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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辩论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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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相与,反对也。不相邻而相邻,不害其方也。不害其方者 反而对,各当其所,若左右不骊。 故一于青不可,一于白不可,恶乎其有黄矣哉?黄其正矣,是正举也,其有 君臣之于国焉,故强寿矣。 而且青骊乎白,而白不胜也。白足之胜矣而不胜,是木贼金也。木贼金者碧, 碧则非正举矣。 青白不相与,而相与,不相胜,则两明也。争而明,其色碧也。 与其碧,宁黄。黄,其马也,其与类乎!碧,其鸡也,其与暴乎! 暴则君臣争而两明也。两明者昏不明,非正举也。 非正举者,名实无当,骊色章焉,故曰“两明”也。两明而道丧,其无有以 正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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