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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职官管理制度的成功经验初探

            

    官吏的管理与权力的运用相伴而行。因此,治民先治吏成为历代王朝的共同经验。研究并借鉴中国古代职官管理制度的成功经验,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中国古代职官管理制度从内容上主要包括官吏的选拔制度、任用制度、培养教育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爵秩禄制度、休假与致仕制度等。笔者认为中国古代职官管理制度的成功之处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       推进官吏选拔制度

    我国古代的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曾采用各种不同方式选拔和任用官吏。在夏、商、周奴隶社会,实行世卿世禄制,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相统一,奴隶主贵族通过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吏,从中央到地方的权力分别掌握在大大小小的奴隶主贵族手里,而且世代相传,不能任免。战国时期,各国变法,基本上废除了世卿世禄制。由于需要大量人才,各国国君和贵族将一批有才干的士供养起来,以备使用。各国还注意从别国招贤纳士。到了汉朝,实行“察举”和“征辟”。所谓察举,是指州郡等地方长官在自己的辖区内进行考察、选拔人才,并向中央推荐,中央经过考核任以官职。所谓征辟,包括皇帝征召和公府与州郡辟除。皇帝特征、聘召人才为“征”,公卿郡守选拔幕僚属官为“辟”。但到了东汉后期以后,由于官僚们的徇私舞弊,乡举失实,竟出现了“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的现象[1]。魏文帝曹丕采纳了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由司徒在朝官中选出有名望的人回原籍担任州、郡中正,中正通过察访同郡人士并根据其德才、家世评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等级,上报给司徒府,司徒府再上交吏部考核,合格者授予官职。这一制度在初期多少改变了州郡操纵乡里舆论的局面,能选拔一些较有才能的人,但到了西晋以后,中正被“著姓大族”所垄断,中正品定等级只注重门第高低,九品中正制演变成士族门阀子第仕途入官的工具,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隋文帝时废除了九品中正制,589年命“京官五品以上、总官、刺史以志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2]。606年,“炀帝始建进士科[3]”,以分科考试的办法选拔官员,标志科举制度创立。唐朝时科举制得到完善。唐朝科举分常科和制举。常科每年举行,由礼部主持,常设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等。制举即特科,是皇帝临时下诏定立名目举行的科考。武则天时又增加了武举,由兵部主持。在众多的科目中,进士、明经两科尤其受人重视。录取率进士科约为1/60,明经科约为1/10。武则天还亲自主持考试,创立了殿试。不过唐朝考试及第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还要参加吏部的考试,即“省试”或“释谒试”,合格者才能授官。北宋时科举制进一步发展。科举考试分乡试、省试和殿试-。殿试成为定制,殿试后直接授予官职。加强了考风考纪,实行糊名、锁院、誉录制等。到了明清时期,科举制得到强化并走向衰落,科考分为-,即乡试、会试、殿试。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各部政使司举行的省级地方考试,考点设在南北京府和省城的贡院,参加考试的有本省院试科举生员和监生,考中者称举人。举人在乡试的第二年到京师参加会试,会试由礼部主持,考中者称贡士。贡士在会试的当年参加殿试,由皇帝主持,录取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头名为状元,二名为榜眼,三名为探花;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明清时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四书五经为主,脱离实际,所论述的内容必须遵循宋朝朱熹《四书集注》的观点,不能发挥个人见解,文题是八股文,形式死板,内容空洞。统治阶级的意志造成了科举制的僵化,科举制被引向死路。

    科举制虽有本身的缺陷,而且在后期它禁锢了知识分子的思想,摧残了人才,但它是我国历史上最主要的选官制度,延续了1300多年,其积极作用是深远的。它打破了原来世家大族操纵仕途的局面,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它使大批中下层地主通过考试参加到政权中来,扩大了统治基础,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它把读书、考试、做官紧密结合在一起,有利于提高官员的文化素质。科举制的特点是“怀牒自进”,不需荐举,直接报名,它所体现的公开考试、公平竞争、层层挑选、择优录取的原则不正是我们今天所倡导和追求的吗?西方国家借鉴并发展了中国科举制的这些进步因素,建立了现代西方文官制度。中国是公认的现代西方文官制度的创始国,有些学者还把科举制称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这不充分说明了科举选官具有先进性和广范影响吗?                                                                      二、健全官吏考核、回避制度

          为了选贤用能,赏善罚恶,奖勤惩懒,防止官吏徇私枉法,从而改善吏治,稳固江山      社稷,各朝代不断完善官吏考核制度、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对官吏的考核不断走向成熟化、制度化。夏朝时“三载考功,五年政定”[4]。商朝时商汤创立了“三有宅考绩法”[5],职官就任三年一大考。西周时对京官的考核称大计,“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6],包括6条标准:廉能、廉政、廉善、廉辩、廉法、廉敬,对地方官的考核称大比。战国时在各诸侯国出现了上计制度,主要以垦田赋税、刑罚治安、财政支出、户口多少等考核官吏,一般在年终进行。秦朝时制定了《课律》等法令,对官吏的考核从两方面进行,一是以“五善五失”的标准考核品德,二是采用上计制度考核官员的政绩。上计的主要内容是治民、劝功、决讼、检奸、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等,较战国时更全面更细化,上计办法是由县上计到郡,再由郡上计到朝廷。西汉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备,考核分上计和考课两种,由丞相和御史大夫两部门掌管,分两个系统:一是中央课郡,郡课县,县课乡、里、亭,这是从中央到地方的系统;二是由卿令或各部门主官各课其属吏。东汉时以太尉、司徒、司空三公辅政,分掌军政、民政和官员的考核。另一方面,从西汉后期发展起来的尚书台势权加重,尚书台所属之三公曹尚书掌握全国州郡的考课。三国两晋南北朝时,考核对象从地方官吏扩展到中央百官。隋唐时考核制度臻于规范化、制度化,从形式到内容、程序都趋于完备。出现了中国古代第一个专职考核机构——吏部所属的考功司,考功司设有考功郎中、考功员外郎等,“掌内外文武之考课”[7]。唐朝时每年举行一次小考,每隔四年举行一次大考,考核标准流内官按“四善二十七最”,“四善”主要是品德方面的标准,“二十七最”是根据不同部门情况制定的具体标准,考核结果分上中下-九等,对流外官考核按行、能、功、过分为四等。宋代,由审官院负责京官的考核,地方各级官员由考课院考核,标准基本同唐,考核结果分上、中、下三等。元代的考课按五事三等考课升殿法,五事包括:户口增、田野辟、诉讼简、赋税平、盗贼息。五条尽备为上选,三事为中选,二事为下选。明朝的考核分“考满”和“考察”两种。“考满”是在官员任期内定期举行的考核,具体规定是,任满三年的考核叫初考,六年叫再考,九年叫通考,考核结果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个等级。“考察”是不论官员的任期,对所有官吏定期进行的考核,分“京察”和“外察”,“京察”是针对京官,六年一次,“外察”又叫“大计”,是针对京城以外的地方官员。“考察”主要除理八个方面的问题,即“八法”: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软、不谨[8]。清朝沿袭了明朝考核法,但把“考满”改为一年一次,三年为满。对“考察”作出了“四格八法”的规定。“四格”是才、守、政、年。“八法”与明相同,凡属“八法”者按规章黜陟。

    为了避免官员的徇私,自东汉后实行回避制度。东汉实行“三互法”,基本精神是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汉代还规定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属关系的,不得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如果选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唐代不仅规定官员不能在本籍任职,而且不许在本籍所在的近邻州县任官。唐还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亲族间要回避,如宰相之子不能任谏官,兄弟不可在同省任职等。明代进一步健全了回避制度,包括籍贯回避、亲属回避、听诉回避等。明洪武元年规定:在两京,其父兄伯叔担任行政主管者,其弟男子侄不得担任监察之官;内外主管衙门及所属衙门中有系父子、兄弟、叔侄关系者,要回避;回避的原则是依官阶以低就贵[9]。清代对任官的回避规定更为严格,如明确规定不能在原籍周围 500里内为官。把任职回避的范围扩大到了祖孙关系、姐妹关系和姻亲关系,“京师中央各部、院尚书、侍郎以下,至翻译满语文的笔贴式以上,有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之关系者,不得同时在同一衙署供职,令官阶低者回避。乾隆五十八年规定,母亲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女婿、亲姐妹之子,都不得在同一衙门内为上下隶属之职”。 “如有捏称宗族姻亲,择缺美恶者革职(私罪)。该上司自认姻族扶同捏报者,亦革职(私罪)。在外失于详查之出结官,降一级调用,在京查之出结官,降一级留用(俱公罪)。凡假借回避,有意择缺者,均照此例议处”。[10]

    三、加强道德教化和廉政建设

    历代统治者在治国实践中把官员的道德素质和廉政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意图通过道德教化使官员远恶近善,并注重实施廉政措施,奖廉惩贪,遏制腐败,从而达到长治久安。

    早在夏朝时统治者就有所谓“夙夜惟寅,直哉惟清”[11]的廉政思想。西周在选拔官吏时吸取了夏商亡国的教训,特别强调道德品行,以“六德”(知、仁、圣、义、中、和)与“六行”(孝、友、睦、姻、任、恤)[12]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西周时对官吏的考核有五大过罪的要惩处,其中就包括帷货(接受贿赂)、帷来(接受请托,贪赃枉法)。春秋时管仲把礼、义、廉、耻视为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并强调“清洁于货”是设置官吏的重要条件。秦朝虽然在国家治理上反对“礼治”,“独任法治”,但仍重视官员的道德素质。上已提到秦朝“五善”、“五失”的考课原则,“五善”即“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13],主要是道德上的要求,“五失”之一则是“贱士而贵货贝”[14]。秦律中还规定“通一钱,黥为城旦”[15]。对“清廉毋谤”的官员“必有大赏”[16]。到了汉代,随着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礼义道德教化也被治于治国的首位,汉代察举制的一个重要科目就是孝廉。察举制的主要标准为“四科取士”和“光禄四行”。“四科取士”为“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四曰刚毅多略……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光禄四行”是“质朴、敦厚、逊让、节俭”[17]。汉代“贵廉洁,贱贪污”。“残民贪污烦扰吏,百姓所苦,务勿用之”。[18]汉代对官吏贪污处罚甚严,“赃直十金,则至重罪”[19]。“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20]。汉代对贪官还做了三代禁锢的规定,即三代不能为官。魏晋南北朝时,选官虽重门第,但也规定选官要“洁身劳廉”。曹魏时针对官吏贪污成风的现象,设立了“清赇律”和“偿赃律”。“清赇律”规定官吏凡收受贿赂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徒、流、死的处罚。“偿赃律”规定凡官吏中有受赃毁法者,一律给予严惩,所有赃物均收归官府。唐朝统治者更加强调德礼在治国中的作用,唐朝科举及第者参加的“释谒试”,吏部考试主要从身、言、书、判四方面进行,若“四事皆可称,则先以德行,德行均以才,才均以劳”[21]。上已提到唐对官吏考核的标准“四善二十七最”,四善专指品德,“一曰德义存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格勤匪懈”[22]。官吏的考核分九等,其最低一等是“居官谄诈,贪浊有状”。[23]唐高宗时颁布了《唐律疏义》,为惩治贪污犯罪提供了法律保证。唐玄宗时制定的监察法规——《六察法》的第一察便是“察官人善恶”。唐律对受财枉法的官吏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普通官员“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与者减五等”[24]。而对主管官员“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25]。对监临自盗、贪财枉法的官员遇赦不原。宋代在唐律基础上对贪污防范更严密,惩处更严厉。元代对居官“清慎公勤,政绩昭著”者优加提拔;对“废公营私,贪污败事诸人,陈告得实,则依条断罪”。[26]明代朱元璋这位以重典治国治官著称的皇帝,也认为“礼乐者治国之膏梁”,在察举贤才时,“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对为官“廉能著称,治行超卓”者皇帝要亲自召见,重赐嘉奖,破格任用。“八法”第一条就是贪。轻者削官为民,重者依法惩办。“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出众,仍剥皮实革,……官府公坐旁,各悬一剥皮实革之袋,使触目惊心”[27]。清代“四格”之一的“守”包括廉、平、贪。《大清律例》规定根据官员贪赃受贿数量多少或斩、绞,或进行经济处罚,或解职罢官,永不叙用。

    四、完善官吏监察制度

    权力失去监督往往滋生腐败。为了监察各级官吏的执政活动,弹劾其不法行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从而维护统治秩序,加强皇权,中国历代王朝不断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和严密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历史沿革中逐步形成两大主要系统:御史台系统和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台官、宪官或察官,职在通过弹劾手段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又叫言官或垣官,职在谏诤封驳,审核诏令奏章,对上纠正皇帝的决策失误。

    秦汉时监察制度已初步形成。秦时在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在地方上设监郡御史。汉武帝时加强了监察制度,除在中央设御史大夫外,又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这三者互不统属,“职在典军师、外部君,无所不纠,封侯、外戚、三公以外无尊卑”[28]。地方上创立了刺史制度,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各设一刺史,刺史级别不高,但代表中央可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东汉时御史府改称御史台,属少府,地位提高,权力加重。秦汉时期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出现。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得到发展。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成为完全独立的专门监察机构。废除了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谏官系统走向规范化、系统化,有了自己独立的机构——集书省或门下省。隋唐时期监察制度趋向成熟。隋设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上设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由察院的监察御史巡回按察,形成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和门下两省,负责规谏皇帝,形成台谏并立的局面。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强化。宋朝时中央设谏院,台谏职权相混,趋向合一,地方上设通判,监察地方官吏,直属皇帝。元朝时中央设御史台,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在地方上设立了行御史台,行御史台作为御史台的派出机构,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常驻地方,监察地方官吏,从而使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机构浑然一体。明清时期监察制度更加严密,明时把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专门的监察机构,直接受皇帝统制,科道并立。地方上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使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上基本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的监察系统达到空前统一和严密。

    纵观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它有以特点:第一,监察机构独立,体系严密。御史台逐步成为独立的中央监察机构,地方监察机关一般不受地方控制,监察机构和最终监察权由皇帝直接控制,便于监察机关排除干扰,提高监察效率。监察系统由上而下呈放射形散布,纵横交错,形成严密的监察网络。第二,“人众秩卑职广权重位显”,指监察人员数量多,中央监察官员官高位显,地方监察官品级低,一般为七品,但代表皇帝和朝廷进行监察,职权范围广,权威重,以小制大,以内制外。这样就能保证监察官员无所顾忌,不畏权贵,行使监察、惩处大权。

    以上四方面为中国古代职官管理制度的成功经验,这些经验在历史上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选贤任能,黜恶扬善,遏制腐败,改善吏治,提高官吏的为政素质,从而保证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巩固和发展了我国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汉武帝时的大一统、东汉的“光武中兴”、唐朝时的“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清朝“康乾盛世”等局面的出现与这些成功经验密切相关。这些成功经验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的稳定和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受到世界的珍视。在今天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我们应该借鉴其合理内核,推动我国人事管理制度逐步走向现代化。

    注释:

    [1]    葛洪:《抱朴子》卷十五,《审举》

    [2]《隋书·高祖纪下》

    [3][21]《通典·选举典》

    [4][5]《史记·五帝本纪》

    [6]《周礼·天空·大宰》

    [7]《旧唐书·职官志》

    [8]《明史·选举三       》                                                                                                                                  [9]   徐溥等撰,《明会典.改调》[S]卷5,《四库全书》[M]第61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151页。
    [10]《光绪会典事例》[S]卷47,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古代史教研室等编《中国历朝行政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835页。

    [11]《尚书·尧典》

    [12《周礼·大司徒》

    [13][14][16]《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

    [15]《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 

    [17][18]《后汉书·百官志》

    [19]《汉书》卷83《薛宣传》

    [20]《汉书》卷23《刑法志》

    [22]《唐六典·尚书吏部》

    [23]《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

    [24]《唐律疏义》卷26《杂律》

    [25]《 唐律疏义》卷11《职制律》

    [26]《元典章·饬官吏》

    [27]《清朝文献通考》卷59

    [28]《续汉书·百官志》注引蔡质《汉仪》

     

    参考书目:

    1.《科举史话》     王道成           中华书局       1998年6月第一版

    2.《中国古代-制度史论》     刘文瑞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3.《中国法制史》        曾宪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月10月出版

    4.《简论中国古代人事制度的成功之处》        许坚       《历史教学问题》1992年第3期

    5.《中国古代文化概述》     马振亚等著       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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