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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的具体内容?

时间:2010-5-6 专题:王安石变法
富国之法的措施:政府财政收入增加,国库充裕,积贫的局面大大改变了
(1)农田水利法:
作用:水利工程广为修建,保证了灌溉;耕地面积增加,农业生产发展,政府税收增加。
(2)方田均税法: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3)青苗法: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局限:强制农民借贷;利息偏高,农民负担依然沉重
(4)免役法:
作用: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生产发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局限:对贫苦人是沉重的负担,许多人为支付免役钱家破人亡
(5)市易法和均输法:
作用:打破了大商人对市场的垄断;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强兵之法的措施:西部边境的巩固和开发
(1)保甲法:加强了农村封建统治秩序,维护了农村社会治安;建立了全国性的军事储备;节省了大量的训练费用;
(2)设置军器监:武器质量和产量都提高;
(3)保马法:马匹的质量和数量提高;政府节省了大量养马费用;
(4)将兵法:加强了军队战斗力
(5)精简军队:加强军队战斗力,节省了不少军费

教育措施:
(1)改革科学制度,培养选拔人才注重实用性。如废除死记硬背的明经诸科,进士科不再考试诗赋,专考经义的时务策。设明法科,专考律令、断案等。
(2)整顿太学,注重教育内容适应改革的需要。如重新编纂教科书,内容虽为儒家经典,但有了新的适用于变法需要的解释。
这些教育改革措施在当时都是值得肯定的。它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推行变法培养实用性人才创造了最好条件。

具体内容熙宁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四月,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细项如下:
【置制三司条例司】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理财(富国)之法:
【方田均税法】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均输法】
均输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
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
【农田水利法】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增加了财政收入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强兵之法: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一、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二、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将兵法】
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取士之法:
【太学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惟才用人】凡是有志于改革的人才都被委以重任,不少人成为改革的中坚力量
1)王安石变法是封建地主阶级针对北宋统治危机进行的改革运动,它不可能从根本上摆脱封建统治危机。2)变法措施的推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加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3)王安石变法促进了经济发展,客观上有利于社会进步。4)变法以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为出发点,农民的处境没有根本的改变,负担依然沉重。5)变法过于繁杂,制度上并不完善,有很多的漏洞,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用人不当,造成大量的腐败,削弱了变法的价值。并因此,导致很多变法派倒戈到保守阵营中。6)由于变法造成的新旧党争,往往一朝天子一朝臣,造成了北宋后期政局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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