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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辱的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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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代表日本政府当面
向袁世凯递交的二十一条要求,内容如下: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
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
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
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
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
铁路。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
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
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
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
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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