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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这一违背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恤刑原则的暴虐刑制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源,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法律中那些独具特色的制度或现象,无不具有经典意义上的理论依据,这种依据也是传统精神的共同准则,由此而获得权威性,并以文化的作用方式影响和规束法律。
然而,就族刑而论,却是一个罕见的例外。在族刑问题上,经典之中有明显对立的观点。椐《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的训词中威胁部下,警告他们如果在战争中不听从命令,就会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被称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记载。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纣,竟赫然为两位后世所追仰效法的"圣王"--夏启和商汤。这实在是一个令后世儒子们感到尴尬的事情,并由此导致他们在注疏中或干脆否认,或妄断"圣王"之语不过是"迫胁"而已,并非会付诸实施(参见)《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孔颖达疏》)。作为经典,《尚书》的这些简短记述给后世的统治者肆无忘惮地滥施族刑提供了理论上的口实。但同是儒家经典,《孟子·梁惠王下》却提出了"罪人不孥"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符合儒家的基本精神的。而"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这句有名的口号更表现了古代哲王的思想立场。作为儒学大师的荀况曾对族刑进行过声讨。荀子视"以族论罪"为"乱世"之举,可谓大胆尖锐之论。且荀子的看法并非曲高和寡,在西汉时著名的盐铁会议上,代表学术正统的"贤良文学"曾以经典为依据,对族刑提出了大胆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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