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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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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三 ○铨法中 至元四年,诏:“诸官品正从分等,职官用荫,各止一名。诸荫官不以居官、 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荫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听。诸用荫者,以嫡长子。 若嫡长子有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玄同。如无,立嫡长子同母弟,曾玄同。 如无,立继室所生。如无,立次室所生。如无,立婢子。如绝嗣者,傍荫其亲兄 弟,各及子孙。如无,傍荫伯叔及其子孙。诸用荫者,孙降子、曾孙降孙、婢生 子及傍荫者,皆于合叙品从降一等。诸荫子入品职,循其资考,流转升迁。廉慎 干济者,依格超升。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其有不务廉慎,违犯礼法者,依格 降罚,重者除名。诸自九品依例迁至正三品,止于本等流转,二品以上选自特旨。 诸职官荫子之后,若有余子,不得于诸官府自求职事,诸官府亦不许任用。”五 年,诏:“诸荫官各具父祖历仕缘由、去任身故岁月并所受宣敕札付、彩画宗支, 指实该承荫人姓名年甲,本处官司体勘房亲,揭照籍册,别无诈冒,及无废疾过 犯等事,上司审验相同,保结申覆,令亲赍文解赴部。诸荫叙人员,除蒙古及已 当秃鲁花人数别行定夺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当儤使一 年,并不支俸。满日,三品至五品子孙量材叙用外,六品七品子准上铨注监当差 使,已后通验各界增亏定夺。”十六年,部拟:“管匠官止于管匠官内迁用。其 身故匠官之子,若依管民官品级承荫,缘匠官至正九品以下,止有院长、同院务, 例不入流品,似难一例荫用。比附承荫例,量拟正从五品子于九品匠官内叙,六 品、七品子于院长内叙。凡儤直曾当怯薛身役,已经历仕及止有一子,五十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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