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卷八 刑法第三十一(凡八章) |
|
|
|
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古人云,鬻棺 者,欲岁之疫,非疾於人,利於棺售故耳。今法司覈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 考课。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议大夫王珪进曰:“但选公直良善人,断狱允 当者,增秩赐金,即奸伪自息。”诏从之。太宗又曰:“古者断狱,必讯於三槐、 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 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由是至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 几致刑措。 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谋逆,此极弊法,特须禁断。假令 有谋反者,必不独成,终将与人计之;众计之事,必有他人论之,岂藉奴告也。 自今奴告主者,不须受,尽令斩决。” 贞观五年,张蕴古为大理丞。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风疾,言涉妖妄,诏令鞫其 狱。蕴古言:“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太宗许将宽宥,蕴古密报其旨,仍 引与博戏。持书侍御史权万纪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斩於东市。既而悔之,谓房 玄龄曰:“公等食人之禄,须忧人之忧,事无巨细,咸当留意。今不问则不言, 见事都不谏诤,何所辅弼?如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 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公等竟无一言,所司又不覆 奏,遂即决之,岂是道理。”因诏曰:“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 五覆奏,自蕴古始也。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后,门下省覆,有 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奏闻。” 蕴古,初以贞观二年自幽州总管府记室兼直中书省,表上《大宝箴》,文义 甚 < 1 > < 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