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六七十年代[注: 七十年代”是指一个世纪的第7个十年。现在特指20世纪70年代。在七十年代,世界形成了美日欧三足鼎立的格局,多极化正式形成。],“反歧视行动”在各个领域展开。在教育方面,联邦政府把废除学校种族隔离过度到系统的种族融合政策。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的几个案子里, 联邦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支持“反歧视行动”政策下的种族融合。它在审理一个有关黑人学生入学的案子时,利用1866年民权法案,禁止私立学校仅根据种族因素而拒绝合格的入学申请者。在裁决中,最高法院阐述了“反歧视行动”理论。法院强调,在有些情况下,法律的平等保护要求政府授予权利时必须把黑人作为一个整体族群来处理,给予他们机会均等的待遇。[18]联邦级别的法院和官员还把“反歧视行动”政策运用到废除学校种族隔离的案子里。直到60年代中期,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中所使用的概念,废除种族隔离(desegregation)仅仅意为向学校分配学生时不考虑种族因素。而且在当时有心计的南方人坚持下,它还规定,废除学校种族隔离并不意味向学校分配学生的目的是改变学生种族成分构成的失衡状态。但是,从逻辑和现实情况来讲,废除种族隔离会自然转化到种族融合(integration)。到60年代中后期,迫于巨大的政治和社会压力,很多联邦官员认为这两个概念实际上是可以互换的,从而把废除种族隔离转化为实行种族融合。1966年,美国卫生部[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卫生工作的组成部门;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最早并一直保留至今的政府部门之一。]、教育部[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共有19个司局组成,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和福利部发布的废除种族隔离的行动纲领,为种族融和政策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以1964年民权法案为参考,行动纲领指出,仅靠划定无种族划分入学地区[19]的办法废除种族隔离是远远不够的。它建议还可采取其他方法,包括关闭某些学校、重新编排年级和组合学校(pairing schools)、允许学校和学生转到以他种族学生为主体的学校。纲领更要求校方和教育部门提供量化数据,以它们为依据评估学校废除种族隔离的执行情况。
在选举方面,也大力推行“反歧视行动”政策。在黑人长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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