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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一百四 志第五十二

     
    ◎刑法三
    ○食货
    诸犯私盐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于没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
    盐货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提点官禁治不严,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本司
    官与总管府官一同归断,三犯闻奏定罪。如监临官及灶户私卖盐者,同私盐法。
    诸伪造盐引者斩,家产付告人充赏。失觉察者,邻佑不首告,杖一百。商贾贩盐,
    到处不呈引发卖,及盐引数外夹带,盐引不相随,并同私盐法。盐已卖,五日内
    不赴司县批纳引目,杖六十,徒一年,因而转用者同卖私盐法。犯私盐及犯罪断
    后,发盐场充盐夫,带鐐居役,役满放还。诸给散煎盐灶户工本,官吏通同克减
    者,计赃论罪。诸大都南北两城关厢,设立盐局,官为发卖,其余州县乡村并听
    盐商兴贩。诸卖盐局官、煎盐灶户、贩盐客旅行铺之家,辄插和灰土硝硷者,笞
    五十七。诸蒙古人私煮盐者,依常法。诸犯私盐,会赦,家产未入官者,革拨。
    诸私盐再犯,加等断徒如初犯,三犯杖断同再犯,流远,妇人免徒,其博易诸物,
    不论巨细,科全罪。诸转买私盐食用者,笞五十七,不用断没之令。诸捕获私盐,
    止理见发之家,勿听攀指平民。有榷货,无犯人,以榷货解官;无榷货,有犯人,
    勿问。诸巡捕私盐,非承告报明白,不得辄入人家搜检。诸犯私盐,被获拒捕者,
    断罪流远,因而伤人者处死。诸巡盐军官,辄受财脱放盐徒者,以枉法计赃论罪,
    夺所佩符及所受命,罢职不叙。
    诸茶法,客旅纳课买茶,随处验引发卖毕,三日内不赴所在官司批纳引目者,
    杖六十;因而转用,或改抹字号,或增添夹带斤重,及引不随茶者,并同私茶法。
    但犯私茶,杖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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