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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二三十年代南京国民政府关税自主政策

    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等。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在国民面前表现出独立自主的形象,也为了获得较好的国际地位,更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于是决定实行关税自主。

    1927年7月19日,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关税自主。7月23日,国民党发表布告,声明:自9月1日起,在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6省,实行关税自主,裁撤厘金;同时规定,外国进口货物除按5%的税率征税外,普通品值百抽7.5,甲种奢侈品值百抽15,乙种奢侈品值百抽25,丙种奢侈品值百抽57.5。但此举遭到列强的激烈反对,迫于压力,南京国民政府只得暂缓实行。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发表对外宣言之际,要求各国“遵正当之手段,实行重订新约,以副完成平等及相互尊重主权之宗旨”。7月,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表宣言又指出:中华民国与各国间的条约,已届期满者,当然废除,另订新约;尚未期满者,以正当之手续解除而重订之;旧约已期满,而新约尚未订定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方法,处理一切。

    美国出于种种利益上的考虑,于1928年7月25日首先与国民政府签订《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条约规定:历来中、美两国所订立有效之条约内所载关于在中国进出口货物之税率、存票、子口税并船钞等项之各条款,应即撤销作废,而应适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于是,美国承认从1929年2月1日起中国实行关税自主。随后,法国、挪威、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荷兰、瑞典、英国、西班牙等国也陆续与南京国民政府缔结了“友好通商条约”或“新关税条约”。
    由于得到多数列强的承认,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2月 1日开始实施关税自主以后的国定税则:中国关税实行1925年议定的差等税率,即分七等,税率从7.5%至27.5%不等。这虽然提高了关税,但仍算不上是完全的自主关税。因为列强之中,日本不同意中国关税自主,理由是中国仍未履行其在1925年北京关税会议上作出的裁厘承诺。为此,中日双方进行了长期协商,在中国作出了重大让步后,1930年5月,双方签订了《中日关税协定》,规定由日本进口的棉货类、鱼介及海产品、麦粉三类货物在三年中,杂品在一年内,维持旧有的5%税率不变;中国向日本出口的布、绸缎、绣货也在三年内保持旧有税率。在上述条件得到实施三年后,日本同意中国关税自主。至此,中国关税自主权得到各国的共同承认,南京国民政府于1930年12月7日公布了新的国家关税税则,自1931年1月1日起实行。这个关税税则将税率从5%至50%,分为12级。这个新税则降低了一些工业原料的进口税率而提高了一些制成品的进口税率,因而增加了财政收入,保护了民族工业。此后在1931年7月、1932年3月和8月、1933年1月,又相继对关税作了修订,主要是提高了进口税率,彻底废除了常关税,并征收10%的海关附加税。1933年5月国民政府乘中日互惠关税协定期满,对关税作了根本的修正,税率从5%至80%共分13级,并大大提高了进口税率。日本对这个新税则强烈抗议,认为它妨害了日本对华贸易。于是1934年7月,国民政府又实行了新的税则,降低了棉货、海产品和纸张的进口税率,但提高了重工业品、化学工业品的进口税率。至此,南京国民政府自主关税政策大体完成。

    南京国民政府所实施的关税自主政策,提高了进口关税,降低了出口商品的税率,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商品倾销,保护了中国的民族工商业,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其进步作用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一政策的完成,标志各国都承认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任人欺侮宰割的局面,增强了民族自尊心,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同时,由于打破了协定关税税率,即值百抽五的固定税率,较大地提高了进口税率,从而大大增加了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

    其次,关税税率的提高,使关税收入激增,因而提高了关税收支在国家财政总收支中所占的比重。据统计,1927年到1934年,每年的关税收入分别是107089330元、128274076元、238101285元、281405583元、383404217元、295954026元、325388702元、300403908元。1916年关税收支在财政总收入中仅占24.4%。至1934年已上升到40.6%。在正常情况下,南京国民政府财政收入中,关税收入占半数以上,有些年度甚至高达60-70%。关税收入的剧增,对支持一个全国性的政权具有重要意义,为国民政府废除苛捐杂税,改革税制创造了极为有利的物质条件。

    第三,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国民族工业和国内市场,抵制了外货的倾销。以缫丝业为例,由于1929—1931年世界经济危机的严重打击,海外丝价狂跌,国内也受到很大影响,如江浙丝业即陷入恐慌之中,这时国民政府豁免了生丝出口税,并增加了人造丝的进口税,施行以后,积压的生丝稍见减少。又如提高水泥的进口税,保护了国内水泥业,1930年税则规定,水泥进口每担征税0.24金单位,1934年税则增加到每担征税0.83金单位,因此输入锐减。当时国民党外交部长称:“即想保护本国实业,亦非求关税自主不可。而我们政府办理外交,先由关税自主下手,也就是这个意思。”

    但是不可否认,南京国民政府关税自主是不彻底的。关税自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关税税率自主权;二是海关行政权。关税税率已基本自主,但也未完全自主,仍受到列强的控制,1930年和1934年对日本无理要求的重大让步即为明证。海关行政权仍由外国人掌握,直至1937年,中国海关的几乎所有负责人仍为外国人。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关税自主政策,虽然有很大的局限性,也没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制度,但是,其在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保护民族市场,促进工商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对中国社会经济产生的影响,应该给予肯定。

    摘自:《历史学习》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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