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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一百三 志第五十一

     
    ◎刑法二
    ○职制下
    诸职官户在军籍,管军官辄追逮其身者,禁之。诸中外大小军官,不能以法
    抚循军人而又害之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之;行省官及宣慰司元帅府官无故
    以军官自卫者,亦如之。诸军官不法,各处宪司就问之,枢府不得委官同问。诸
    管军官,辄以所佩金银符充典质者,笞五十七,降散官一等,受质者减二等。诸
    军官犯赃,应罢职殿降者,上所佩符,再叙日给之。诸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八名,
    千户减万户之半,弹压减千户之半,过是数者坐罪。诸军官驱役军人,致死非命
    者,量事断罪并罢职,征烧埋银给苦主。诸管军官擅放正军,及分受雇役钱者,
    以枉法论,除名不叙。诸管军官吏克除军人衣粮盐菜钱,并全未给散,会赦,克
    除已招者追给,未招者免征,未给散者给散。其私役军人官牛,带种官地,并管
    民官占种官地,所收子粒,已招者追没,未招者免征。诸军官役其出征军人家属,
    又借之钱而多取息者,并坐之。诸军官辄纵军人诬民以罪,嚇取钱物而分赃自
    厚者,计赃科罪,除名不叙。诸民间失火,镇守军官坐视不救,而反纵军剽掠者,
    从台宪官纠之。诸军官辄断民讼者,禁之,违者罪之。诸军官挟仇犯分,辄持刃
    欲杀连帅者,杖六十七,解职别叙。
    诸投下官吏受赃,与常选官同论。诸投下杂职犯赃罪者罢之,不以常调殿降
    论。诸投下妄称上旨,影占民站,除其徭役,故纵为民害者,杖七十七,没其家
    财之半,所占民杖一百七,还元籍。诸王傅文卷,监察御史考阅,与有司同。诸
    位下置财赋营田等司,岁终则会;会毕,从廉访司考阅之。诸投下轻重囚徒,并
    从廉访司审录。诸藩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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