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首页>>教案试题 >>教案资料
  • 论当代非洲政局的演变及其发展趋势
  • 略论战后初期西占区德国民族的历史反思
  • 试谈高三历史课的教学与复习
  • 高考历史命题突破思维定势的启示
  • 麻雀与曹操
  • 敦煌文物是怎样进京的
  • 南宋议和杂谈
  • 鲧禹故事演变引出的启示
  • 韩信亡楚归汉浅议
  • 世界近现代史的主线是现代化
  • 最新热门    
     
    论拉丁美洲的封建主义

    时期的封建主义。
        一、拉丁美洲的封建领主制
        拉美有没有封建领主制的因素?有,但是不是欧洲样板的简单移植?恐怕不是。史学界曾一度认为委托监护制是授予土地的制度,国内有些学者甚至将其译为大授地制,但这一观点近年来已经被否定。
      在西属拉美,从理论上讲,新大陆的土地归西班牙王室所有。土地所有制的主要来源是“赏赐的土地”(mercedes de tierra),这是论功行赏封赐给征服者和殖民者的,分配土地的原则与西班牙从阿拉伯人手中收复失地时对有功人员论功行赏的原则是一样的,这从土地面积的单位名称就可得到清楚的反映:功劳小的被分给一块“步兵份地”(peonias de tierra,约100英亩以上),功劳大的被分给一块“骑兵份地”(。Caballerias de tierra,约为前者的5倍)。据莱斯利·辛普森估计,1540—1620年间,新西班牙总督辖区授予的骑兵份地为12742块。这些土地虽为私人财产,但仅是土地使用权,而非罗马法所含有的那种土地绝对所有权。[3]
        对西属美洲殖民地经济发展影响最大的制度也许是委托监护制。该制度的原型是西班牙国王为奖励在抗击摩尔人的“收复失地运动”中的有功之臣,而实行的一种分配被征服土地和土地上的摩尔人的制度,类似于西欧的采邑制。但这一制度移植到美洲后,为了适应当地的情况而被加以修改。在中部墨西哥和安第斯地区(原阿兹特克和印加帝国),有大量定居的土著农业人口,征服前就存在小区、村社、市镇、帝国的四级行政区划,有贵族。平民、依附民(仆役)、奴隶的等级差别,国王集军政、司法和宗教大权于一身,并有了一套完整的纳税制度和轮流抽调劳动力的制度。鉴于这种情况,委托监护制就被修改为:国王将某一地区一定数量的印第安人“委托”给有功的殖民者(发现者、征服者、平息叛乱者、殖民开拓者),由他“监护”,受委托者称为“监护主”,享有向印第安人征收贡税和征用其从事各种劳动的权利;同时,他负有保护印第安人并使之皈依天主教的义务;并依所监护的印第安人的数量向国王交纳一定比例的税。但是,监护权本身不含有土地所有权、司法权,印第安人名义上仍是国王的自由臣民,土著村社拥有自己的土地,村社内部事务仍由卡西克(酋长)管理。监护主实行一种对印第安人的间接殖民统治。监护权不能世袭,监护主死后须将监护权归还国王。从经济角度看,这仅是一种分配印第安人的制度,确切地说是授予监护主向印第安人征税和征用劳役的制度[4]。
        因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委托监护制不是封建领主制,但在实践中它一度成为变形的封建领主制。首先,监护主最初不需履行军事义务,但科尔特斯征服墨西哥后对监护主增加了保卫城市和监护区的义务,包括战时提供马匹、武器和军队。其次,最初的监护权是不能世袭的,但科尔特斯将它改为可以世袭。监护主们为争取监护权的世袭权而进行了不懈的斗争,1536年王室被迫颁布了《继承法》,正式批准监护权可传至第二代,1607年批准新西班牙总督辖区的监护权可延长至第四代。1629年批准秘鲁总督辖区的监护权延长至第三代。第三,由于欧洲传统的庇护制和防御概念的影响,监护制又保留了监护主对印第安人进行宗教教化的义务和为保卫城市和殖民地而提供马匹、军队的义务,并且早期的监护主的确实施了对印第安人的统治权,因此,监护主在心理上仍感到自己就是欧洲式的领主,他们倾向于把受其监护的土著村庄看作一个采邑,经常非法地对它们行使管辖权,并出卖和转让其监护证书。第四,虽说监护权不包括土地所有权,但监护主在分得监护权的同时,也通过市政会的“赏赐土地”得到了一部分土地权。法律规定分配给监护主的土地不能与划归他监护的土著居民在同一个地区,以免在印第安人土地上出现领主。但法律是一回事,实际是另一回事。监护主经常利用自己作为印第安人监护人的地位而谋取私利。
        委托监护制不再包含授予土地的内容,是西班牙国王出于对监护主权力膨胀的担心,和为了防止“收复失地运动”后期封建割据的历史在美洲重演而做得修改。但殖民者是带着欧洲领主制的观念来到新大陆的,监护主们的目的不仅是要控制印第安人,而且要使自己变成永久贵族,控制整个殖民地。国王清醒地看到了这种对王权统治的潜在威胁,因此,他于1542年颁布了旨在废除委托监护制的《新法律》,结果遭到了监护主和宗教团体的强烈反对,国王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让步,待局势稍微缓和后,又于1549年宣布取消监护制下的印第安人劳役,禁止以劳役代替贡税。1554年后又加强了官方对贡税的估价工作,将以前以村社为单位集体纳税改为缴人头税,贡税项目由原来的实物改为货币和实物两大类,并对贡税额作了明确规定,从而限制了监护主滥收贡税。后来,印第安人口的急剧下降大大减少了监护主的收税额,而印第安人地方长官辖区制的建立又进一步剥夺了监护主的管辖权,这样,尽管监护权是可以世袭的,但它在16世纪中期以后只是一种单纯的恩俸形式了,1720年国王下令正式废除委托监护制,此时它在拉美大陆中心地区己名存实亡。
        与封建领主制相关的是贵族称号。在哈布斯堡王朝时期,国王尽一切可能避免向殖民者授予贵族称号,早期殖民者中仅科尔特斯和皮萨罗取得了侯爵称号,后来阿兹特克国王蒙特苏马的后裔因放弃“墨西哥帝国”的权利而获得伯爵称号,秘鲁印加国王的后裔也以同样的办法获得了伯爵称号。1700年以后,波旁王朝将卖官鬻爵当作系统的政策加以推行,不少有钱的大庄园主、矿主、商人和官吏买到了贵族称号,但国王从未授予公爵的称号(即贵族等级中最高的称号),而且贵族享有的特权很少,其流于形式,仅限于一些礼仪场合的出席权利。
      长子继承制是另一种封建象征,通过这种制度,一个家庭的城乡财产可以成为不可分割的,并由长子继承代代相传。美洲的第一例长子继承权是1498年哥伦布经国王特许为其长子制定的,其中包括从其舰队司令、总督和地方长官职务中产生的权利、什一税和年金。但后来因对君主不敬罪而被国王剥夺。新西班牙的第一例长子继承权是1535年科尔特斯为其长子建立的。到殖民地末期约有1000多个长子继承权得以确立[5]。但这些长子继承权大多都是18世纪有钱人通过购买贵族头衔和土地而建立起来的。在秘鲁总督辖区长子继承地产的事例较少,因买卖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现象更多见。[6]
        因此,总的来说,在西属拉美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在葡属巴西,是否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呢?
    葡萄牙开拓巴西之初实行的是“分封制度”。大约在1534—1536年间,巴西沿海地区的土地被授予12个享有特权的将军(captain),他们接受了15个将军辖区(captaincy,其中有三个将军各得到两个辖区)。各辖区作为世袭领地分封给将军。这样一来,辖区也就成了独特的向王室纳贡的封建采邑。
        但事实很快就证明了分封制度的破产。移民中大多数人是破了产的葡萄牙小贵族,他们到殖民地并不是为了从事劳动,而是想发财致富。结果出现了有地无人种的局面,辖区建立了20年,移民的人数还不足3000人[7]。仅有10个辖区有居民,其中3个完全失败了,5个曾一度获得有限的成功,但很快走了下坡路,只有两个可称作是真正的成功(伯南布哥和巴伊亚)。1548年葡王改变了初衷,在巴西设立了总督,由王室政府管辖整个殖民地。一些辖区被王室收回接管,领主的人数减少了,他们的特权也被逐步缩小,到17世纪,他们的权力只限于财政领域,而到18世纪中期葡萄牙首相庞巴尔改革时,剥夺了最后几个封建领主的世袭爵位,没收其封地交贸易垄断公司开发,分封制度的残余便完全消失了。
        因此,如果说葡属巴西曾存在过严格意义上的封建主义的话,那么由于巴西有地无人的实际情况,这种封建主义也是短命的。
        由上可见,拉美的封建主义不是欧洲样板的简单移植,领主制在拉美发生了变形,并且没有维持多久。
        二、拉丁美洲的封建生产方式
      如果说拉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领主制或领主制是短命的话,那么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则的确是广泛并长期存在的。拉美的封建主义生产方式是怎样产生的呢?我们可以从大地男纬珊偷刂饔肱┟裰浞饨ㄉ叵档男纬闪礁龇矫胬纯疾臁?
        在西属拉美,特别是在大陆中心地区,由于有大量定居印第安人口的存在,殖民者的土地扩张在殖民初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在理论上,西班牙政府尊重土著的土地所有权,试图把西班牙人拥有的土地限制于不会损害土著利益的空地上。因此,西班牙人所得到的“赏赐土地”都是所谓“合法空地”,即原来用于供养土著国王及政府官员和神职人员的“玉田”和“神田”,当土著国王的统治被推翻后,这些土地就被宣布为西班牙国王所有,被新市镇接管。但印第安人村社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仍得以保留。
        从16世纪中期开始,随着墨西哥北方银矿和秘鲁波托西银矿的发现和开采,西班牙移民的增加和新市镇的建立,引起了人们对欧洲农产品和畜产品的需求,刺激了殖民者经营农牧业和扩张土地的欲望;同时由于欧洲瘟疫的传播和殖民者的虐待使土著人口触目惊心地减少[8],腾出了大片的荒芜土地。于是,就开始了大庄园的形成过程。
        与大地产制并存的还有另外两种土地所有制,即村社土地和小地产。村社土地源自征服前印第安人的公社制度,土地为集体所有,其中一部分划为份地,供各家维持生计;一部分为公地,集体耕种,收成归村社;再有一部分为公共林场、草场。在建立归化村后,村社土地面积大大缩小。小地产(新西班牙叫朗楚rancho)是指所有者本人在他的直系亲属帮助下经营的地产,它源于骑兵份地的赐与,但因无力投资仅保持了原来的规模,或久而久之反而被分割得更小了。
        到18世纪末,在三种并存的土地所有制中大地产制己占支配地位。
        大地产主是如何获得劳动力的?而这些劳动力的性质又是怎样的呢?
        最初,在西班牙人地产上的劳动力有两类:一是长期居住劳力,其下层来源于征服前依附于土著贵族的仆役(阿兹特克叫仆役,印加叫农奴)和黑奴,其上层则是地产主收留的大批亲戚、同乡、朋客,主要充当管家、神父、监工、会计、收税人、工匠、牛仔、牧羊人等,二是短期从事非熟练劳动的劳力,这部分劳力在大庄园形成期间是先后由委托监护制和劳役摊派制提供的。
        如前所述,委托监护制实际上是一种只有监护主才能享受的无偿征用劳役的制度。受监护的印第安人居住在自己的村社,靠村社生产出来的东西为生,同时还要向监护主交纳剩余产品和提供各种季节性劳役,原因是监护主享有监护权,这其实是一种变形的人身依附关系。
        与监护制相比,劳役摊派制不再是一种无偿的、构成半封建特权的私人劳役,而是一种略有报酬的、官方确认的有利于本地公众利益的强制性的公共或私人劳役,它把使用土著劳役的范围由少数监护主扩大至所有西班牙人。在委托监护制下,印第安人在同样的地域使用同样的生产方法生产自己生存的必需品和监护主强行索取的剩余产品,而劳役摊派制则意味着生产生存必需品的劳动是在其村庄进行的,而大部分剩余劳动则必须在不同的生产条件下在其他地方(大庄园、种植园、牧场、矿山、作坊)进行。
        关于这一制度的按日付工资问题不宜估计过高。一方面我们注意到它引进了工资机制,具有了雇佣劳动的性质。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这种雇佣劳动的性质与现代农业工人相去甚远。一者它不是自愿的,而是强制性的:二者雇工所得的工资非常微薄,仅够交纳人头税:三者雇工没有与生产资料相脱离,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劳动力。马克思曾讲到:“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积累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以那种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消灭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是以劳动者的被剥夺为前提的。”[9]
        劳役摊派制在秘鲁称为“米达制”。不少学者引用秘鲁矿业中的米达制来说明殖民地的资本主义发展程度。1574年秘鲁总督托莱多经国王批准正式在采矿业中实施米达制。法令规定,每年每个印第安人村社必须抽调1/7的成年男性(18—50岁)到附近矿区服役,期限为4个月,按周付给工资。期满后由另一批人代替,他们则可返乡。由于每劳动一个星期要休息两个星期,实际要在矿上呆12个月。如1758年抽调的役夫约有14248人,到达波托西后被分为三部分,轮流工作,每周实际的“当班米达”为4749人[10]。其余未当班者其实并未休息,而是以明加(mingado)的身份继续劳动。明加是自由矿工,他们的工资比米达高。我认为,对矿业中的雇佣劳动也不宜评价过高。
        另外,米达役夫也被分派到各总督辖区从事制造业的作坊或工场劳动。在秘鲁,1680年仅基多就有3万多人在各纺织工场劳动。每个作坊被派给100—400人的米达役夫不等。按照1664年的作坊法令,为作坊提供的米达役夫被要求从不超过两里格范围内的村社中抽调,役夫被付给的旅费为每里格0.5个雷阿尔。每6个月更换一次。在工作的年份,必须被允许休息40天以照料他们的庄稼。合法的工作日是从上午的7点到下午的5或6点,其中早饭有半个小时,午饭有两个小时的休息。织布工和织毛工一年付给47比索又2个雷阿尔,其他的成年工人得到40比索又4个雷阿尔,男孩被付给24比索又2个雷阿尔。[11]
        但作坊法令却遭到大量的滥用。作坊主给工人规定过多的劳动定额,并惩罚那些没有完成定额的人,命令他们加班加点,每天工作的时间长得惊人,还随意克扣工资或以实物代替现金支付,工人人不敷出,向工场主告贷,经常陷入永无清偿的债务之中,为防止工人四处闲逛,工场的车间通常是锁着的。作坊通常拥有非法刑具和监狱,监工任意对工人挥舞皮鞭。作坊主雇佣由梅斯提索人、黑人或穆拉托人充当的专业恶棍,追踪逃跑的劳工或通过恐吓他们的妻儿迫使他们回来。
        米达制是殖民者盗用了印加时代的米达制轮换劳动的形式,是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复活,虽然注入了“工资”机制,但工资仅够交纳人头税,米达役夫一无所获。等于殖民者无偿使用了印第安人劳动力。米达制将劳动条件、生产率和报酬确定在强制性模式中,这种模式通过少支付报酬以及让村社分担米达役夫的部分费用的方式,创造了低廉的生产成本,最大限度地剥削了印第安人,扩大了矿主和商人的利润,并促进了矿山和作坊的繁荣。
        农业中的劳役摊派制实行的时间并不长,很快就被债役农制取而代之。由于16世纪后半期瘟疫的继续流行和土著人口的急剧减少,墨西哥韦韦多卡排涝工程和波托西银矿对土著劳力的大量抽调,致使农业中的劳役摊派制几乎停止。在这种背景下,大地产主纷纷诉诸私人雇佣的方式解决劳力问题。他们越来越转向依赖长期居住劳力,有些雇主甚至不愿让履行摊派劳役的印第安人返回村庄。公共工程中的劳动条件极为恶劣,秘鲁波托西的米达制更是骇人听闻。许多印第安人宁可背井离乡到外省的大庄园,也不愿意再回家,在那里他们可以作为“外来人”被免除米达制劳役和人头税。于是,许多大庄园收留了这些“外来人”,并同他们签定劳动合同,向他们预付工资、衣物、住宅、小块土地,印第安人不断地从庄园主那儿得到预付报酬,一时难以还清,于是由合同雇农变为定居在庄园里的债役农。1632年国王正式下令废除农业中的劳役摊派制。从那时起,大庄园不再是简单的“耕地”或“牧场”,而变成了一个配套的生产单位,它从此是一个长期有人居住的领地区,有耕种地和休耕地、用于储藏收获物的粮仓、供庄园主及其管理人员居住的住宅,劳工住的棚屋,小手工作坊和工具棚。整个17世纪,西班牙人大庄园上可利用的临时劳力很少,债役农成了主要的劳动力形式。
        18世纪情况有所转变,大庄园的劳力出现多样化。印第安人口的回升和大庄园对土地的兼并都加剧了印第安人村社土地的短缺;西班牙国王通过劳役摊派制控制劳动力的努力已经终止;并有大批无权要求村社土地的混血种人出现。所有这些趋势都增加了可利用的临时劳工。在有些地区,土地不足的村社构成了大庄园的临时劳动力的市场,农忙时为大庄园提供季节性帮工;有些村社的印第安人则到大庄园租种土地,成了大庄园的佃农或分成农。这样,到18世纪,在成熟的大庄园至少有债役农,佃农或分成农,按日付酬的自由雇工等几种形式的劳力,另外,在如秘鲁沿海、委内瑞拉等地的一些庄园中还保留了较多的黑人奴隶。[12]
        怎样看待大庄园的劳动力性质?大庄园主与庄园劳力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人身依附?首先,黑奴、佃农或分成农与庄园主之间的人身依附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关于债役农性质的评价是有分歧的,传统观点认为庄园主通过使印第安人陷入不能偿还的债务而将其变为债务农奴,终身束缚在庄园从事劳动,甚至延至其后代,这是一种“奴隶制的隐蔽形式”。但新的研究成果表明,债役农的普遍性和残酷性既有时间差异,又有地域差异,是依据人口规模、国内外市场条件、大庄园的生产类型(谷物、畜牧、经济作物)、土地质量、土著村社的-经济自治力、政府的干预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17世纪债役农一度成为庄园劳力的支配形式,这时人口下降到最低点,劳动力缺乏,地主通过出租土地、预付现金和实物换取债役农的劳动,并庇护他们免遭劳役摊派,它比奴隶制、监护制、劳役摊派制相对人道一些。18世纪和19世纪初,在劳力稀缺的地方(如墨西哥的北方和南方),债务和奴役程度均较强,而在劳力充足的地方(如墨西哥中部),则有一种自愿的非强制性的债役农,债务被看作一种贷款的特权,欠债额也不高。在安第斯地区,债役农的通常形式是农民租种大庄园的小块土地,种植农作物,盖有简陋的小屋,养有鸡和猪,地租和水费有时用现金或土地上的产品支付,更多是用劳役支付。在地少人多的地区,庄园主可以索要较多的劳动天数[13]。新的研究成果呈现了债役农制的复杂性,强调了有些地区债役农的自由流动性,但这并不能完全否定债役农与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至少是一种租佃关系。另外,这种租佃关系的文化层面的东西,如大庄园中盛行的恩威并重的家长制统治、教父身份、干亲关系都被用来建立有约束力的关系[14]。协助庄园主束缚债役农的工资商店制(以实物支付工资的商店)也是普遍存在的[15]。债务本身是一种经济剥削,但当债役农陷于大庄园的复杂关系中后,他所受的就是一种超经济强制性的剥削了。再次,自由雇工分两种,一是由混血种人构成的管家、监工、税收和地租征收员、牛仔等上层自由雇工,二是由贫穷的村社印第安人组成的季节工。前者大多数人与庄园主有债务关系,这种债务有时被看作他们享有的向庄园主贷款的特权。后者所得到的“工资”微薄,通常仅够交纳人头税,而且他们大多数人得到的还不是现金,而是债券工资和实物工资,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是村社中的份地,因此,他们算不上真正的自由雇工。到目前为止的研究表明,殖民地时期并不存在一个自由的劳动力市场,所谓的货币工资其实更多的是生存手段(信贷、食物配给、住房、土地使用权)[16]上述分析可见,债役农不是大庄园中唯一的劳动力,也不能说是“奴隶制的隐蔽形式”;大庄园中存在着雇佣劳动形式。但是,大庄园中雇佣劳动显然不占主流,而占主流的劳动形式是亚封建的租佃关系和其他前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关于巴西殖民地的劳工形式,在16世纪30年代转向甘蔗生产后的半个多世纪里,葡萄牙人认真地实验过5种劳工形式,其中4种以印第安劳工为主:通过实物交换获得的土著劳工,直接将印第安人变为奴隶;“农民化”,即居住在耶稣会教士控制的村庄里的印第安人可向村外地主提供劳役;以及工资劳工。1580年后,种植园的劳工形式才明确转向黑奴制。大量使用黑奴的原因是:1562—1563年发生的瘟疫造成土著大量死亡;1567年印第安人大起义震撼了巴伊亚;由此引起的葡萄牙人内部以耶稣会和王室为一方反对种植园主滥用印第安人的-冲突。这一当地条件的变化,再加上国际市场糖价上涨使投资购买黑奴成为可能,于是黑奴制就成为最佳选择。但从印第安奴隶向黑奴的转变进度迟缓,1585年在伯南布哥印第安奴隶与黑奴之比为3:2;1591年在巴伊亚二者之比为3:1。直到1638年黑奴才占绝对优势[17]。除黑奴外,还有从属于种植园的甘蔗农场主,这种人自己没有糖坊,专向糖坊供应甘蔗,他们有的拥有自己的土地,有的是糖坊的分成农或佃农,并有自己的奴隶。另外,还有干各种杂活的白人和有色自由民,这些人是雇佣的劳动力,但所占劳工比例很小。按日付酬的印第安人零工或月工所付工钱不是现钱而是以物折算[18]。从封建的土地关系中产生出奴隶制度是巴西的一个特点。
        在巴西,“糖坊”一词不仅指榨糖磨坊,它是包括磨坊、供煮沸和净化蔗汁的附属建筑物、蔗田、牧场,住宅区、奴隶、牲畜和其他设备的经济综合体。每座糖坊既是工厂,又是农场。一方面,种植园主拥有生产资料和生产者本人──奴隶,并对奴隶有生杀予夺的权利,他是奴隶主;另一方面,他有着强烈的赢利目的,为欧洲市场而生产,他还必须拥有资本、技术、经营和管理经验,他又是资本家或企业家。因此,巴西的种植园奴隶制已经不完全等同于古典奴隶制,它是奴隶制度与资本主义的共生体。但仅就奴隶与奴隶主的关系而言,它仍是前资本主义的。


    < 1 >   < 2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7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