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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一百五 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
    ○诈伪
    诸主谋伪造符宝,及受财铸造者,皆处死。同情转募工匠,及受募刻字者,
    杖一百七。伪造制敕者,与符宝同。诸妄增减制书者,处死。诸近侍官辄诈传上
    旨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诸伪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者处死。若伪造省
    府劄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远。知情不首者,八十七。其文理讹谬不堪行用者,
    九十七。若伪造司县印信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财物者,初犯杖七十七,累犯不
    悛者一百七。诸伪造宣慰司印信契本,及商税务青由欺冒商贾者,杖一百七。诸
    赦前伪造省印,赦后不曾销毁,杖七十七,有官者夺所受宣敕,除名不叙。诸掾
    属辄造省官押字,盗用省印,卖放官职者,虽会赦,流远。诸伪造税物杂印,私
    熬颜色,伪税物货者,杖八十七。告捕得实者,征中统钞一百贯充赏。物主知情,
    减犯人罪一等,其匿税之物,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不知情者
    不坐,物给元主。其捕获人擅自脱放者,减犯人罪二等,受财者与犯人同罪。诸
    省部小史,为人误毁行移检紥,辄自刻印信,伪补署押,求盖本罪,无他情弊者,
    杖七十七,发元籍。诸僧道伪造诸王印信及令旨抄题者,处死。诸盘获伪造印信
    之人,同获强盗给赏。诸告获私造历日者,赏银一百两。如无太史院历日印信,
    便同私历造者,以违制论。诸受财卖他人敕牒,及收买转卖者,杖一百七,刺面
    发元籍,买者杖八十七,发元籍。诸职官被差,以疾辄令人代乘驿传而往者,杖
    六十七,代者笞五十七。诸公差,于官船夹带从人,冒支分例者,笞一十七,记
    过,支过分例来,追征还官。
    诸诈称使臣,伪写给驿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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