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首页>>历史故事 >>元史
  •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四
  •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五上
  • 卷九十七 志第四十五下
  • 卷九十八 志第四十六
  • 卷九十九 志第四十七
  • 卷一百 志第四十八
  • 卷一百一 志第四十九
  •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一上
  •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一下
  •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二
  • 最新热门    
     
    卷一百二 志第五十

     
    ◎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虽圣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为治,是故道之以德义,而民弗
    从,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
    以立威,乃所以辅治也。故《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后世
    专务黩刑任法以为治者,无乃昧于本末轻重之义乎!历代得失,考诸史可见已。
    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宋,
    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时,
    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
    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
    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
    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
    五十七,谓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丽
    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鐐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
    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盖古者以墨、
    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
    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世祖谓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
    杀,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自后继体之君,惟
    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覆谳而从轻,死罪审录无冤者,亦必待报,然后
    加刑。而大德间,王约复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
    止九十七,
    < 1 >   < 2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7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