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卷六 齐家之道(凡二十二条) |
|
|
|
伊川先生曰:弟子之职,力有馀则学文,不修其职而学文,非为己之学也。 孟子曰:“事亲若曾子可也。”未尝以曾子之孝为有馀也。盖子之身,所能 为者,皆所当为也。 “干母之蛊,不可贞。”子之于母,当以柔巽辅导之,使得于义,不顺而致 败蛊,则子之罪也。从容将顺,岂无道乎?若伸己刚阳之道,遽然矫拂则伤恩, 所害大矣,亦安能入乎?在乎屈己下意,巽顺相承,使之身正事治而已。刚阳之 臣事柔弱之君,义亦相近。 《蛊》之九三,以阳处刚而不中,刚之过也,故小有悔。然在《巽》体,不 为无顺。顺,事亲之本也,又居得正,故无大咎。然有小悔,已非善事亲也。 正伦理,笃恩义,家人之道也。 人之处家,在骨肉父子之间,大率以情胜礼,以恩夺义。惟刚立之人,则能 不以私爱失其正理,故《家人》卦,大要以刚为善。 《家人》上九爻辞,谓治家当有威严,而夫子又复戒云,当先严其身也。威 严不先行于己,则人怨而不服。 《归妹》九二,守其幽贞,未失夫妇常正之道。世人以媟狎为常,故以贞静 为变常,不知乃常久之道也。 世人多慎于择婿,而忽于择妇。其实婿易见,妇难知,所系甚重,岂可忽哉? 人无父母,生日当倍悲痛,更安忍置酒张乐以为乐?若具庆者,可矣。 问:“《行状》云:‘尽性至命,必本于孝弟。’不识孝弟何以能尽性至命 也?”曰:“后人便将性命别作一般事说了。性命孝弟,只是一统底事,就孝弟 中,便可尽性至命。如洒扫应对,与尽性至命,亦是一统底事,无有本末,无有 精粗,却被后来人言 < 1 > < 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