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代更为松弛。清律规定:佃户与地主无主仆名分。 从雍正元年到八年,一系列的“除贱为民”的谕旨废除了相当众多的人的“贱籍”,尽管各地阳奉阴违,直到二十世纪仍保留很少部分的贱民,但这对残存的蓄奴制是一次削弱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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