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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建国后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演变

    le="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32">建国后,为了巩固政权和迅速恢复国民经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尚未进行土改的新解放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

    土改中坚决贯彻“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总路线,特别是对富农经济采取了保护的正确策略,加上走群众路线和建立城乡最广泛的反封建统一战线,从而减少了土改的阻力,使土改工作进展顺利。到1953年春,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得了约7亿亩(约4600多万公顷)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免除了约700亿斤粮食的地租,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

    这次土地改革,-上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政权;经济上使得农村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二、农业合作化(1953——1956)

    随着政权巩固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为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1953年中国-党决定在农村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这首先是因为农业不能满足国家大规模工业化建设对商品粮的需求。合作化前的农民个体经济,经营方式落后,力量薄弱,无法抵御自然灾害,无法采用农业机械和新技术,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其次,土改后的农民虽分得了土地,但有些贫下中农因畜力和农具等生产资料不足,生产、生活上仍有困难,重新受高利贷剥削,甚至典当、出卖土地,农村极易出现两极分化。因此实行农业合作化,将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改造成集体经济,是符合当时中国农村实际的,是必要的。

    农业合作化经历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改造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3年)主要是兴办互助组。这种形式其实在1949——1952年就已出现了。土改后,一些贫下中农因畜力、农具、种子等不足,自发地互帮互助,组织起互助组(有常年性和季节临时性两种),非常有利于农业生产。人民政府因势利导,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互助组。互助组的特点是在经营管理上农民集体进行劳动,但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民私有,而且产品分配方式也只是按农民私有土地进行分配,而不按劳动分配。所以说互助组还只是社会主义的萌芽。

    第二阶段(1954-1955年)主要是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具体讲就是农民将土地交社统一经营,除按劳动日分配收入外,仍得按入股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得一定的土地报酬,即采取土地入股分红的办法。可见,这种办法并未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所以说它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

    第三阶段(1955——1956年)主要是兴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特点是农民把土地交社统一经营,按劳动日分配收入,废除入股土地分红。这实质上已经废除了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建立起了集体所有制,因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到1956年冬,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确立了农村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农业生产合作社成为农村的组织形式,一直到1958年搞人民公社。

    由于中国-党认真执行和坚持积极引导、稳步前进、自愿互利的原则,总的说来,改造是成功的。合作化运动将农民的个体私有经济改造成了公有制经济,避免了农村的两极分化,有利于农民共同富裕,有利于农业现代化,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为其他两大改造创造了条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支援了国家工业化建设。应当说当时的生产关系是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实际的。但是在改造后期,出现了“左”的倾向,盲目求快求大,在一定程度上为“人民公社化”埋下了祸根。

    三、人民公社化(1958——1978)

    1957年的反-斗争扩大化,标志着党内的“左”倾思想在-上的开始。1958年党又提出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它虽反映了人民迫切希望建成社会主义的良好愿望,但严重忽视客观规律,标志着“左”倾思想又扩大到了经济领域。“左”倾思想日益发展,毛泽东认为,农村的粮食多得不得了,生产力有了如此大的发展,必须调整生产关系。而且发展农业生产要大修水利,平整土地,用大农业机器生产,那些几百户一社的农业社显然已不适应生产的需要。人民公社化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开始的。其核心内容就是合并和扩大农业生产合作社,提高公有化程度,扩大公有化规模。1958年8月的北戴河会议后,农村的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掀起高潮。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具体说,公社的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合适。农民的自留地、家禽家畜、家庭副业及一些财产无偿地上交公社所有;在公社内,实行贫富生产队拉平,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某些财产无代价地上调。同时实行平均主义的供给制,吃公共食堂、“大锅饭”。平均主义严重。

    原本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后期,已出现了工作过粗、过急、形式简单划一等“左”的倾向,又发动了更“左”的人民公社化,这就进一步使生产关系超前变革,严重脱离了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群众觉悟,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生产力遭到巨大破坏。农村经济陷入混乱状态。

      为此党中央从1958年后半期已开始了纠正人民公社化中的“左”倾错误。1960年后,进一步加大了纠“左”力度,先后出台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农业十二条》、《农业六十条》、《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等一系列文件,从而使公社规模有所缩小(比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稍大)。但就其实质来说,已使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回到了高级社时期,使基本核算单位固定在生产队,较好地解决了生产队的所有权、生产权、分配权的统一问题。至此,农村人民公社的调整工作基本结束。人民公社体制基本固定下来,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才发生新的变化。

    四、包产到户(1978-)

    经过6O年代初调整以后的人民公社体制,仍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一是生产规模仍然较大,生产关系仍超越生产力的实际水平。二是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长期以来,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着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加上人口膨胀,粮食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国家的工业化也受到很大影响。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首先揭开了改革的序幕。这次改革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多种责任制,包产到户,中心目的是给农民以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具体说,在所有制关系上:土地仍归国家集体所有,农民只有经营和使用权,并要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在经营方式上:体现了“统”“分”结合的特点(集体统一规化进行农田基本建设,统一管理,家庭为基本单位承包经营)。在产品分配方面:农民生产的东西,“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即公共提留,统一安排烈军属和困难户的生活等),剩下都是自己的”,真正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兼顾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到1982年,我国农村普遍推行了这一制度。

    实践证明,我国终于找到了包产到户这种适合农村生产力实际水平的公有制的最佳模式,农业生产一年一个台阶,成功地解决了人们的温饱问题,创造了世界奇迹,并推动着农业向着专业化、现代化和商品化方向进一步发展。还为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奠定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

    摘自:《历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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