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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调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旅游发展的关系访中国文物研究所总工程师傅清远-

    鼓励与表彰的。
      
        再有就是要切实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保护文化遗产是法律、财力、管理共同支撑的体现。联系到商业开发,我谈两点。第一,不仅要有法律约束、法律依据,还要有行规。行规就是规划,用规划控制商业开发,形成有法律效力的条文长期执行下去,更换领导也不会受太大影响,同时也许约束我们自己。第二,要防止城市开发中的不规范运作和以权谋私,特别是权、利的交易,例如以危改等为借口对文化遗产所在地区进行商业开发,从而破坏了文化遗产。改善老百姓的居住环境是应该的,危改也是应该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何保护好、体现好文化遗产,而不该以牺牲它们作代价。
       
        我建议,可否给开发商办一个班,使其认识北京的历史文化资源,了解该如何去保护,知道应当为后人留下些什么。
       
        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旅游开发首先要明确开发的主体、对象是什么,不能开发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一个中心,要围绕它合理利用、展示、保护性开发,是对发挥、展现其价值的包括服务设施在内的辅助工程和项目开发,这才是开发的主体。旅游开发是加法工程,开发的项目要和本体、载体及环境协调,从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以牺牲文化遗产、文物为代价的开发就是破坏。旅游开发、营利应当是在合法的、正常的范围里,不能以牺牲国家资源为代价。
       
        虽然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旅游在短期效益上可能有一些冲突,在开发建设时,应当是协调分歧,而不该制造或者夸大矛盾。这就需要旅游、城建、文物等各部门共同协作,使城市能够健康、全面发展。目前在这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比如现在旅游部门提出的建设五A风景区,这意味着要在文化遗产或者自然遗产保护的范围内进行更多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又要做加法。但是在保护范围内添加合不合适?添加到什么样子、多少数量?这些都是需要多方协调的问题。应当考虑在保护前提下实现和谐服务,标准定得过高未必是好事,因为那样的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将失去自己的特色。
       
        另外,具体到那些已有的破坏了文化遗产环境的工程,应该在规划中进行相应的减法工程。新建筑都有使用寿命,做一个长远的规划,在那些破坏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的建筑完成使用寿命后拆除。这也需要有科学的规划,进行逐步地调整,从而约束商业开发,避免恶性循环。
        目前国家对文化遗产十分重视,投入也相当大,从而也引起地方政府的关注、重视。全国2351处国保单位,每年国家直拨保护经费5亿元,各地方政府投入的加起来也有20多亿元,这样大的投入,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该做更好。而另一方面,经济的投入,政策的关怀,对从事文物工作的干部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有钱了保护文化遗产的工作就更要谨慎,更要注意贯彻保护原则,用好钱,使其发挥更高的效用。

    (2006年7月28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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