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卷四(二十三则) |
|
|
|
○张浮休书 张芸叟与石司理书云:“顷游京师,求谒先达之门,每听欧阳文忠公、司马 温公、王荆公之论,于行义文史为多,唯欧阳公多谈吏事。既久之,不免有请: ‘大凡学者之见先生,莫不以道德文章为欲闻者,今先生多教人以吏事,所未谕 也。’公曰:‘不然。吾子皆时才,异日临事,当自知之。大抵文学止于润身, 政事可以及物。吾昔贬官夷陵,方壮年,未厌学,欲求《史》《汉》一观,公私 无有也。无以遣日,因取架阁陈年公案,反覆观之,见其枉直乖错不可胜数。以 无为有,以枉为直,违法徇情,灭亲害义,无所不有。且夷陵荒远褊小尚如此, 天下固可知也。当时仰天誓心曰:自尔遇事不敢忽也。’是时,苏明允父子亦在 焉,尝闻此语。”又有答孙子发书,多论《资治通鉴》,其略云:温公尝曰,吾 作此书,唯王胜之尝阅之终篇,自余君子求乞欲观,读未终纸,已欠伸思睡矣。 书十九年方成,中间受了人多少语言陵藉(云云)。此两事,士大夫罕言之, 《浮休集》百卷无此二篇,今豫章所刊者,附之集后。 ○温公客位榜 司马温公作相日,亲书榜稿,揭于客位曰:“访及诸君,若睹朝政阙遗,庶 民疾苦,欲进忠言者,请以奏牍闻于朝廷,光得与同僚商议,择可行者进呈,取 旨行之。若但以私书宠谕,终无所益。若光身有过失,欲赐规正,即以通封书简 分付吏人,令传入,光得内自省讼,佩服改行。至于整会官职差遣,理雪罪名, 凡干身计,并请一面进状,光得与朝省众官公议施行。若在私第垂访,不请语及。 某再拜咨白。”乾道九年,公之曾孙伋出镇广州,道过赣,获观之。 ○李颀诗 < 1 > < 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