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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重复---明代吏治是如何从清明走向腐败的,明代吏治述评(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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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官吏之为民害者,赴京师筑城”(《明史·朱熙传》),
其二,凤阳屯田。洪武八年(1375)二月甲午,敕令“官吏受赃及杂犯死罪当罢职役者,谪凤阳屯种”(《明会要·刑四》)。九年(1376),又下诏令“官吏有罪者,笞以上悉谪屯凤阳,至数万”(《明史·韩宜可传》)。
其三,枭首剥皮。据叶子奇《草本子》所记载:朱元璋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且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为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
此外,明初惩治贪吏的刑罚,与前代相比更为严厉。朱元璋钦定的《大明律》,关于刑名,除规定笞、杖、徒、流、死5种外,还恢复使用大辟、凌迟、阉割等酷刑。该律特辟《受赃》专篇,名目共11条,规定“枉法赃”一贯以下杖70,80贯则绞。对违令滥设吏卒害民者,则族诛或枭斩。三篇《大诰》,作为法外加刑,惩治官吏贪污、豪强害民的条例,竞占总条目的80%;其中凌迟、枭首、族诛案数千例,弃市以下案一万多例。例如,假千户沈仪勾通苏州知府张亨、知事姚旭,“冒派差役”,“扰民作弊”,沈及伴当4名凌迟、张、姚枭斩。郑州知州康伯太等12人,私吞赈灾钱粮,除一人外,全部诛杀。这些案例,也不过是其中较为突出的。至于户部侍郎郭恒贪污一案,自六部侍郎以下数百人,均处死刑;各省官吏,株连杀戮数万人就更为著称了。另外,《大诰》还创设断手、剁指、挑筋等肉刑。刑部官吏胡宁等人恣意受财,纵囚代办公务文案,被刖足发本部以警效尤。有很多的评论认为太祖的吏治是恩威并施,奖惩结合。其实不然,与“威”、“惩”相比,“恩”,“奖”实在是微不足道的。朱元璋晚年,解缙曾上书指出:“国初至今将二十载,无几时不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尝闻陛下震怒,锄根剪蔓,诛其奸逆矣,未闻褒一大菩,赏延于世,复及其乡,始终如一也。”(《明史·解缙传》)当属实情。
监察的作用在于使贪官污吏难以心存侥幸。朱元璋曾称:“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明史·职官二》)可见对监察之重视。洪武六年(1373),亲自“令御史台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举有司官有无过犯,奏报黜陟”,成为明代“考察之始”(《明史·选举三》)。当时针对地方的常设监察官主要有三种:
其一布政使。历史上,凡是以“使”为名官职,原本均为中央监察官。布政使虽然不是中央监察官,但原为中央官,后来也兼掌监察之职。布政使的前身为行中书省的参知政事。行中书省原为中书省驻外机构,参知政事本为中央派出官员。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参知政事为布政使。至此,布政使成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但《明史·职官四》记布政使职掌有云:“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宫,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布政使兼掌一省监察,权力不小。
其二按察使。同样也是为“使”的官。它的名称始见于唐代,为中央监察官。元初名称为提刑按察使,后改为肃政廉访使。称提刑或肃政,同样也是监察官。明初,即置提刑按察司。首长按察使,《明史·职官四》记其职掌云:“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末句是其职掌重点。明省下分监察道。洪武十四年(1381),置各道按察分司。十五年(1382),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规定:“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按察使作为一省监察首长,权力很大。
其三监察御史。隶属于都察院,是真正的中央监察官。《明史·职官四》说:“按明初制,恐守令贪鄙不法,故于直隶府州县设巡按御史。”这是明代以御史监察地方的开始。但其职权以后被按察等官所取代。洪武十年(1377),开始派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十五年(1382),又分监察御史为十二道(后增为十三道),常住理事。这里的道为监察区划,有大、小之别。大道相当于行政区划的省,小道就是前述按察分司所管省下监察道。监察御史所掌为大道,有110人之多,分常住与巡按二类。《明史·职官二》记常住监察御史职掌为:“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记巡按监察御史职掌为:“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监察御史作为中央派出监察官,权力更大。
此外,还有定期的巡抚和不定期的考察。《明史·职官二》都察院条称“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有提督,有巡抚,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及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名。”总督以下诸名目,只要加有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都成为中央监察官,可见非正式中央监察官之多。其中,巡抚之名,起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太子朱标巡抚陕西,当时尚非专任。仁宗洪熙元年(1425)八月,大理卿胡概、参政叶春巡抚南畿浙江,开始设巡抚专职。此后,巡抚成为中央定期派出的监察官,其余则均为中央不定期派出考察官吏的监察官。《廿二史札记》专设“遣大臣考察官吏”条,记洪武迄景泰中央遣大臣考察官吏事例甚详,末云:“时已设巡抚,又遣大臣考察,重吏治也。”
刑戮宣示惩戒,监察杜绝侥幸,二者结合,尽管腥风血雨,百官重足而立,但却整肃了一代吏风。
二、破格与久任相结合的前期吏治
太祖建制,成祖继承。《明史·循史传序》云:“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英、武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鲜贪残,故祸乱易弭也。”吏治如此,方法无非破格与久任而已。
破格的作用在于使贤良容易脱颖而出。此制实际上创于太祖。当时天下初定,急需人材,故不得不破格用人。洪武元年(1368)九月,太祖下诏称:“天下之治,天下之贤共理之。”又称:“有能辅朕济民者,有司礼遣。”(《明史·太祖本纪》)十一月,即遣大臣魏观及文原吉,詹同、吴辅、赵寿等,分行天下,访求贤才。六年(1373),又令有司察举贤才,以德行为本,文艺次之。其目有聪明正直、贤良方正、孝弟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多种,皆礼送京师,不次擢用。十二年(1379),征召天下博学老成之士至京师。十四年(1381),诏求明经老成之士,有司礼送京师。同时,太祖又因科举多取文词,不涉实务,故而废科举,实行荐举。荐举的目的也在于破格用人。中外大小臣工皆得推举,下至仓、库、司、局诸杂流,亦令举文学才干之士。其被荐而至者,又令转荐。据《明史·选举三》记载,吏部奏荐举当除官者,多时至3700余人.少时亦至1900余人。此制明前期基本承袭。如:
(一)宰辅破格。何显周,洪武中举耆儒,后任四辅官。张度,洪武五年由椽吏擢监察御史,累官吏部尚书。李原名,以通经儒士举,洪武二十年任礼部尚书。李至刚,洪武二十一年举明经,成祖时修太祖实录,官至礼部尚书。杨士奇,建文初荐入翰林,成祖时累官左春坊大学士,进少傅。徐晞,永乐中以县功曹历部署,正统间累官兵部尚书。
(二)知府破格。郎敏,洪武中以国子生授监察御史,任饶州知府。范济,以文学举,洪武中任广信知府。蔺芳,举孝廉,永乐中出任吉安知府。廷臣出任知府,也算破格。宜德五年五月,命廷臣赵豫,况钟、罗以礼、莫愚、邵曼、马仪、陈本深,陈鼎,何温渊9人出任松江、苏州,西安、常州,武昌、杭州、吉安、建昌、温州知府。同年十一月,又择廷臣25人出任知府。
(三)知县破格。颜伯玮,建文元年以贤良征,授沛县知县。李信圭,洪熙时举贤良,授清河知县。范希正,宣德三年举贤良方正,授曹县知县。地方百姓亦可保荐知县。正统时,杨贡任交河典吏,得民心,知县林俊调任,父老奏贡清正廉能,乞代其职。吏部尚书王直以贡为掾吏,不同意。英宗认为:“民既保奏,宜顺其情,若拘以资格,用人之途狭矣。”遂之任,果以称职闻。
此外,还有其他破格。如鄱阳人张琬,洪武时以贡士高第为给事中,一日,帝问天下财赋户口之数,口对无遗,立擢左侍郎。金吾前卫经历黄福,洪武时上书论国家大计,帝奇之,超拜工部侍郎。邢浩、卢友谅、齐瞻、金良佐、吴昭、陈宗颜、安处善、徐子民、曹岱、粱伯与、彭友信、李宜之,洪武中以儒士举,俱为布政使。马麟、盛仪,俞景周、周克敬、孙豫、江润、艾瑛,永乐中举人才,俱任布政使。
久任的作用在于使政策有其稳定性。此制也创于太祖。史称太祖仿汉官吏久任之法,“凡诸良吏秩满当迁,或误罢黜,亦多因部民之请,使进秩视事,往往二三十年不易”(《廿二史札记》)。此制明前期亦基本承袭。如:
(一)宰辅久任。明前期,杨士奇在内阁43年,金幼孜在内阁30年,杨荣在内阁37年,杨溥在内阁22年,蹇义任吏部尚书34年,夏原吉任户部尚书29年,胡濙任礼部尚书32年。
(二)知府久任。如前述廷臣破格出为知府众人中:况钟任苏州知府,秩满当迁,郡民2万余人乞留,诏进二秩留任。陈本深任吉安知府,已满九载,郡人乞留,诏予正三品俸,又守9年。罗以礼任西安知府,丁忧去,代者不称职,部民追思,乞于朝,诏起复视事,秩满仍令留任。又有陈散,知茂州,累加秩至右参政,仍令视事,在州20余年。
(三)知县久任。史诚祖,洪武末为汶上知县,凡迁职均为民奏留,在县29年,竞卒于任。吴祥,永乐中知嵩县,凡32年,亦卒于任。李信,永乐中为遵化知县,经27年,始迁知州。
此外,还有其他久任。如洪武时,兴化丞周舟已擢吏部主事,县民乞留,乃遣还。于谦巡抚河南、山西,左迁大理寺少卿,两省吏民千余人乞留,英宗特许留任。
破格易举贤良,久任便于稳定,二者结合,尽管缺规少矩,百官升迁路遥,但却澄清了一代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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