之上,大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同院务,例不 入流品,量给食钱。凡一百户之下管匠官资品,受上司劄付者,依已拟充院长。 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户之上局使资品递降,量作正九资品。”二十二年, 凡选取升转匠官资格,元定品给员数,提举司二千户之上者,无之。一千户之上, 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之上、一千户之下,提举正 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使副,三百户之上,局使正七品,副使正 八品。一百户之上,局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比同务 院,例不入流品。工部议:“三百户之上局副从八,一百户之上局副正九,遇有 阙,于一百户之下院长内选充。院长一百二十月升正九,正九两考升从八,从八 三考、正八两考,俱升从七。如正八有阙,别无资品相应人员,于已授从八匠官 内选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七;从七三考升正七,正七两考升从六;从六三考、 正六两考,俱升从五。如所辖司属无从六,名阙,如已历正七两考,拟升加从六 散官,止于正七匠官内迁转,九十月升从五。如正六匠官有阙,于已授从六散官 人员内选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五。从五三考拟升正五,别无正五匠官,名阙,升 加正五散官,止于从五匠官内迁转。如历仕年深,至日斟酌定夺。至元十二年以 前受宣敕省劄人员,依管民官例,拟准已受资品。十三年以后受宣敕省劄人员, 若有超升越等者,验实历俸月定拟,合得资品上例存一等迁用。管匠官遇有阙员 去处,如无资品相应之人,拟于杂职资品相应到选人内铨用。凡中原、江淮匠官, 正从五品子从九品匠官内荫叙,六品、七品子于院长内叙用。以匠官无从九,名 阙,拟正从五品子应荫者,于正九匠官内铨注,任回,理算从九月日。”二十三 年,诏:“管匠官,其造作有好恶亏少,勿令迁转。”二十四年,部言:“管匠 衙门首领官,宜于本衙门内选委知会造作相应人员区用,勿令迁转,合依旧例, 从本部于常选内选差相应人员掌管案牍,任满交代迁叙。”元贞元年,准湖广行 省所拟:“三千户之上提举司从五品,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 品。二千户之上提举司正六品,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一 千户之上局,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五百户之上局,局使从七品,副使正九 品。五百户之下,院长一员。” 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得自举其人,以名闻朝廷,而后授其职。至元二 年,诏以各投下总管府长官不迁外,其所属州县长官,于本投下分到城邑内迁转。 四年,省劄:“应给印官员,若受宣命及诸王令旨、或投下官员批劄、省府枢密 院制府左右部劄付者,验户给印。”五年,诏:“凡投下官,必须有蒙古人员。” 六年,以随路见任并各投下创差达鲁花赤内,多女直、契丹、汉人,除回回、畏 吾儿、乃蛮、唐兀同蒙古例许叙用,其余拟合革罢,曾历仕者,于管民官内叙用。 十九年,诏:“各投下长官,宜依例三年一次迁转。”省臣奏:“江南诸王分地 长官,已令如例迁转,其间若有兼管军镇守为达鲁花赤者,一体代之,似为不宜。 合令于投下长官之上署字,一同莅事。”二十年,议:“诸王各投下千户,于江 南分地已于长官内委用,其州县长官,亦令如之,似为相宜。”二十三年,诸王、 驸马并百官保送人员,若曾仕者,验资历于州县内相间用,如无历仕,从本投下 自用。三十年,各投下州县长官,三年一次给由互相迁转,如无可迁转,依例给 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访司体访。大德元年,诸投下达鲁花赤从七以下者,依例类 选。十年,议:“各投下官员,非奉省部明文,毋得擅自离职。”皇庆二年,诏: “各投下分地城邑长官,其常选所用者,居众人之上,投下所委者为添设,其常 选内路府州及各县内减一员。”三年,以中下县主簿、录事司录判掌钱粮捕盗等 事,不宜减去,并增置副达鲁花赤一员。四年,凡投下郡邑,令自置达鲁花赤, 其为副者罢之。各投下有阙用人,自于其投下内选用,不许冒用常选内人。 凡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拟:“都水监并入本部,其壕寨官比依各部奏 差出身。”大德二年,拟考满除从九品。 凡入粟补官:天历三年,河南、陕西等处民饥,省臣议:“江南、陕西、河 南等处富实之家愿纳粟补官者,验粮数等第,从纳粟人运至被灾处所,随即出给 勘合朱钞,实授茶盐流官,咨申省部除授。凡钱谷官隶行省者行省铨注,腹里省 者吏部注拟,考满依例升转。其愿折纳价钞者,并以中统钞为则。江南三省每石 四十两,陕西省每石八十两,河南并腹里每石六十两。其实授茶盐流官,如不愿 仕而让封父母者听。陕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从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 五百石之上,从八品。三百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从九品。一百石之上, 上等钱谷官。八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五十石之上,下等钱谷官。三十石之上, 旌表门闾。河南并腹里:二千石之上,从七品。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一千 石之上,从八品。五百石之上,正九品。三百石之上,从九品。二百石之上,上 等钱谷官。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一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江南三省: 一万石之上,正七品。五千石之上,从七品。三千石之上,正八品。二千石之上, 从八品。一千石之上,正九品。五百石之上,从九品。三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 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二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凡先尝入粟遥授虚名 者,今再入粟,则依验粮数,照依资品,令实授茶盐流官。陕西省:一千石之上, 从七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二百石之上,正 九品。一百三十石之上,从九品。河南并腹里:一千三百石之上,从七品。一千 石之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从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 之上,从九品。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 从七品。二千石之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 正九品。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九品。先尝入粟实授茶盐流官者,今再入粟,则依 验粮数,加等升职。陕西省: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 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河南并腹里: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 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僧道能以自己衣钵济饥民者,三 百石之上,六字师号,都省出给。二百石之上,四字师号;一百石之上,二字师 号;俱礼部出给。四川省所辖地分富实民户,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入粟 补官例行之。其粮合用之时,从长处置。江浙、江西、湖广三省已粜官粮,见在 价钞于此差人赴河南省别与收贮,合用之时,从长处置。” 凡获盗赏官:大德五年,诏:“获强盗五人,与一官。捕盗官及应捕人,本 境失盗而获他境盗者,听功过相补。获强盗过五人,捕盗官减一资,至十五人升 一等,应捕人与一官,不在论赏之列。” 凡控鹤伞子:至元二十二年,拟:“控鹤受省劄,保充御前伞子者,除充拱 卫直都指挥使司钤辖,官进义副尉。”二十八年,控鹤提控受敕进义副尉,管控 鹤百户,及一考,拟元除散官从八,职事正九,于从八内迁注。元贞元年,控鹤 提控奉旨充速古儿赤一年,受省劄充御前伞子,历三百三十二月,诏于从六品内 迁用。大德六年,控鹤百户,部议于巡检内任用。其离役百户人等拟从八品,伞 子从七品。延祐三年,控鹤百户历两考之上,拟于正九品迁用。 凡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定拟历三十月至九十月者,并与县达鲁花赤、进 义副尉。一百月以上者,官敦武校尉。至大二年,令玉典赤权于州判、县丞内铨 注。三年,令依旧例,九十月除从七下县达鲁花赤,任回添一资。 凡蛮夷官:议:“播州宣抚司保蛮夷地分副长官,系远方蛮夷,不拘常调之 职,合准所保。其蛮夷地分,虽不拘常调之处,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滥。今后除 袭替土官外,急阙久任者,依例以相应人举用,不许预报,违者罪及所由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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