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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一百七十六 列传第六十三

     
    ○曹伯启
    曹伯启,字士开,济宁砀山人。弱冠,从东平李谦游,笃于问学。至元中,
    历仕为兰溪主簿,尉获盗三十,械徇诸市,伯启以无左验,未之信;俄得真盗,
    尉以是黜。累迁常州路推官,豪民黄甲,恃财*,赂佃客诬伏,伯启谳得其情,
    遂坐甲*罪。迁河南省都事、台州路治中,御史潘昂霄、廉访使王俣交荐,擢
    拜西台御史,改都事。关陕自许衡倡道学,教多士,伯启请建祠立学,以表其绩,
    朝议是之。泾阳民诬其尹不法,伯启核实,抵民罪。四川廉访佥事阔阔木以苛刻
    闻,伯启纠黜之。
    延祐元年,升内台都事,迁刑部侍郎。丞相铁木迭儿专政,一日,召刑曹官
    属问曰:“西僧讼某之罪,何为久弗治?”众莫敢对,伯启从容言曰:“犯在赦
    前。”丞相虽甚怒,莫之夺也。宛平尹盗官钱,铁木迭儿欲并诛守者,伯启执不
    可,杖遣之。八番帅擅杀,起边衅,朝廷已用帅代之矣,命伯启往诘其事。次沅
    州,道梗,伯启恐兵往则彼惊,将致乱,乃遣令史杨鹏单骑往喻新帅,备得其情,
    止奏坐前帅擅兴罪,边民以安。大同宣慰使法忽鲁丁,扑运岭北粮,岁数万石,
    肆为欺罔,累赃巨万,朝廷遣使督征,前后受赂,皆反为之游言,最后伯启往,
    其人已死,喻其子弟曰:“负官钱,虽死必征。与其纳赂于人,曷若偿之于官。
    第条汝父所赂之数,官为征之。”诸受赂者皆惧,而潜归赂于其子,为钞五百余
    万缗,民之逋负而无可理者,即列上与免之。出为真定路总管,治尚宽简,民甚
    安之。
    延祐五年,迁司农丞,奉旨至江浙议盐法,罢检校官,置六仓于浙东、西,
    设运盐官,输运有期,出纳有次,船户、仓吏盗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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