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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的“驱口”

    报,也要被处死;而主人故意杀死无罪的“驱口”,杖八十七,因醉而杀死减一等,如果打死一个“驱口”,只要能将全家放良,就可免罪。法律规定:“驱口”不得与良民通婚,但如有违法私自结婚,则:如良人女嫁与“驱口”为妻,此女即降为“驱口”;但如“驱口”女嫁与良人为妻,此女变为良人。这也反映出男性至上的封建思想。法律又规定:斗殴-者死,然而良人斗欧杀死他人“驱口”,只杖一百七,完全是针对“驱口”等贱民而设的。

      但是“驱口”不同于奴隶,因为:一、主人可以随意买卖“驱口”,但把其像奴隶一样当作牲畜去屠杀是不被允许的。《元典章》卷四二记载至大元年一个官僚上书道:“访闻在都富室之家,奴隶(即“驱口”)有犯,并不经官言理,往往用铁枷钉项。凡奴隶之数,贵贱虽殊,亦皆人之子也,设有愆过,若本使不恕,理应送官惩戒,岂有法外凌虐伤残之理。什伤风俗,拟合禁止”。可以看出,虽然伤残“驱口”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但在法律上是披禁止的,这同被当做牲畜一样对待的奴隶是不一样的。二、从劳动产品上看 ,奴隶的劳动产品完全归主人所有而“驱口”的劳动产品则分为三部分:主人、国家和自己各占一部分。以农业为例,地主只要通过“岁责其租赋”的剥削形式占有一部分劳动产品 ,剩下除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租税外,其余归“驱口”所有,尽管数量很少。因此,元朝的“驱口”虽地位十分低下,但不是奴隶,而相当于封建经济关系中的农奴。

    摘自:《历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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