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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处事之方(凡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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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先生上疏曰:夫钟,怒而击之则武,悲而击之则哀,诚意之感而入也。 告于人亦如是,古人所以斋戒而告君也。臣前后两得进讲,未尝敢不宿斋预戒, 潜思存诚,觊感动于上心。若使营营于职事,纷纷其思虑,待至上前,然后善其 辞说,徒以颊舌感人,不亦浅乎? 伊川《答人示奏稿书》云:观公之意,专以畏乱为主。颐欲公以爱民为先, 力言百姓饥且死,丐朝廷哀怜,因惧将为寇乱,可也。不惟告君之体当如是,事 势亦宜尔。公方求财以活人,祈之以仁爱,则当轻财而重民;惧之以利害,则将 恃财以自保。古之时,得丘民则得天下,后世以兵制民,以财聚众,聚财者能守, 保民者为迂。惟当以诚意感动,觊其有不忍之心而已。 明道为邑,及民之事,多众人所谓“法所拘”者,然为之未尝大戾于法,众 亦不甚骇。谓之得伸其志则不可,求小补,则过今之为政者远矣。人虽异之,不 至指为狂也。至谓之狂,则大骇矣。尽诚为之,不容而后去,又何嫌乎? 明道先生曰:一命之士,苟存心于爱物,于人必有所济。 伊川先生曰:君子观天水违行之象,知人情有争讼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谋 其始,绝讼端于事之始,则讼无由生矣。谋始之义广矣,若慎交结、明契券之类 是也。 《师》之九二,为师之主。恃专,则失为下之道;不专,则无成功之理,故 得中为吉。凡师之道,威和并至,则吉也。 世儒有论鲁祀周公以天子礼乐,以为周公能为人臣不能为之功,则可用人臣 不得用之礼乐,是不知人臣之道也。夫居周公之位,则为周公之事,由其位而能 为者,皆所当为也。周公乃尽其职耳。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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