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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变法后,慈禧太后为何开始推行新政

时间:2010-2-7 专题:戊戌变法
就慈禧品性而言,她具有很多缺点,如嗜权如命、胸怀狭窄、生活奢侈等,而且不具备近代意识,正如研究者所言:“慈禧实在称不上是一个具有远见卓识和雄才大略的最高领导者。”因此,她很难领导清政府走出困境,使国家走向复兴。然而,慈禧在大风大浪中执掌清廷几近半个世纪,这其中自然有其深刻原因,如用人、权术、进取心等均值得探讨。而慈禧并不排斥乃至于支持变革,这使其在执政中积累起足够的权威,并获得臣民认可当为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说慈禧在戊戌变法初期,仅仅局限于默许,那么在新政中,慈禧则完全是以一种改革者的姿态出现,她直接开启了新政改革之门。

甲午战争后,戊戌变法维新应运而生。众所周知,戊戍变法运动是慈禧太后一手镇压下去的。然而,慈禧并非一贯就反对变法维新。甲午惨败,老佛爷岂能无动于衷?据费行简《慈禧传信录》载,早在变法之初,慈禧即对光绪说:“变法乃素志,同治初即纳曾国藩议,派子弟出洋留学,造船制械,以图富强也。”“苟可致富强者,儿自为之,吾不内制也。”光绪素怕慈禧,待到慈禧坦露心迹,抑郁顿释,也就在几个书生的簇拥下放胆行动起来,恨不得把一千年的任务在一个礼拜之内便大功告成。哪知他们的所做所为渐渐超过慈禧所能容忍的限度,以致吞下血腥政变的恶果。

慈禧的不满,不外乎两个方面。其一,维新派有针对她的兵变计划,直接威胁到她的地位和生命。陈夔龙《梦蕉亭杂记》云:“光绪戊戌政变,言人人殊,实则孝钦并无仇新法之意,徒以利害切身,一闻警告,即刻由淀园还京。”在权力之争中,慈禧最为心狠手毒。如果改革要以牺牲她的权力为代价,那是万万不行的。其二,光绪帝和维新派全变、大变的急进变革主张,造成整个社会结构的强烈震荡,使许多与现存社会有利害关系的社会集团和政治势力觉得受到了威胁。百日维新期间,上谕达一百一十多件,令人目不暇接。光绪帝严惩阻挠变法的官员,树敌太多。至于废除八股改革科举制度,又在庞大士人群体中引起普遍恐慌。慈禧生怕全线出击造成大厦倾覆,急忙出面采取断然措施,以稳定政局。

戊戌变法运动虽被镇压,但改革毕竟已是大势所趋,症结只在由谁主持改革,以及如何进行改革。精明的慈禧太后通过戊戌政变确证自己的地位之后,旋即主动发出继续改革的信号:“前因中外积弊过深,不得不因时制宜,力加整顿。而宵小之徒,窃变法之说,为煽乱之谋。业经严拿惩治,以遏横流。至一切政治有关国计民生者,无论新旧,均须次第推行,不得因噎废食。”慈禧的这一举动,给政变后万马齐喑的局面注入了兴奋剂,使主张变法维新的社会力量重燃希望之火,这实为她政治上的高明之处。

正当慈禧意欲缓进地推行改革时,义和团运动爆发。一帮顽固派昧于大势,极力怂恿慈禧利用义和团“排外”,酿成庚子国难。慈禧携光绪仓皇西狩,一路困顿风尘,颜面丢尽。痛定思痛,慈禧一面惩治坏事的顽固派官僚,一面急切地表达自己在更大规模上进行改革的决心。一九○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慈禧在西安发布“预约变法”上谕,要求王公贵族,部臣疆吏“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各举所知,各抒己见,通限两个月,详悉条议以闻”。上谕发布后,各处反应强烈,其中尤以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二人联衔会奏三疏最为完备。慈禧阅罢,认为“事多可行,即当按照所陈,随时设法,择要举办”。同年四月,清政府设立督办政务处,命奕劻、李鸿章等六人为督理大臣。至此,清末“新政”正式上演。

与戊戌变法相比较,清末“新政”实际上是一场更具近代化性质的改革政治上,它在承袭戊戌变法裁汰闲衙冗官的思路的基础上,设立外务部、商部、学部、巡警部、邮传部等新的政府机构,使传统的六部体制不复存在经济上,肯定了戊戌变法时奖励工商、发展实业的各种措施,还颁布《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商会简明章程》等多种经济法规,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军事上,戊戌变法时的主张为整顿团练、令八旗改练洋操,并着手改革军制,而新政则致力于用现代化军队建制编练新军,军队成分、武器装备和指挥水平明显改善文化教育上,戊戌变法时提出改革科举制度、设立新式学堂、奖励游学,新政则宣布废除科举制度,大规模地创办新式学堂和派遣士人出国留学,并参照日本模式制定出中国最早的学制——《钦定学堂章程》和《奏定学堂章程》

从戊戌变法到新政,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改革的洪流在经历一番曲折后,又重新回到原来的航道,并以更加奔涌的态势向前推进,实在耐人寻味。作为最高统治者的慈禧,对新政寄予厚望。她在接近古稀之年,忽对魏源的《海国图志》、徐继畲的《瀛寰志略》等介绍外国历史地理的书籍产生浓厚兴趣,时常阅读以广见闻,这在以往是从未有过的事情。新政推行过程中,虽有种种弊端,但决非无善可陈,更不是什么“假维新”。新政的推行,确实在为中国逐步积累着现代化资源,为社会的转型准备着物质和社会方面的条件。

不过,当时的国内外环境没有再给中国提供一个稳健改革的机遇。一九○四年,日俄战争爆发,蕞尔小国战胜了庞然大物俄罗斯。国内外舆论认为,这是立宪国战胜专制国的铁证,“皆谓专制之政,不足复存于天下。”于是国内立宪的呼声,由微弱转为高涨。慈禧在强大舆论压力下,不得不将新政归于宪政改革一途。宪政改革,意味着要突破政治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这一重大跨越,给清末改革带来功能性紊乱,也给慈禧招致难以承受的压力

本来,后起国家的现代化在初期需要一个集权的中央政府,以便整合社会力量,充分调动和使用各种资源,稳健地推动现代化的进程,日本即是一个先例。日本从一八六八年开始明治维新,到一八八九年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历时二十余年。而中国在实行新政不久即转入宪政改革,其结果只能导致政治资源的分散,使原已就“内轻外重”的政治格局更趋严重。当时国内就有人痛切地指出:“论日本之政,其所以致富强者,以其能振主权而伸国威也。今之议者不察其本,而切切以立宪为务,是殆欲夺我自有之权,而假之以自便自私也。……夫日本以收将权而存其国,而我国以限君权而速其祸,不可谓善谋国者也。”

一九○六年,光绪奉慈禧谕旨,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并以官制改革为下手处。官制改革以行政和司法相互独立为基本原则,“总使官无尸位,事有专司,以期各有责成,尽心职守”。由于官制改革牵涉权力和利益的重大调整,引起统治集团内部的躁动不安。有关官制改革的条陈如雪片般飞到慈禧的眼前,其意见之纷杂、斗争之激烈实属罕见,老佛爷感觉“如此为难,还不如投湖而死。”厘清中央与地方的权限是官制改革中最头痛的问题之一,清政府本欲通过官制改革收取督抚的兵权和财权,哪知督抚却以设内阁、开国会相要挟,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更形突出官制改革陷于进退维谷的境地

一九○八年,宪政编查馆颁布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与此同时,慈禧和光绪帝发布《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谕》。上谕指出:“当此危急存亡之秋,内外臣工同受国恩,均当警觉沉迷,扫除积习。……所有人民应行练学自治教育各事宜,在京由该管衙门,在外由各省督抚,督饬各属随时催办,勿任玩延。”又云:“至开设议院,应以逐年筹备各事办理完竣为期,自本年起,务在第九年内将各项筹备事宜一律办齐,届时即行颁布钦定宪法,并颁布召集议员之诏。”这是慈禧生前颁布的最后一道谕旨,也可说是慈禧的政治遗嘱。

同年,慈禧悲郁而逝,权力轴心顿成虚弱,要求速开国会、速立宪法的呼声更趋高涨。立宪派的鞭策和清廷的拖延,导致两者合作的最终破裂。满清王朝在革命派和立宪派的呼喊声中土崩瓦解,清末改革以失败而告终。假如慈禧晚死十年,宪政改革的结局又将如何?在逝去的历史面前,吾无余言。


确切的说是庚子国变后推行的新政,再八国入侵北京后,慈溪可能也意识到变法的必要性,这是其一;还有,当时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已经在南方发动了武装暴动,这也使得清政府意识到必须推新政以强国本;三就是清政府的一批有识之士,如张之洞等也力促改革。
清朝末年,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遭到中国人民沉重打击.外国侵略者为了达到占领中国的目的,开始向清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它迅速改变当前的无能状态.当时的清政府和军队已经无法应付当时的政治局势,财政上也出现了严重的亏空,这使清朝统治着感到自己的统治地位已经开始动摇.因此,维护清王朝的统治成为统治者们面临的重要课题.于是,1901年,慈禧太后正式宣布实行"新政"

20世纪中国的开端,是以义和团事件和八国联军等奇耻大辱过后的清末新政为标记的。近年,越来越多中国大陆的史家冲破意识形态束缚,走上冷静、客观从学术角度研究这一重大事件之路,写出了一批高水平的专著。他们分别确认:

“这次新政是在政治、经济、教育、军事等各方面,较大程度改革旧的封建体制,推行新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一次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i]“单纯的封建专制制度已不存在,民主政治及有关法律有些在试行,有些在准备和确立之中,整个政治制度正在向资本主义近代化演变迈进。”[ii]

清末新政(1901~1911)是中国社会变革的非常可贵的开端。[iii]最值得重视的是它提供了一个东方传统中世纪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典型。无论其成就或失败,都蕴藏着足以启迪后人的东西。

最大成就是经济自由

窃以为清末新政最大的成就是经济自由。这样说的不言而喻的前提,是传统或中世纪中国没有现代意义的自由。

中国人获取自由是由经济领域开始的。就传统经济领域而言,中国人当然可以经营农业、商业和手工业。可是,有个障碍迎面而来: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大清律》承袭传统,明确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私财,礼也。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若遂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均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财。”[iv]这是严重压抑经营积极性的规定。更为严重的是清政府为新经济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突出的表现是办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业,一律实行批准制,往往相应设置垄断特权,不准民间资本自由进入。

例如,19世纪国际贸易的主导商品是纺织品。它和鸦片是19世纪中国外贸入超的主要因素。为与外商争利,70年代开始,朝野有关人士就着手筹办纺织厂。1890年上海机器织布局开车生产,这是中国人自己办的第一个棉纺织厂。从1876年李鸿章批准筹办起算,几经折腾,整整历时14年。1880年,为办这么一个厂,李鸿章特地上奏,并经皇帝批准,给予该局十年专利,“十年之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v]1888年张之洞在广东筹设织布官局,不得不致电李鸿章协商:“阅《申报》载,上海布局经尊处奏准:‘十年之内,不准另行设局’;是否专指上海而言?粤设官局本与商局有别;且进口布多消旺,断非沪局所能遍给,粤给粤用,犹恐不给;当不至侵沪局之利。望速电复。”[vi]李鸿章的答复是:“粤设官局,距沪较远,似无妨。”[vii]照“不准另行设局”的规定,双方的说辞都经不起推敲。李鸿章和张之洞是当时权势最大的两位总督,在人治社会官场文化的氛围中,矛盾顺利化解了。

但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其他人办企业,就没有那么幸运了。郭嵩焘是大清帝国第一位驻外使节,二品大员。黯然回国退休后,他在给李鸿章的信中说到这么一件事:“轮船之为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习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难在士绅;十年以来,阻难专在官。凡三次呈请……独不准百姓置造”,第三次是郭嵩焘出面筹办的,已筹集资本两万余,这个航运公司还是办不成![viii]

这两个例子带有普遍性。说到底,这是制度问题:传统中国没有经济自由。因此,各行各业要办点当时的新经济,无不碰到官方批准这一难关。

这个障碍是怎样打破的?1895年7月19日,清政府发了一道上谕:“叠据中外臣工条陈时务……如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各矿、折南漕、减兵额、创邮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约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此应及时举办。”[ix]以这一圣旨为标志,清政府的经济政策从压制私人资本即剥夺国民的经济活动自由,转变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护和扶植私人资本。阻力和困难仍然不少,但大体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的。

如果从1865年辩论要不要学西方借法自强算起,清政府内部整整争论了30年,才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更主要的是鸦片战争以来历经6次内外战争,特别是甲午战争失败,内外交困,迫使清政府的经济政策不能不作出重大调整。用当时一篇得到朝廷首肯并转发而流传甚广的奏章的话来说是:“今日即孔孟复生,舍富强外亦无治国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无致富强之术。”[x]换句话说,生死存亡迫使这个专制政府不能不放松控制,让老百姓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自由。不过,这一权利的法制化,是1904年初接连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后的事。其中规定“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xi]与国际惯例一样,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

与此同时,现代财产所有权亦相应逐步确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xii]这表明财产所有权已从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转变为以个人为本位。尽管这一规定要不仅在打官司时管用,并要成为全社会的习惯仍须假以时日,但这些法律条文的出现,就意味着主流文化开始承认个人财产权的正当性。

这一变革的影响极其深远。

首要的是为经济发展奠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制度。良好的制度是人才迅速成长和资金积聚的强大推动器;反之,则资金消散、人才流失。从1901至民国建立,有很多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强势和享有特权的外国资本;厘金和其他苛捐杂税;由于政治制度改革滞后带来的政府官员腐败;日俄战争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不安和动荡;等等。但民族经济仍有不俗的表现。1895——1913年间,民族资本工业发展速度年均15%,比第一次世界大战列强无暇东顾期间的发展速度还略高一点。[xiii]其他经济事业发展也比较顺畅。主要的一条是政府不再愚蠢地坚持以官办或官督商办的垄断经济为路向,扶植和奖励私人资本,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加上工资和原料低廉;市场广阔;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他制度性缺陷带来的不利因素(如贪污腐败和政府效率奇低等)的影响。

这一制度因素的影响一直延伸到民国。从民国初年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战火连绵,社会动荡不安。但总的说来,经济仍持续以较高速度发展。1912~1936年间,尽管有几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特别是1929年开始的经济大危机,中国工业年均仍增长9.2%。1912~1920年,更高达13.8%。[xiv]原因是北洋军阀政府继承新政的经济自由制度,且有所完善。1927年国民党取得全国政权后,虽然开始扶植官僚资本,但尚不足垄断国民经济。

更值得重视的是经济自由对人的解放的重要意义。在所译之书论及西方有经济自由,“乃至民生安业之事,大抵任民自为,而不过问”之际,严复感慨系之地写道:“读此,则知东西立国之相异,而国民资格,亦由是而大不同也。盖西国之王者,其事专于作君而已;而中国帝王,作君而外,兼以作师。且其社会,固宗法之社会也,故又曰元后作民父母……下至守宰,皆以其身兼天地君亲师之众责……卒之君上之责任无穷,而民之能事,无由以发达……而其于国也,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有必不可夺之权利”。[xv]没有经济自由,只能事事仰承官府旨意,公民权利就失去基础。在新文化运动中,陈独秀也一再重申“以独立之生计,成独立之人格”[xvi]的极端重要性。

不过,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把公私之分视同善恶之别;加上屡仆屡起的启蒙运动远未完成自己的历史任务;经济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没有被广大知识分子深刻认识。这就为日后的反复留下了祸根。

欧美社会矛盾尖锐化催生了程度不等形式各异的公有化思潮;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经济自由从确立之日起就一再受到西方非主流思潮的冲击。一些敏感的中国知识分子或政治家鉴于西方贫富差距过大的恶果,认同某些西方非主流思潮,主张用公有经济全部或部分取代私人的经济所有权。通观20世纪,挑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三民主义中的民生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民主主义。无政府主义也厕身其中,但影响极小。按其实际效果,民生主义是官僚资本主义的垫脚石。1949年以后的马克思主义实践有目共睹。而社会民主主义则成了引导知识分子走向马克思主义的中介。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社会民主主义思想是由一些自由主义者鼓吹的。一个突出的典型是张东荪。30年代,他认为苏联以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与自由、民主是绝对不相容的。40年代,却认为“马克思主义与民主主义是一件事”,“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是向着同一的方向前进”。与此同时,他认为以苏联为榜样,放弃部分自由,首先是放弃经济自由,以计划经济取而代之,是完全正确的:“苏联还有一点最是为一切产业落后国家所应取法的。那就是对外贸易完全由国家办理……国家统办对外贸易是计划经济的前提,或柱石。此点办不到,一切必归无效。”“尚有一点亦足以后进的农业国家所取法。那就是所谓集合农场。”[xvii]他把自己的主张归结为建立“计划的社会”。他说:“须知在经济方面要有计划,则势必连带到其他方面,如政治方面,教育方面等等……必须把全社会亦成为有计划性的……只能有计划以内的自由与计划以内的平等,而断不容有超计划的自由与超计划的平等。……凡自由之足以妨害生产的提高,凡平等之足以使生产降低,则都应该在限制之列。”在他看来,放弃了政治与经济方面的“绝对自由”,“我们还是不能不要绝对的自由。这个绝对的自由应该在文化与思想方面。”[xviii]严格地?担蘼墼谀且涣煊颍疾豢赡苡芯宰杂桑怀松偈肆髋桑裁挥惺裁慈俗非缶宰杂伞2还ゾ米杂桑巍⑽幕⑺枷氲攘煊虻淖杂桑簿褪プ钪匾幕k健凹苹阅诘淖杂伞保涑烧杂傻亍凹苹备闶裁矗裨虮匦刖越邮堋u庑┕鄣悴皇歉霰鹑说拿晕螅谀鞘逼拇毡樾浴?/p>

苏联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力之一,国威、军威令贫弱如中国的知识分子十分景仰。再加上严密封闭的苏联社会的真实情况不易了解,一些人刻意散布它已改变了肆意镇压公民和剥夺民主、自由的错误,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合流的幻象油然而生。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这些知识分子的知识结构。他们大多是人文学者,对经济学、政治学所知不深,但又肩负着说古论今、指点江山的重任。于是,当哈耶克、波普尔根据苏联计划经济及其他资料大声警告这是“通往奴役之路”之时,中国的一些自由知识分子面对同一现象,却认为是救国救民之路。张东荪自己和知识阶层乃至整个国家吞下适得其反的恶果,昭示清末新政肇始的经济自由的极端重要性。[xix]

现代社会运作架构的建立

全面地看,清末新政的历史功绩可以概括为现代社会运作架构开始建立。除体现上述经济自由的市场经济体系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正在建立。

清帝国原来实行的是三权合一的专制体制。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司法独立,并且法律必须与国际接轨。现代市场经济本来就是国际性的;不按照国际标准逐步建立符合要求的法律和司法体系,经济无法正常运作。再加上洋人动辄以大清帝国的法律和司法不人道、忽视人权为治外法权存在的理由,成了朝野人士一大心病。要维护司法主权,废除治外法权,也不能不改革法律体系,建立现代的独立的司法制度。

1901年1月,清廷下诏变法。翌年5月13日,一道“上谕”下达:“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xx]中国法律现代化由此起步,几经反复,直至20世纪终结,尚未完成。不过,基本架构已在晚清新政时期奠定。1903年起,《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等先后出台。影响最为深远的是三个总结性的大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虽因辛亥革命爆发,《民律》已来不及审议颁布施行,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政府无不继承这三个大法。

辛亥革命爆发,民国取代了清帝国。出乎人们预料,《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没有随清帝国的灭亡而被束之高阁。临时政府一成立,司法部长伍廷芳立即向孙大总统报告:“本部现拟就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商律、破产律、违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关于帝室之罪全章,及关于内乱罪之死刑碍难适用外,余皆由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孙文同意并咨请参议院核准这个建议。[xxi]参议院批准了这个建议,于是,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便在3月10日发布命令:“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xxii]清帝国的基本法律略加删改后继续为新政权服务。

孙文、袁世凯政府各自的司法部长——伍廷芳和王宠惠都是受过严格的西方法学教育的法学专家,他们却一致肯定清末制定的法律,而且他们的认识是被当时的社会各界广泛认同的。在革命热情洋溢的临时参议会批准伍廷芳的建议以前,各省早已纷纷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武昌起义,“各省光复,各省知旧刑律不能再用,江苏省议会,首先就资政院法典股之修正案(即《大清新刑律》——引者),去其与共和国体抵触各条外,即用为暂行刑律。湘浙各省陆续仿之。”[xxiii]以如此广泛的共识为基础,沿用清末新法律一事,没有受到值得一提的挑战。

1925年国民政府在广州建立,特别是1927年成为全国政权后,中国法治进程因国民党在包括立法、司法在内的各领域全面推行“党化”而逆转。但其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文本仍大体承袭了清末新政的成果。他们的专制统治,是通过另外两条途径达到的:一是另外制定法例(例如,《训政时期约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等等),把现代公民应有的自由化为乌有。二是建立以民为敌的机关,严格管制公民的言行。军统、中统和国民党中宣部及各级党委宣传部是其中最臭名昭彰的。他们开创了执政党直接检查和钳制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体制,冀图以一党的主义“齐一国民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和后来的解放区,也沿用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办案。直至1949年2月中共中央下令“蔑视和批判”西方“反人民的法律和废止国民党《六法全书》”,再历经50年代初的“司法改革”,历史出现了30年的断裂。可是,近20年,立法、司法又开始悄悄地回归清末新政开创的新传统。[
根本的就是迎合帝国主义和立宪派要求,维护自己统治
维护清朝统治
迎合帝国主义和立宪派要求,维护自己统治晚清最后十年的新政充分表明慈禧绝不是一个只有政治手腕而无远见的政治强人。当她发现只有改革才能延续她的统治时,她会毫无保留却又行之有效的去实行改革。光绪与康有为缺少的就是慈禧这种能保证将改革顺利实施下去的手段与方法

受庚子事变刺激:慈禧大刀阔斧实行新政

清末新政,是从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廷下诏宣布变法到清宣统三年(1911)清廷覆亡前夕这段历史时期里,清政府在迭经内讧外侮之后所推进的一场以自救为根本目的的社会变革运动。这场变革运动的前期主要从行政制度、经济、军事、教育、司法等方面着手,力图一改积贫积弱的困境。日俄战争之后,苦于新政“实效未彰”,危局日益加深,乃谋求政治体制的变革,酝酿采取君主立宪体制以期“满洲朝基永久确固”。但还没等清廷实现其目标,历史潮流已经席卷清王朝而去,清末新政也告别历史舞台。

清末新政,从清王朝的角度来说是彻底失败了,从国家角度而言也没有改变数十年来的积贫积弱的局面。但其作为一场深层次的全面的现代化运动,仍旧留下了诸多可资借鉴之处。慈禧从辛酉政变垂帘听政,直到11908年去世,一直掌握着清廷的最高权力,是晚清政府的最高统治者和决策人。在清末新政中,慈禧对新政的启动和发展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为呼唤新政的人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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