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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一百五 志第五十三

    ,起马匹舟船者,杖一百七。有司失觉察,辄凭
    无印信关牒倒给者,判署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四十七。诸职官诈传上司言语,
    擅起驿马者,杖六十七。脱脱禾孙依随擅给驿马者,笞五十七,并解职别叙,记
    过;驿官二十七,还职。诸诈称按部官,恐吓官吏者,杖六十七。诸诈称监临长
    官署置差遣,欺取钱物者,杖八十七,钱物没官。诸诈称奉使所委官,听理民讼
    者,杖九十七。诈称随行令史者,笞五十七。
    诸伪造宝钞,首谋起意,并雕板抄纸,收买颜料,书填字号,窝藏印造,但
    同情者皆处死,仍没其家产。两邻知而不首者,杖七十七。坊里正、主首、社长
    失觉察,并巡捕军兵各笞四十七。捕盗官及镇守巡捕军官各三十七,未获贼徒,
    依强盗立限缉捕。买使伪钞者,初犯杖一百七,再犯加徒一年,三犯科断流远。
    诸捕获伪钞,赏银五锭,给银不给钞。诸父子同造伪钞者,皆处死。诸父造伪钞,
    子听给使,不与父同坐;子造伪钞,父不同造,不与子同坐。诸夫伪造宝钞者,
    妻不坐。诸伪造宝钞,印板不全者,杖一百七。诸伪造宝钞,没其家产,不及其
    妻子。诸赦前收藏伪钞,赦后行使者,杖一百七。不曾行使而不首者,减一等。
    诸伪造钞罪应死者,虽亲老无兼丁,不听上请。诸捕获伪造宝钞之人,虽已身故,
    其应得赏钱,仍给其亲属。诸奴婢买使伪钞,其主陈首者,不在理赏之例。诸挑
    剜裨辏宝钞者,不分首从,杖一百七,徒一年,再犯流远。年七十以上者,呈禀
    定夺,毋辄听赎。买使者减一等。诸烧造伪银者,徒。诸造卖伪银,买主不知情,
    价钱给主,伪银内销,提真银没官,依本犯科罪。诸伪造各仓支发粮筹者,笞五
    十七,已支出官粮者,准盗系官钱物科罪。仓官人等有犯者,依监主自盗法,赃
    重者从重论。诸冒支官钱,计赃以枉法论,并除名不叙。
    诸冒名入仕者,杖六十七,夺所受命,追俸发元籍,会赦不首,笞四十七,
    仍追夺之。诸奴受主命冒充职官者,杖九十七。其主及同僚相容隐者,八十七。
    诸子冒父官居职任事者,杖七十七,犯在革前,革后不出首者,笞四十七,并追
    回所受宣敕,及支过俸禄还官。诸边臣,辄以子婿诈称招徕蛮獠,保充土官者,
    除名不叙,拘夺所授官。诸军官承袭,伪增年者,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之,滥保
    官吏,并坐罪。诸职官妄报出身履历者,除名不叙。诸译史、令史,有过不叙。
    诈称作阙,别处补用者,笞五十七,罢役不叙。
    诸输纳官物,辄增改朱钞者,杖六十七,罢之。诸有司长官,辄以追到盗赃
    支使,却虚立给主文案者,虽会赦,解职,降先职二等叙。承吏,除名不叙。诸
    帅府上功文字,诈添有功军人名数,主谋者杖八十七,除名不叙,随从书写者笞
    五十七。诸诈以军功受举入仕者,罢之,仍夺所受命。诸擅改已奏官员选目姓名
    者,虽会赦,除名发元籍。诸曹吏辄于公版改易年月,图逭罪责者,笞五十七,
    罢役别叙,记过。诸哗强之人,辄为人伪增籍面者,杖八十七,红泥粉壁识过其
    门。诸蒙古译史,能辨出诈伪文字二起以上者,减一资升转。
    ○诉讼
    诸告人罪者,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诬告者抵罪反坐,越诉者
    笞五十七。本属官司有过,及有冤抑,屡告不理,或理断偏屈,并应合回避者,
    许赴上司陈之。诸诉讼本争事外,别生余事者,禁。其本争事毕,别诉者听。诸
    军民风宪官有罪,各从其所属上司诉之。诸民间杂犯,赴有司陈首者听。诸告言
    重事实,轻事虚,免坐;轻事实,重事虚,反坐。诸中外有司,发人家录私书,
    辄兴狱讼者,禁之。若本宗事须引用证验者,仍听追照。其构饰傅会,以文致人
    罪者,审辨之。除本宗外,余事并勿听理。诸教令人告緦麻以上亲,及奴婢告主
    者,各减告者罪一等。若教令人告子孙,各减所告罪二等。其教令人告事虚应反
    坐,或得实应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诉,止令同
    属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听。
    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挠之。诸妇人辄
    代男子告辨争讼者,禁之。若果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
    不在禁例。诸子证其父,奴讦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凡干名犯义,为风化
    之玷者,并禁止之。诸亲属相告,并同自首。诸妻讦夫恶,比同自首原免。凡夫
    有罪,非恶逆重事,妻得相容隐,而辄告讦其夫者,笞四十七。诸妻曾背夫而逃,
    被断复诬告其夫以重罪者,抵罪反坐,从其夫嫁卖。诸职官同僚相言者,并解职
    别叙,记过。诸告人罪者,自下而上,不得越诉。诸府州司县应受理而不受理,
    虽受理而听断偏屈,或迁延不决者,随轻重而罪罚之。诸诉官吏受赂不法,径赴
    宪司者,不以越诉论。诸陈诉有理,路府州县不行,诉之省部台院,省部台院不
    行,经乘舆诉之。未诉省部台院,辄经乘舆诉者,罪之。诸职官诬告人枉法赃者,
    以其罪罪之,除名不叙。诸奴婢诬告其主者处死,本主求免者,职减一等。诸以
    奴告主私事,主同自首,奴杖七十七。
    ○斗殴
    诸斗殴,以手足击人伤者,笞二十七,以他物者三十七。伤及拔发方寸以上,
    四十七。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加一等。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
    足指,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杖六十七。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发,并刃伤、折
    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七十七。以秽物污人头面者,罪亦如之。折跌人肢体,
    及瞎其目者,九十七。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
    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阴阳者,一百七。诸诉殴詈,有阑告者勿听,违者究之。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
    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余条殴伤,及杀伤者准此。
    限内死者,各依-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诸倡女斗伤良人,辜限之外死者,杖七十七,单衣受
    刑。诸殴伤人,辜限外死者,杖七十七。诸以非理殴伤妻妾者,罪以本殴伤论,
    并离之。若妻不为父母悦,以致非理殴伤者,罪减三等,仍离之。诸职官殴妻堕
    胎者,笞三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注边远一任,妻离之。诸以非理苦
    虐未成婚男妇者,笞四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诸舅姑非理陵虐无罪男妇者,
    笞四十七,男妇归宗,不追聘财。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
    诉于有司。诸蒙古人斫伤他人奴,知罪愿休和者听。诸以他物伤人,致成废疾者,
    杖七十七,仍追中统钞一十锭,付被伤人,充养济之资。诸因斗殴,斫伤人成废
    疾者,杖八十七,征中统钞一十锭,付被伤人,充养济之资。为父还殴致伤者,
    征其钞之半。诸豪横辄诬平人为盗,捕其夫妇男女,于私家拷讯-,非理陵虐
    者,杖一百七,流远。其被害有致残废者,人征中统钞二十锭,充养赡之赀。诸
    职官辄将养男去势,以充阉官进纳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记过,义男归宗。
    诸以微故残伤义男肢体废疾者,加凡人折跌肢体一等论,义男归宗,仍征中统钞
    五百贯,充养赡之赀。诸尊长辄以微罪刺伤弟侄双目者,与常人同罪,杖一百七,
    追征赡养钞二十锭给苦主,免流,识过于门;无罪者,仍流。诸弟虽听其兄之仇,
    同谋剜其兄之眼,即以弟为首,各杖一百七,流远,而弟加远。诸卑幼挟仇,辄
    刺伤尊长双目成废疾者,杖一百七,流远。诸以刃刺破人两目成笃疾者,杖一百
    七,流远,仍征中统钞二十锭,充养赡之赀,主使者亦如之。诸挟仇伤人之目者,
    若一目元损,又伤其一目,与伤两目同论,虽会赦,仍流。诸因争误瞎人一目者,
    杖七十七,征中统钞五十两,充医药之赀。
    诸脱脱禾孙辄殴伤往来使臣者,笞四十七,解职记过。诸职官辄以他物殴伤
    使臣者,杖六十七。诸司属官辄殴本管上司幕官者,笞四十七,解职记过。诸方
    镇僚属辄以他物殴伤主帅者,杖六十七,幕官使酒骂长官者,笞四十七,并解职
    别叙,记过。诸按部官因争辩,辄殴有司官,有司官还殴者,各笞三十七,解职。
    诸监临官挟怨,当厅扯捽属官,属官辄殴之者,笞四十七,解职。诸方面大臣,
    不能以正率下,辄与幕属公堂斗争,虽会赦,并罢免记过,赦前无招者还职。诸
    职官辄殴伤所监临,以所殴伤法论罪,记过。诸职官殴伤同署长官者,笞五十七,
    解见任,降先品一等叙,仍记过名。诸有司长官,辄殴同位正官者,笞三十七,
    殴佐贰官者,二十七,并解职记过。诸同僚改除,复以私忿相殴詈者,皆罢其所
    受新命。诸在闲职官,辄殴詈本籍在任长官者,杖六十七。诸职官相殴,其官等,
    从所伤轻重论罪。诸军官纵酒,因戏而怒,故殴伤有司官者,笞三十七,记过。
    诸幕僚因公辄以恶言詈长官者,笞四十七,长官辄还殴者,笞一十七,并记过名。
    诸职官乘醉当街殴伤平人者,笞四十七,记过。诸职官闲居与庶民相殴者,职官
    减一等,听罚赎。诸以他物殴伤职官者,加一等,笞五十七。诸小民恃年老殴詈
    所属官长者,杖六十七,不听赎。诸恶少无赖辄殴伤禁近之人者,杖七十七。
    ○杀伤
    诸-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
    赦免罪者倍之。诸部民殴死官长,主谋及下手者皆处死,同殴伤非致命者,杖一
    百七,流远,均征烧埋银。诸-还-不死者,仍处死。诸-从而加功,无
    故杀之情者,会赦仍释之。诸斗殴-,先误后故者,即以故杀论。诸因斗殴,
    以刃-,及他物殴死人者,并同故杀。诸因争以刃伤人,幸获生免者,杖一百
    七。诸持刃方-,人觉而逃,却移怒杀所解劝者,与故杀同。诸有司征科急,
    民弗堪,致杀其征科者,仍以故杀论。诸醉中欲杀其妻不得,移怒杀死其解纷之
    人者,处死。诸欲诱倡女逃,不从辄杀之者,与杀常人同。诸斗殴-者,结案
    待报。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诸
    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诸因閧争,一人误蹂
    死小儿,一人殴人致死,殴者结案,蹂者杖一百七,并征烧埋银。诸有人戏调其
    妻,夫遇而殴之,因伤而死者,减死一等论罪,仍征烧埋银。诸殴死应捕杀恶逆
    之人者,免罪,不征烧埋银。诸以他物伤人,伤毒流注而死,虽在辜限之外,仍
    减-罪三等坐之。诸因争,以头触人,与人俱仆,肘抵其心,邂逅致死者,杖
    一百七,全征烧埋银。诸出使从人,殴死馆夫者,以殴杀论。诸因戏言相殴,致
    伤人命者,杖一百七。诸父亡,母复纳他人为夫,即为义父。若逐其子出居于外,
    即同凡人,其有所斗殴杀伤,即以凡人斗殴杀伤论。诸彼此有罪之人,相格致死
    者,与杀常人同。
    诸职官以微故殴死齐民者,处死,诸职官受赃,为民所告,辄殴死告者,以
    故杀论。诸军官因公乘怒,辄命麾下殴人致死者,杖八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
    品一等叙,征烧埋银给苦主,若会赦,仍殿降征银。诸阃帅侵盗系官钱粮,怒吏
    发其奸,辄令人殴死者,以故杀论,虽会大赦,仍追夺不叙,倍征烧埋银。诸局
    院官辄以微故殴死匠人者,处死。
    诸父无故以刃杀其子者,杖七十七。诸子不孝,父与弟侄同谋置之死地者,
    父不坐,弟侄杖一百七。诸女已嫁,闻女有过,辄杀其女者,笞五十七,追还元
    受聘财,给夫别娶。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诸后夫殴死前夫之
    子者,处死。诸妻故杀妾子者,杖九十七,从其夫嫁卖。诸男妇虽有过,舅姑辄
    加残虐致死者,杖一百七。诸子不孝,父杀其子,因及其妇者,杖七十七,妇元
    有妆奁之物,尽归其父母。诸以细故杀其弟者,处死。诸兄以立继之子,主谋杀
    其嫡弟者,主谋下手皆处死,其田宅人口财物尽归死者妻子,其子归宗。诸弟先
    殴其兄,兄还杀其弟,即兄杀有罪之弟,不以凡人斗杀论。诸因争误殴死异居弟
    者,杖七十七,征烧埋银之半。诸因争故杀族弟者,与杀常人同。诸妹为尼与人
    私,兄闻而谏之,不从,反诟詈扯捽其兄,兄杀之,即兄杀有罪之妹,不以凡人
    斗杀论。诸兄殴弟妻,因伤而死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诸嫂溺死其小姑者,
    以故杀论。诸因争殴死族兄弟之子者,杖一百七;故以刃杀之者,处死,并征烧
    埋银。诸殴死兄弟之子而图其财者,处死。诸夫妇同谋,杀其兄弟之子者,皆处
    死。诸尊长误殴卑幼致死者,杖七十七,异居者仍征烧埋银。诸以微过辄杀其妻
    者,处死。诸因夫妻反目,辄药死其妻者,与故杀常人同。诸妻悖慢其舅姑,其
    夫殴之致死者,杖七十七。诸夫卧疾,妻不侍汤药,又诟詈其舅姑,以伤其夫之
    心,夫殴之,邂逅致死者,不坐。诸夫恶妻而爱妾,辄求妻微罪而杀之者,处死。
    诸风闻涉疑,故杀定婚妻者,与杀凡人同论。诸妻以残酷殴死其妾者,杖一百七,
    去衣受刑。诸舅以无实之罪故杀其甥者,与杀常人同论。诸因争挟仇殴死其婿者,
    与杀常人同。
    诸奴殴詈其主,主殴伤奴致死者,免罪。诸故杀无罪奴婢,杖八十七,因醉
    杀之者,减一等。诸殴死拟放良奴婢者,杖七十七。诸谋杀已放良奴婢者,与故
    杀常人同。诸良人以斗殴-奴,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诸良人戏杀他人
    奴者,杖七十七,征烧埋银五十两。诸奴殴死其弟,弟亦为同主奴,主乞贷死者
    听。诸异主奴婢相犯死者,同常人;同主相犯至重刑者,仍依例结案。诸地主殴
    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
    诸醉中误认他人为仇人,故杀致命者,虽误同故。诸奴受本主命,执仇-
    者,减死流远。诸挟仇-会赦,为首下手者不赦,为从不曾下手者免死,徒一
    年,诸以老病-者,不以老病免。诸谋故-年七十以上,并枷禁归勘结案。
    诸两家之子,昏暮奔还,中路相迎,撞仆于地,因伤致死者,不坐,仍征钞五十
    两给苦主。诸十五以下小儿,过失-者,免罪,征烧埋银。诸十五以下小儿,
    因争毁伤人致死者,听赎,征烧埋银给苦主。诸瞽者殴人,因伤致死,杖一百七,
    征烧埋银给苦主。诸病风狂,殴伤人致死,免罪,征烧埋银。诸庸医以针药-
    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诸飏砖石剥邻之果,误伤人致死者,杖八十七,征烧
    埋银。诸军士习射,招箭者不谨,致被伤而死,射者不坐,仍征烧埋银。诸过误
    踏死小儿,杖七十七,征烧埋银给苦主。诸昏夜驰马,误触人死,杖七十七,征
    烧埋银。诸驱车走马,致伤人命者,杖七十七,征烧埋银。诸昏夜行车,不知有
    人在地,误致轹死者,笞三十七,征烧埋银之半给苦主。诸幼小自相作戏,误伤
    致死者,不坐。诸戏伤人命,自愿休和者听。诸两人作戏争物,一人放手,一人
    失势跌死,放者不坐。诸以物戏惊小儿,成疾而死者,杖六十七,追征烧埋银五
    十两。诸以戏与人相逐,致人跌伤而死者,其罪徒,仍征烧埋银给苦主。诸骆驼
    在牧,啮人而死者,牧人笞一十七,以骆驼给苦主。诸驿马在野,啮人而死者,
    以其马给苦主,马主别买当役。诸奴故杀其子女,以诬其主者,杖一百七。诸因
    争,以妻前夫男女溺死,诬赖人者,以故杀论。诸后夫置毒饮食,与前夫子女食
    而死者,与药死常人同。诸故杀无罪子孙,以诬赖仇人者,以故杀常人论。诸杀
    人无苦主者,免征烧埋银,犯人财产人口并付其妻子,仍为民当差。诸杀有罪之
    人,免征烧埋银。诸图财谋故-多者,皆凌迟处死,验各贼所-数,于家属
    均征烧埋银。诸同居相殴而死,及-罪未结正而死者,并不征烧埋银。诸-
    者,被杀之人或家住他所,官征烧埋银移本籍,得其家属给之。诸斗殴-,应
    征烧埋银,而犯人贫窭,不能出备,并其余亲属无应征之人,官与支给。诸致伤
    人命,应征烧埋银者,止征银价中统钞一十锭。诸因争同殴死人,会赦应倍征烧
    埋银者,为首致命征中统钞一十锭,为从均征一十锭。诸殴死人,虽不见尸,招
    证明白者,仍征烧埋银。诸僧道-,烧埋银于常住追征。诸庸作殴伤人命,征
    烧埋银,不及庸作之家。诸奴殴人致死,犯在主家,于本主征烧埋银;不犯在主
    家,烧埋银无可征者,不征于其主。
    ○-
    诸度量权衡不同者,犯人笞五十七。司县正官,初犯罚俸一月,再犯笞二十
    七,三犯别议,仍记过名。路府州县达鲁花赤长官提调失职,初犯罚俸二十日,
    再犯别议。诸奏目及官府公文,并用国字,其有袭用畏兀字者,禁之。诸但降诏
    旨条画,民间辄刻小本卖于市者,禁之。诸内外应佩符职官,辄以符付其傔从
    佩服者,禁之。诸官员朝会,服其朝服,私致敬于人臣者罚。诸随朝文武百官,
    朝贺不至者,罚中统钞十贯,失仪者罚中统钞八贯。诸宰相出入,辄敢冲犯者,
    罪之。
    诸章服,惟蒙古人及宿卫之士,不许服龙凤文,余并不禁。谓龙,五爪二角
    者。职官一品、二品许服浑金花,三品服金答子,四品、五品服云袖带襕,六
    品、七品服六花,八品、九品服四花,职事散官从一高。命妇一品至三品服浑金,
    四品、五品服金答子,六品以下惟服销金并金纱答子。首饰,一品至三品许用金
    珠宝玉,四品、五品用金玉真珠,六品以下用金,惟耳环用珠玉。同籍者,不限
    亲疏,期亲虽别籍并出嫁同。车舆并不得用龙凤文,一品至三品许用间金妆饰、
    银螭头、绣带、青幔,四品、五品用素狮头、绣带、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云头、
    素带、青幔。内外有出身考满应入流见役人员,服用与九品同。受各投下令旨钧
    旨,有印信见任人员,亦与九品同。庶人惟许服暗花纻丝、丝绸绫罗、毛毳,不
    许用赭黄,冒笠不得饰以金玉,靴不得裁置花样。首饰许用翠花金钗篦各一事,
    惟耳环许用金珠碧甸,余并用银。车舆,黑油齐头平顶皂幔。诸色目人,除行营
    帐外,余并与庶人同。职官致仕与见任同,解降者依应得品级;不叙者与庶人同。
    父祖有官,既殁年深,非犯除名不叙,其命妇及子孙与见任同。诸乐人工艺人等
    服用,与庶人同,凡承应妆扮之物,不拘上例。皂隶公使人,惟许服绸绢。倡家
    出入,止服皂褙,不许乘坐车马。应服色等第,上得兼下,下不得僣上,违者,
    职官解见任,期年后降一等叙,余人笞五十七,违禁之物,付告捉人充赏。御赐
    之物,不在禁限。诸官员以黄金饰甲者禁之,违者甲匠同罪。诸常人鞍韂,画
    虎兔者听,画云龙犀牛者,禁之。诸段匹织造周身大龙者,禁之,胸背小龙者勿
    禁。诸市造鞍辔箭镞靴履及诸杂带,用金为饰者,禁之。
    诸郡县达鲁花赤及诸投下,擅造军器者,禁之。诸神庙仪仗,止以土木纸彩
    代之,用真兵器者禁。诸都城小民,造弹弓及执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
    在外郡县不在禁限。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余悉禁之。
    诸汉人持兵器者,禁之;汉人为军者不禁。诸卖军器者,卖与应执把之人者不禁。
    诸民间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诸私藏甲全副者,处死;不
    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御敌者,笞三十七。枪若刀若弩
    私有十件者,处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七十七,徒二年;
    不堪使用,笞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处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
    四副以下,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凡弓一,箭三十,为一副。
    诸岳渎祠庙,辄敢触犯作践者,禁之。诸伏羲、娲皇、尧、舜、禹、汤、后
    土等庙,军马使臣敢沮坏者,禁之。诸名山大川寺观祠庙,并前代名人遗迹,敢
    拆毁者,禁之。诸改寺为观,改观为寺者,禁之。诸祠庙寺观,模勒御宝圣旨及
    诸王令旨者,禁之。
    诸为子行孝,辄以割肝、刲股、埋儿之属为孝者,并禁止之。诸民间丧葬,
    以纸为屋室,金银为马,杂彩衣服帷帐者,悉禁之。诸坟墓以砖瓦为屋其上者,
    禁之。诸家庙春秋祭祀,辄用公服行礼者,禁之。诸民间祖宗神主,称皇字者,
    禁之。诸小民房屋,安置鹅项衔脊,有鳞爪瓦兽者,笞三十七,陶人二十七。诸
    职官居见任,虽有善政,不许立碑,已立而犯赃污者毁之,无治状以虚誉立碑者
    毁之。
    诸夜禁,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违者笞
    二十七,有官者听赎。其公务急速,及疾病死丧产育之类不禁。诸有司晓钟未动,
    寺观辄鸣钟者,禁之。诸江南之地,每夜禁钟以前,市井点灯买卖,晓钟之后,
    人家点灯读书工作者,并不禁。其集众祠祷者,禁之。诸犯夜拒捕,斫伤徼巡者,
    杖一百七。
    诸城郭人民,邻甲相保,门置水彻,积水常盈,家设火具,每物须备,大风
    时作,则传呼以徇于路。有司不时点视,凡救火之具不备者,罪之。诸遗火延烧
    系官房舍,杖七十七;延烧民房舍,笞五十七;因致伤人命者,杖八十七;所毁
    房舍财畜,公私俱免征偿。烧自己房舍者,笞二十七,止坐失火之人。诸煎盐草
    地,辄纵野火延烧者,杖八十七,因致阙用者,奏取圣裁。邻接管民官,专一关
    防禁治。诸纵火围猎,延烧民房舍钱谷者,断罪勒偿,偿未尽而会赦者,免征。
    诸故烧太子诸王房舍者,处死。诸故烧官府廨宇,及有人居止宅舍,无问舍宇大
    小,财物多寡,比同强盗,免刺,杖一百七,徒三年;因伤人命,同-。其无
    人居止空房,并损坏财物,及田场积聚之物,同窃盗,免刺,计赃断罪。因盗取
    财物者,同强盗,刺断,并追陪所烧物价;伤人命者,仍征烧埋银。再犯者决配,
    役满,徙千里之外。诸挟仇放火,随时扑灭,不曾延燎者,比强盗不曾伤人不得
    财,杖七十七,徒一年半,免刺,虽亲属相犯,比同常人。
    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诸郡县岁正月五月,各禁宰杀十
    日,其饥馑去处,自朔日为始,禁杀三日。诸每岁,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母
    羊者,禁之。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其有老病不任鞍勒者,亦必
    与众验而后杀之。诸私宰牛马者,杖一百,征钞二十五两,付告人充赏。两邻知
    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头目失觉察者,笞五十七。有见杀不告,因胁取钱物
    者,杖七十七。若老病不任用者,从有司辨验,方许宰杀。已病死者,申验开剥,
    其筋角即付官,皮肉若不自用,须投税货卖,违者同匿税法。有司禁治不严者,
    纠之。诸私宰官马牛,为首杖一百七,为从八十七。诸助力私宰马牛者,减正犯
    人二等论罪。诸牛马驴骡死,而筋角不尽实输官者,一副以上,笞二十七;五副
    以上,四十七;十副以上,杖六十七,仍征所犯物价,付告人充赏。
    诸毁伤体肤以行丐于市者,禁之。诸城郭内外放鸽带铃者,禁之。诸诸王驸
    马及诸权贵豪右,侵占山场,阻民樵采者,罪之。诸关讥不严,受财故纵者,罪
    之。诸江河津渡,或明知潮信已到,及风涛将起,贪索渡钱,淹延不渡,以致中
    流覆溺,伤害人命者,为首处死,为从减一等。
    诸弃俗出家,不从有司体覆,辄度为僧道者,其师笞五十七,受度者四十七,
    发元籍。诸以白衣善友为名,聚众结社者,禁之。诸色目僧尼女冠,辄入民家强
    行抄化者,禁之。诸僧道伪造经文,犯上惑众,为首者斩,为从者各以轻重论刑。
    诸以非理迎赛祈祷,惑众乱民者,禁之。诸俗人集众鸣铙作佛事者,禁之。诸军
    官鸠财聚众,张设仪卫,鸣锣击鼓,迎赛神社,以为民倡者,笞五十七,其副二
    十七,并记过。诸阴阳家天文图谶应禁之书,敢私藏者罪之。诸阴阳家伪造图谶,
    释老家私撰经文,凡以邪说左道诬民惑众者,禁之,违者重罪之。在寺观者,罪
    及主守,居外者,所在有司察之。诸妄言-者,徒。诸阴阳家者流,辄为人燃
    灯祭星,蛊惑人心者,禁之。诸妄言星变灾祥,杖一百七。诸阴阳法师,辄入诸
    王公主驸马家者,禁之。诸以阴阳相法书符咒水,凡异端之朮,惑乱人听,希求
    仕进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写匿名文书,所言重者处死,轻者流,没其妻子,与捕获人充赏。事主自
    获者不赏。诸写匿名文字,讦人私罪,不涉官事者,杖七十七。诸投匿名文字于
    人家,胁取钱物者,杖八十七,发元籍。诸见匿名文书,非随时败获者,即与烧
    毁;辄以闻官者,减犯人二等论罪。凡匿名文字,其言不及官府,止欲讦人罪者,
    如所讦论。
    诸民间子弟,不务生业,辄于城市坊镇演唱词话,教习杂戏,聚众-谑,并
    禁治之。诸弄禽蛇、傀儡,藏擫撇钹、倒花钱、击鱼鼓,惑人集众,以卖伪药者,
    禁之,违者重罪之。诸弃本逐末,习用角之戏,学攻刺之朮者,师弟子并杖七
    十七。诸乱制词曲为讥议者,流。
    诸-钱物,杖七十七,钱物没官,有官者罢见任,期年后杂职内叙。开张
    博房之家,罪亦如之,再犯加徒一年。应捕故纵,笞四十七,受财者同罪。有司
    纵令攀指平人,及在前同-人,罪及官吏。-饮食者,不坐。诸-钱物,同-
    之人自首者,勿论。诸-,因事发露,追到摊场,-具赃证明白者,即以本法
    科论,不以展转攀指革拨。
    诸故纵牛马食践田禾者,禁之。诸所在镇守蒙古、汉军,各立营所。无故辄
    入人家,求索酒食,及纵头匹食践田禾桑果,罪及主将。诸藩王无都省文书,辄
    于各处征收差发,强取饮食草料,为民害者,禁之。
    诸有虎豹为害之处,有司严勒官兵及打捕之人,多方捕之。其中不应捕之人,
    自能设机捕获者,皮肉不须纳官,就以充赏。诸职官违例放鹰,追夺当日所服用
    鞍马衣物没官。诸所拨各官围猎山场,并毋禁民樵采,违者治之。诸年谷不登,
    人民愁困,诸王达官应出围猎者,并禁止之。诸田禾未收,毋纵围猎,于迤北不
    耕种之地围猎者听。诸军人受财,伪造火印,将所管官马盗换与人者,杖九十七,
    追赃没官。诸年谷不登,百姓饥乏,遇禁地野兽,搏而食之者,毋辄没入。诸打
    捕鹰坊官,以合进御膳野物卖价自私者,计赃以枉法论,除名不叙。诸舟车之靡、
    器服之奇,方面大臣非锡贡不得擅进。
    诸阑遗人口到监,即移所称籍贯,召主识认。半年之上无主识认者,匹配为
    户,付有司当差。残疾老病,给以文引,而纵遣之。头匹有主识认者,征还已有
    草料价钱,然后给主;无主识认,则籍其毛齿而收养之。诸阑遗奴婢,私相配合,
    虽生育子女,有主识认者,各归其主,无本主者官与收系。诸隐藏阑遗鹰犬者,
    笞三十七,没其家财之半。其收拾阑遗鹰犬之人,因以为民害者,罪之。
    诸锄获宿藏之物,在他人地内者,与地主中分,在官地内者一半纳官,在己
    地内者即同业主。得古器珍宝之物者,闻官进献,约量给价,若有诈伪隐匿,断
    罪追没。
    诸监临官辄举贷于民者,取与俱罪之。诸称贷钱谷,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
    息,有辄取赢于人,或转换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马财产,夺人子女以为奴
    婢者,重加之罪,仍偿多取之息,其本息没官。诸典质,不设正库,不立信帖,
    违例取息者,禁之。
    诸关厢店户,居停各旅,非所知识,必问其所奉官府文引,但有可疑者,不
    得容止,违者罪之。诸官户行钱商船,辄竖旗号,置弓箭锣鼓,揭钱主衙门职名,
    往来江河者,禁之。诸经商及因事出外,必从有司会问邻保,出给文引,违者究
    治。诸投下并其余有印信衙门,并不得滥给文引。
    诸有毒之药,非医人辄相卖买,致伤人命者,买者卖者皆处死。不曾伤人者,
    各杖六十七,仍追至元钞一百两,与告人充赏。不通医朮,制合伪药,于市井贷
    卖者,禁之。
    诸下海使臣及舶商,辄以中国生口、宝货、戎器、马匹遗外番者,从廉访司
    察之。诸商贾收买金银下番者,禁之,违者罪之。诸海滨豪民,辄与番商交通贸
    易铜钱下海者,杖一百七。
    诸倡妓之家,所生男女,每季不过次月十日,会其数以上于中书省。有未生
    堕其胎、已生辄残其命者,禁之。诸倡妓之家,辄买良人为倡,而有司不审,滥
    给公据,税务无凭,辄与印税,并严禁之,违者痛绳之。
    ○杂犯
    诸斗争折辨,辄提大名字者,罪之。诸职官因公失口乱言者,笞二十七。诸
    快意中或酒后及害风狂疾,失口乱言,别无情理者,免罪。
    诸恶少无赖,结聚朋党,陵轹善良,故行斗争,相与罗织者,与木偶连锁,
    巡行街衢,得后犯人代之,然后决遣。诸恶少白昼持刀剑于都市中,欲杀本部官
    长者,杖九十七。诸无赖军人,辄受财殴人,因夺取钱物者,杖八十七,红泥粉
    壁识过其门,免徒。诸先作过犯,曾经红泥粉壁,后犯未应迁徙者,于元置红泥
    粉壁添录过名。
    诸豪右权移官府,威行乡井,-暴贪虐,累犯不悛者,徙远恶之地屯种。诸
    频犯过恶,累断不改者,流远。诸凶人残害良善,强将男子去势,绝灭人后,幸
    获生免者,杖一百七,流远。诸贵势之家,奴隶有犯,辄私置铁枷,钉项禁锢,
    及擅刺其面者,禁之。诸获逃奴,辄刺面劓鼻,非理残苦者,禁之。诸无故擅刺
    其奴者,杖六十七。诸啰哩、回回为民害者,从所在有司禁治。
    ○捕亡
    诸失盗,捕盗官不立限捕盗,却令他户陪偿事主财物者,罚俸两月,仍立限
    追捕。诸强盗-,三限不获,会赦,捕盗官合得罪罚革拨,仍令捕盗,任满不
    获,解由内通行开写,依例黜降。诸他境盗入境逃藏,捕盗官辄分彼疆此界,不
    即捕捉者,笞四十七,解职别叙,记过。
    诸已断流囚,在禁未发,反狱殴伤禁子,已逃复获者,处死;未出禁者杖一
    百七,发已拟流所。诸解发囚徒,经过州县止宿,不寄收牢房,辄于逆旅监系,
    以致脱监在逃者,长押官笞二十七,还役;防送官四十七,记过。诸囚徒反狱而
    逃,主守减犯人罪二等,提牢官又减主守四等。随时捉获及半以上者,罚俸一月。
    诸奴婢背主而逃,杖七十七;诱引窝藏者,六十七。邻人、社长、坊里正知
    不首捕者,笞三十七;关讥应捕人受赃脱放者,以枉法论。寺观、军营、势家影
    蔽,及投下冒收为户者,依藏匿论,自首者免罪。诸告获逃奴者,于所将财物内,
    三分取一,付告获人充赏。诸逃奴拒捕,不曾致伤人命者,仗一百七。
    ○恤刑
    诸狱囚,必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毋或参杂。司狱致其慎,狱卒去其虐,提
    牢官尽其诚。诸在禁囚徒,无亲属供给,或有亲属而贫不能给者,日给仓米一升,
    三升之中,给粟一升,以食有疾者。凡油炭席荐之属,各以时具。其饥寒而衣粮
    不继,疾患而医疗不时,致非理死损者,坐有司罪。诸各处司狱司看守囚徒,夜
    支清油一斤。诸路府州县,但停囚去处,于鼠耗粮内放支囚粮。诸在禁无家属囚
    徒,岁十二月至于正月,给羊皮为披盖,袴袜及薪草为暖匣熏炕之用。诸狱讼,
    有必听候归对之人,召保知在,如无保识,有司给粮养济,勿寄养于民家。诸流
    囚在路,有司日给米一升,有疾命良医治之,疾愈随时发遣。诸狱医,囚之司命,
    必试而后用之,若有弗称,坐掌医及提调官之罪。诸狱囚病至二分,申报渐增至
    九分,为死证,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误伤人命者,究之。诸狱囚有病,主司
    验实,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杻,听家人入侍。职事散官五品以上,听二人入
    侍。犯恶逆以上,及强盗至死,奴婢杀主者,给医药而已。诸有司,在禁囚徒饥
    寒,衣食不时,病不督医看候,不脱枷杻,不令亲人入侍,一岁之内死至十人
    以上者,正官笞二十七,次官三十七,还职;首领官四十七,罢职别叙,记过。
    诸孕妇有罪,产后百日决遣,临产之月,听令召保,产后二十日,复追入禁。无
    保及犯死罪者,产时令妇人入侍。诸犯死罪,有亲年七十以上,无兼丁侍养者,
    许陈请奏裁。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废残疾罚赎者,每笞杖一,罚
    中统钞一贯。诸疑狱,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释免。
    ○平反
    诸官吏平反冤狱,应赏者,从有司保勘,廉访司体覆,而后议之。其有冒滥
    不实者,罪及保勘体覆官吏。诸路府军民长官,因收捕反叛,辄罗织平民,强奸
    室女,杀虏人口财产,并覆人之家,其同僚能理平民之冤,正犯人之罪,归其俘
    虏,活其死命者,于本官上优升一等迁用。凡职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升等同。
    诸职官能平反冤狱一起之上,与减一资。诸路府曹吏,能平反冤狱者,于各道宣
    慰司部令史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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