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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九 唐、宋文

     
    【驳《复仇议》】(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
    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
    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
    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
    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僣,坏礼甚矣。果以是
    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
    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
    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
    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
    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
    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
    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
    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
    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
    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而义者,令勿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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