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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四 论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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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论】 〔五等,公、侯、伯、子、男也,言古者圣王立五等以治天下,至汉封树, 不依古制,乃作此论。〕 ※陆士衡 夫体国经野,先王所慎;〔《周礼》曰:惟王建国,体国经野。郑玄曰:体, 犹分也。《汉书》王嘉曰:王者代天爵人,尤宜慎之。〕创制垂基,思隆后叶。 〔《典引》曰:顺命以创制。《论语比考谶》曰:以俟后圣垂基也。〕然而经略 不同,长世异术,〔《左氏传》楚芋尹无宇曰:天子有经略,古之制也。又北宫 《文子》曰:有其国家,令闻长世。〕五等之制,始於黄唐;郡县之治,创自秦 汉。〔《汉书》曰:周爵五等,盖千八百国,而太昊黄帝后,唐虞侯伯犹存,至 秦遂并四海,分天下为郡县,前圣苗裔,靡有孑遗者矣。汉兴,因秦制度,以抚 海内。班固《汉书》述曰:自昔黄唐,经略万国,三代损益。降及秦汉,革刬五 等,制立郡县。〕得失成败,备在典谟,〔《王命论》曰:历古今之得失,验行 事之成败。《书序》曰:典谟训诰。〕是以其详可得而言。 夫先王知帝业至重,天下至旷。〔杨雄《长杨赋》曰:恢帝业。《孙卿子》 曰:国者,天下之大器也,重任也。《广雅》曰:旷,远也。〕旷不可以偏制, 重不可以独任,任重必於借力,制旷终乎因人。故设官分职,所以轻其任也。 〔《周礼》曰: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并建五长,所以弘其制也。〔《尚书》 曰:外薄四海,咸建五长。〕於是乎立其封疆之典,财其亲疏之宜。〔贾逵《国 语注》曰:裁,制也。裁与财古字通。〕使万国相维,以成盘石之固;〔《周礼》 曰:凡邦国小大相维。《汉书》宋昌曰:汉所谓盘石之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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