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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和发展

    8年10月6日,毛泽东在《去台湾同胞书》中,又建议国共两党谈判,实行和平解决台湾问题。60年代,我们党还制定过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纲目,但是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这个愿望未能实现。

    “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决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同时实现了中美关系和中日关系正常化,这就为和平统一祖国创造了内部和外部的必要条件。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了《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地宣布了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同年9月,邓小平在访美期间说:“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从而初步表明了“一国两制”的构想。

    1981年9月,叶剑英委员长发表《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谈话,进一步阐明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9条方针,这些方针政策虽然没有使用“一国两制”的提法,但实际已含有这个意思。这就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的内容开始明晰化。

    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提出在中国收回香港后,“香港现行的-经济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当然有些要加以改革。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邓小平对香港问题的全面阐述,表明“一国两制”构想已经成熟。

    “一国两制”构想的进一步发展并走向法制化。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加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为“一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1984年 2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代表团时,第一次公开使用了“一国两制”的提法。他说:“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此后,邓小平又从各个方面对“一国两制”的构想进行了阐发,构成了完整的实现祖国统一的战略构想,并且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方针和政策。

    1984年和1987年分别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1990年和1993年分别通过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贯彻了“一国两制”的精神,使“一国两制”进一步法制化。1984年5月,“一国两制”构想写进了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国策。

    祖国统一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香港、澳门问题的和平解决是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成功范例,相信“一国两制”的构想,也一定能够使宝岛台湾早日回归祖国。

    摘自:《历史学习》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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