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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六 记官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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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祭使壁记(注具本篇。) 《礼·檀弓》曰: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馀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馀也。 (《檀弓》上篇之文。礼谓俎豆牲牢之属。)是必礼与敬皆足,而后祭之义行焉。 《周礼》:祭仆视祭祀有司百官之戒具,诛其不敬者。(《周礼》:祭仆掌 受命于王,以眂祭祀,而警戒祭祀有司,纠百官之戒具。既祭,率群有司而反 命。以王命劳之,诛其不敬者。戒具,牲物。)汉以侍御史监祠。(《汉·百官 志》:侍御史,凡郊庙之祠及大朝会、大封拜,则一人监威仪。有违失,则劾奏 之。)《唐开元礼》:(明皇开元中,张说以《显庆礼》注前后不同,宜加折衷, 以为唐礼,乃诏萧嵩等撰定,号《大唐开元礼》。)凡大祠若干,中祠若干,咸 以御史监视,祠官有不如仪者以闻。(《旧史·职官志》:监察御史监祭礼,则 阅牲牢省器服,不敬,则劾祭官。《新史·志》云:监察御史莅宴射习射及大祠 中祠,视不如仪者以闻。)其刻印移书,则曰监祭使。宝应中,(肃宗上元二年, 改元宝应。)尤异其礼,更号祠祭使,俄复其初。(兴元元年号监祭使。)又制, 凡供祠之吏,虽当斋戒,得以决罚,由是礼与敬无不足者。 圣人之于祭祀,非必神之也,盖亦附之教焉。事于天地,示有尊也,不肃则 无以教敬;事于宗庙,示广孝也,不肃则无以教爱;事于有功烈者,示报德也, (《礼记》: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菑则 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不肃则无以劝善。凡肃之道,自法制始。奉法守制, 由御史出者也。故将有事焉,则祠部上其日,吏部上其官,奉制书以来告,然后 颁于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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