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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存废

    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存废

     

     “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的侨民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特权。他们在中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只受本国驻中国领事法庭的审判,中国政府不能过问。

    领事裁判权产生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该章程第13款规定:“凡英人控诉华人时,应先赴领事处陈述。领事于调查所诉事实后,当尽力调解使不成讼。如华人控诉英人时,领事均应一体设法解劝,若不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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