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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辩论第四

    而相与,反对也。不相邻而相邻,不害其方也。不害其方者
    反而对,各当其所,若左右不骊。
    故一于青不可,一于白不可,恶乎其有黄矣哉?黄其正矣,是正举也,其有
    君臣之于国焉,故强寿矣。
    而且青骊乎白,而白不胜也。白足之胜矣而不胜,是木贼金也。木贼金者碧,
    碧则非正举矣。
    青白不相与,而相与,不相胜,则两明也。争而明,其色碧也。
    与其碧,宁黄。黄,其马也,其与类乎!碧,其鸡也,其与暴乎!
    暴则君臣争而两明也。两明者昏不明,非正举也。
    非正举者,名实无当,骊色章焉,故曰“两明”也。两明而道丧,其无有以
    正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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