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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直谏(附。凡十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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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二年,隋通事舍人郑仁基女年十六七,容色绝姝,当时莫及。文德皇后 访求得之,请备嫔御。太宗乃聘为充华。诏书已出,策使未发。魏徵闻其已许嫁 陆氏,方遽进而言曰:“陛下为人父母,抚爱百姓,当忧其所忧,乐其所乐。自 古有道之主,以百姓之心为心,故君处台榭,则欲民有栋宇之安;食膏粱,则欲 民无饥寒之患;顾嫔御,则欲民有室家之欢。此人主之常道也。今郑氏之女,久 已许人,陛下取之不疑,无所顾问,播之四海,岂为民父母之道乎?臣传闻虽或 未的,然恐亏损圣德,情不敢隐。君举必书,所愿特留神虑。”太宗闻之大惊, 手诏答之,深自克责,遂停策使,乃令女还旧夫。左仆射房玄龄、中书令温彦博、 礼部尚书王珪、御史大夫韦挺等云:“女適陆氏,无显然之状,大礼既行,不可 中止。”又陆氏抗表云:“某父康在日,与郑家往还,时相赠遗资财,初无婚姻 交涉亲戚。”并云:“外人不知,妄有此说。”大臣又劝进。太宗於是颇以为疑, 问徵曰:“群臣或顺旨,陆氏何为过尔分疏?”徵曰:“以臣度之,其意可识, 将以陛下同於太上皇。”太宗曰:“何也?”徵曰:“太上皇初平京城,得辛处 俭妇,稍蒙宠遇。处俭时为太子舍人,太上皇闻之不悦,遂令出东宫为万年县, 每怀战惧,常恐不全首领。陆爽以为陛下今虽容之,恐后阴加谴谪,所以反覆自 陈,意在於此,不足为怪。”太宗笑曰:“外人意见,或当如此。然朕之所言, 未能使人必信。”乃出敕曰:“今闻郑氏之女,先已受人礼聘,前出文书之日, 事不详审,此乃朕之不是,亦为有司之过。授充华者宜停。”时莫不称叹! 贞观三年,诏关中免二年租税,关东给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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