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之一:必须将教学案例>的开发当作案例法实施和成功的首要前提
20世纪初以来,案例教学的思想使西方的教师教育得益不少,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案例教学的研究再度进入兴盛时期,有学者甚至在80年代末预测90年代将是“案例的十年”,而刚刚过去的90年代似乎也证实了这一预测。然而在我国,案例教学在教师教育中还只是刚开始受到注意,有成效的实践更为少见。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可为教师教育所用的教学案例严重缺乏。
可以认为,案例法在法律和医疗这两个专业教育领域中的首先应用是因为这两个领域的实践具有丰富的、可利用的案例资源。在商业教育领域中,案例教学最初进展缓慢,就是因为可利用的案例材料缺乏;而随着案例开发工作的进展,案例教学在许多商业学校中迅速得以流行。与此同时,在教师教育中案例法的最初尝试却遭受了严重挫折。梅塞斯教授在讨论为何是商业而非教育首先在案例法的运用上取得成功时,归纳的第一个原因就是资源的可利用性。从某一方面看,教育领域类似于商业领域,存在着广泛的实践,然却没有直接产生能为教师教育所用的教学案例,而且教师教育中案例的开发可能更为困难。因为商业领域中对可能遇到的商业问题具有一致的认识,而教育领域中缺乏“学术上的一致性”,从而给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案例开发造成了较大困难。
当今西方在沟通教师教育中的理论与实践的努力有两种尝试:其一就是案例教学;其二为所谓的校本教师教育,即将师范生置于中小学的实地情景中,其实质就是将中小学当作英国学者哈格里夫斯(Hargreaves)以医学教育中的教学医院(Tea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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