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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劫弑臣第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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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奸臣皆欲顺人主之心,以取信幸之势者也。是以主有所善,臣从而誉之; 主有所憎,臣因而毁之。凡人之大体,取舍同者则相是也,取舍异者则相非也。 今人臣之所誉者,人主之所是也,此之谓同取;人臣之所毁者,人主之所非也, 此之谓同舍。夫取舍合而相与逆者,未尝闻也。此人臣之所以取信幸之道也。夫 奸臣得乘信幸之势以毁誉进退群臣者,人主非有术数以御之也,非参验以审之也, 必将以曩之合己信今之言,此幸臣之所以得欺主成私者也。故主必蔽于上,而臣 必重于下矣,此之谓擅主之臣。 国有擅主之臣,则群下不得尽其智力以陈其忠,百官之吏不得奉法以致其功 矣。何以明之?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今为臣尽力以致功, 竭智以陈忠者,其身困而家贫,父子罹其害;为奸利以弊人主,行财货以事贵重 之臣者,身尊家富,父子被其泽;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处哉!治国若此 其过也,而上欲下之无奸,吏之奉法,其不可得亦明矣。故左右知贞信之不可以 得安利也,必曰:“我以忠信事上,积功劳而求安,是犹盲而欲知黑白之情,必 不几矣。若以道化行正理,不趋富贵事上而求安,是犹聋而欲审清浊之声也,愈 不几矣。二者不可以得安,我安能无相比周,蔽主上、为奸私以适重人哉!”此 必不顾人主之义矣。其百官之吏,亦知方正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以清廉 事上而求安,若无规矩而欲为方圆也,必不几矣;若以守法不朋党治官而求安, 是犹以足搔顶也,愈不几也。二者不可以得安,能无废法行私以适重人哉!”此 必不顾君上之法矣。故以私为重人者众,而以法事君者少矣。是以主孤於上而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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