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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王安石变法的历史背景,采取的各个方面的措施及其对应的作用,局限性和败因

时间:2010-6-4 专题:王安石变法

北宋中叶以后,内部方面,政府官员数目持续膨胀激涨,真宗景德年间(1004—1007年)内外官已达一万多人,仁宗皇祐年间(1049—1053年)达两万多人,“十倍于国初”,导致冗官、冗费激增,执政大臣多“榻茸常材,斗筲小器”,保守主义盛行,不得不与豪强地主妥协,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兼并迫使农民转职军旅,使得军队人数激增。北宋初年给予军、公人员极大优惠和特权,可免除差役和赋税。对外方面,对辽、西夏等国的战争,仁宗庆历年间(1041—1048年)军队人数是一百二十五万九千人,使得军事费用增加,“养兵之费,在天下据七八。”,将不专兵和军纪不明使宋军严重缺乏训练,终日“游戏于廛市间,以鬻巧诱画为业,衣服举措不类军兵”“卫兵入宿不自持被而使人持之;禁兵给粮不自荷而雇人荷之。”。使得北宋的国库空虚,人民生活压力更加沉重。

熙宁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四月,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细项如下:

【置制三司条例司】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理财(富国)之法:

【方田均税法】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均输法】

均输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青苗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

【农田水利法】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

强兵之法: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一、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二、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将兵法】

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取士之法:

【太学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王安石的变法对于增加国家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王安石急于求成,推行过急,利弊互见,并遭到许多守旧官员反对。王安石又自视过高,不愿接纳别人的意见。倡行“市易法”的平民魏继宗“愤惋自陈,以谓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议,都邑之人不胜其怨。”韩琦在熙宁三年奏疏中称,“制置三司条例司虽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

从各项经济上改革内容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规模甚大,其中理财方面最为重要,只可惜实行上反而成效一般,受到时人抨击。平情而论,王安石变法遭到失败,不能完全推到守旧派反对上,他的政策和做法都值得检讨。下列可就四方面论之:

(一)政策未能对症下药──王安石的变法所针对的只是皮毛,远未到核心问题──支出太多,而支出太多则是因为冗官。不针对到冗官,财政问题解决不了。但王安石的改革非但不是针对支出太多问题,反而是以增加国库收入为主,如此则不能解决财困。又如军事改革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非针对到宋朝的军事死穴──强干弱枝,重文轻武政策。

(二)政策本身之缺点─—如青苗法、免役法之实行,与理想相去悬绝。如果贫困民户自愿请贷官钱,尚有可说,但实际上是地方官强迫农民五家互保后在逐家派定数目,称为散青苗,地方官为了保障秋后本息全部收回,散派的对象是中上之家而非贫下之户,盖怕贫下户无力偿还,这还谈什么惠民呢?而青苗法中要收取利息二分,即是百分之二十,这数目是一般平民所不能负担的。

(三)拘泥古制─—王安石说他的新法皆出于先王及孔子遗训,以塞反对新法之人的口,如将青苗法比之“周礼”之泉府;免役法本之于“周官”的府史胥徒,王制之庶民在官禄足以代其耕;保甲法比于先王之农为兵,市易法比于汉之平准。古今风俗不同,环境各异,源于古制的新法,未必一切都合时合宜。

(四)刚愎自用─—王安石性刚,与神宗议论国事,有所抗辩,声色俱厉,神宗每为之改容听纳。创行变法之初,司马光曾致函叫他不要用心太过,自信太厚,安石覆书抗议,深不以为然,二人本是极要好又互相推重的朋友,从此画地绝交。


熙宁初,王安石以翰林学士侍从之臣的身份,同年轻的宋神宗议论治国之道,深得宋神宗赏识。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开始大力推行改革。


变法的内容

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宁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吕惠卿、曾布等人参与草拟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限制商人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

发展农业生产

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

募役法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颁行。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检验土地肥瘠,分为五等,规定税额。丈量后,到次年三月分发土地帐帖,作为“地符”。分家析产、典卖割移,都以现在丈量的田亩为准,由官府登记,发给契书。以限制官僚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和人口。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颁布。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北方在治理黄、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

稳定封建秩序

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保甲法

熙宁三年颁行。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变法派还改革了科举制,整顿了各级学校,为社会培养需要的人才。

变法的影响

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实施,到守旧派废罢新法,前后将近15年时间。在此期间,每项新法在推行后,基本上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级官员、皇室减少了一些特权,而乡村上户地主和下户自耕农则减轻了部分差役和赋税负担,封建国家也加强了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增加了财政收入。各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上级官员、皇室、豪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最终被罢废。

变法失败原因

北宋自960年太祖开国,到仁宗时间,由于“三冗”而造成的财政及社会危机已经是很严重了,“变法”越来越成为众多士大夫的心声,1043年,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闻名天下的范仲淹就在宋仁宗的支持进行了“庆历新政”,在革除“三冗”方面进行了初步的尝试,虽然失败,但“变法”却获得了更多的士人的支持而成为当时思想的主流。王安石就是在这样大好情况下登上变法的舞台的,但又失败了,其中的原因何在?
首先,翻开中国古代变法史,不管是王安石变法还是其他的变法,我们总是能感觉到变法的涉及面大的惊人,无所不包,并且期望变法的时间是越短越好,好像一下子能够通过几年的变法把几十年甚至是几百年的问题全部解决是的,总认为“变法”是解决一切问题“灵丹妙药”。对变法期望过高,且对其长期性认识不足,急功近利,这总是中国古代变法难以克服的弊病。
在变法之前,王安石对他的变法宗旨抱有很高的期望。他认为变法的关键在于“理财”,“以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共天下之费;自古治世,未尝以财不足为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也”,他一再鼓吹“国用不足者,以未得善理财者故也”,“善理财者,不加赋而国用足”,我们姑且不说这种论断在当时小农经济占主导的社会正确与否,但无疑王安石的调子太高了,虽宣传了变法,但也招致了更多的后患。本来社会危机是越来越重,农民起义几如欧阳修所形容的“刚去一伙,又来一伙,惶惶不可终日”,由此人们对变法的期望就远远的超出了当时所能够达到的最高极限,但王安石还要利用变法“恢复汉唐盛世”,这简直就是大言欺世,痴心妄想么!对于当时的大部分士大夫来说,既然王安石这样鼓吹,他们也就把王安石的大话当真了,哪怕发现一点新法有危害人民的地方,他们就要求改正,而无论是多好的措施,不可能没有一点瑕疵,对于士大夫们的近乎求全责备的要求,王安石绝对是难以满足的。同时,王安石变法的涉及面有太广,不但有农田水利法、青苗法等农业方面的变法,而且还有保甲、将兵法、“太学三舍法”等政治、军事、教育等方面的变法,真可谓“事无巨细,无所不包”。为了堵塞士大夫们铺天盖地的批评,王安石又人为的加快了变法的速度,妄想几年内就达到自己预想的结果,怎么不急功近利呢?这样的最终结果会怎样呢?新措施一推出,在实施的过程中就会变样而“民皆怨”,就会招致批评,时间长了,王安石也心灰意懒了,再加上变法领导集团的分裂,不失败也难啊!
第二,由于变法的急功近利,王安石变法中的“生财”措施特别是对人民有益的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在实施中都是蜻蜓点水式的,而“取财”的募役法、市易法、青苗法、免役法、均输法却是实施的非常坚决。农田水利法在实施过程中,兴修了大批的水利工程,使近万顷的田地得以灌溉,利民最大,但却不是新法的重点所在,实施很不得力,因此人民得到的实惠也不多。与之相应,方田均税法结局更加的可悲。本来此法是为了解决“田赋不均”而把全国的土地分为五等按肥沃程度重新定税,这对广大民众应该是最有益的,但自1072年颁布实施不到一年就废止了。剩下的诸法都是对人民百害而无一利,以至于“人情咨怨,无不言其害者”由此“民于是益困矣”。而王安石却总是有“今岁增赋三百万”之类的夸耀,后来王安石的继任者章敦在新法恢复后,专以追求增加财政收入为能。在王安石变法的十几年里,作为阶级斗争晴雨表的农民起义就有35次之多,在此我们不得不怀疑新法对人民的危害是多么巨大!
第三,变法是一件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情,对领导者素质的要求是苛刻的,不是适当者变法还不如不变,同时,变法也是要讲究方法的,方法错误,肯定是越变法情况越糟糕。但反观王安石,我们不能不认为其驾驭变法的能力是有严重缺陷的。王安石少年即有盛名,是“唐宋八大家”之一,作文章见解千古奇绝,发人未见之思,在变法前,不但受到欧阳修、文彦博、韩琦、富弼、曾公亮等三代老臣的赞赏,而且也受到司马光、曾巩等同代人的推崇,是众望所归的变法领袖。“士大夫谓其无意于世,恨不识其面,朝廷每欲受其官,唯患其不就也”。但变法过程中,这些人几乎无一例外的全部反对新法,虽然这多少与文人相轻的积习有关,但最主要的还是归因于王安石的刚愎自用,不肯从建如流。同时,王安石选用的变法领导集团无疑是问题多多,主要助手吕惠卿“奸邪不可用”,在变法遇到挫折时,就结党陷害王安石企图取而代之;曾布见风使舵,开始参与诸项新政制定,后见神宗怀疑新法,即迎合之,否定市易法,引起新党内部分裂。此外,王安石“结党为援”争权夺利,对以后产生了恶劣影响。苏轼反对新法害民,本是一翻好意,但新党却制造“乌台诗案”,几陷苏东坡于死地。由于结党,蔡京此类大奸臣最终在王安石的一手提拔下平步青云,以至酿成北宋末年的腐败局面;由于结党,使本为变法服务的争权成为官员牟取私利的工具,以至变法却成为了这种争权夺利斗争的点缀品。
变法是一个大工程,要统揽全局,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不能急功近利,仅仅依靠一腔热血是不行的,要讲究方法,方法的正确与否,是变法成功的关键。综观中国古代的变法,除了商鞅变法外,几乎所有变法也就那样的几招而已,几千年的变法大戏虽然一直在演出,演员也在不停的更换,但剧目却是一如既往。正如鲁迅所描述的:“试将记五代,南宋,明末的事情的,和现今的状况一比较,就当惊心动魄于何其相似之甚,仿佛时间的流逝,独与我们中国无关”。试想这样,有什么变法能够成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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