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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公平第十六(凡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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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初即位,中书令房玄龄奏言:“秦府旧左右未得官者,并怨前宫及齐府 左右处分之先己。”太宗曰:“古称至公者,盖谓平恕无私。丹朱、商均,子也, 而尧、舜废之。管叔、蔡叔,兄弟也,而周公诛之。故知君人者,以天下为公, 无私於物。昔诸葛孔明,小国之相,犹曰‘吾心如称,不能为人作轻重’,况我 今理大国乎?朕与公等衣食出于百姓,此则人力已奉於上,而上恩未被於下,今 所以择贤才者,盖为求安百姓也。用人但问堪否,岂以新故异情?凡一面尚且相 亲,况旧人而顿忘也!才若不堪,亦岂以旧人而先用?今不论其能不能,而直言 其嗟怨,岂是至公之道耶?” 贞观元年,有上封事者,请秦府旧兵并授以武职,追入宿卫。太宗谓曰: “朕以天下为家,不能私於一物,惟有才行是任,岂以新旧为差?况古人云: ‘兵犹火也,弗戢将自焚。’汝之此意,非益政理。” 贞观元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尝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门,出阁门后,监 门校尉始觉。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议,以监门校尉不觉,罪当死,无忌误带刀入, 徒二年,罚铜二十斤。太宗从之。大理少卿戴胄驳曰:“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 内,同为误耳。夫臣子之於尊极,不得称误,准律云:‘供御汤药、饮食、舟船, 误不如法者,皆死。’陛下若录其功,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理。” 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无忌国之亲戚,便欲挠法耶?” 更令定议。德彝执议如初太宗将从其议,胄又驳奏曰:“校尉缘无忌以致罪,於 法当轻,若论其过误,则为情一也,而生死顿殊,敢以固请。”太宗乃免校尉之 死。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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