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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调各方利益 动员社会力量保护大遗址访中国文物学会长城研究委员会会长成大林

    遗存本身保存下来了,可是它的文化没有保护好。比如五台山,佛教圣地、宗教活动场所,没有大规模拆建筑,但是增添了商业的、娱乐的功能,整体环境已经不是宗教圣地了,成了休闲消费的地方了,文化氛围破坏了。还有一些地方保护古城,修复或者复建,先把百姓迁走,失去了文化氛围和生命的活力,失去它存在的意义了。所以一定要在保护本体的同时保护好它的文化、环境和人文氛围,保持其生命和活力。
     
        再有就是保护规划。大遗址的很多地方没做保护规划,比如长城,只有局部的某几段、几点做了保护规划,总体的没有。比如山海关,被列为国保单位多年,只有关城的保护规划,城墙、子城址都没有做;现在秦皇岛的城市规划做出来,在城墙外不到一公里就是工业区。这就是城市建设的规划先于文物保护的规划产生的问题。文物的四有工作和保护规划要尽快做,不可能全部做的话,国保单位的也要成熟一个做一个,把后期工作尽快抓上去,国家文物局应当进行督促检查落实。
     
        文物保护和地方开发旅游、发展经济之间常常产生一些问题,其实可以通过一些调查、研究,开辟一些新的思路和管理办法,适当地调节、解决这些问题。
     
        例如八达岭、金山岭长城都已从公司经营收回到文物部门管理了。但是收回后怎么管理?目前来看,牌子虽然换了,但是管理方式、经营模式并没有什么改变,还是在考虑赢利。其实这两个点就可以作为大遗址保护、管理、经营的典型,抓住它们来研究、摸索文物部门在目前形势下管理这种被开发为参观旅游区的文物单位的管理办法,文物部门管理好了,收回才有意义,也更有说服力。

        还有现在宣传的文化产业化的问题,我的观点很明确——文物不能产业化。文物本身就是公益事业,不能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单位。我不反对给属地带来经济效益,也不反对文物资源提供给人们享受,但是不能以消费文物资源作为前提。管理单位应该向人民大众提供一个健康的、文化氛围浓的、真实的、完整的、唯一的游览景区和环境。文物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它的收益是为达到这些标准服务的,而非为了赢利。但管理部门同时也要考虑到,通过推动服务行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给属地政府和当地百姓带来经济效益,并且,这一部分应当归属于属地,文物部门不和地方争这个利益。这里应当有一个划分清楚的界限。管理部门应当有意识地引导属地的群众,使其认同遗产保护得越好,美誉度越高,效益就越大,并且帮助他们创造条件,使他们能有发展经济的生财之道。属地群众得到好处,也不愿破坏了,经济发展了,当地政府也支持,只有这样,文化遗产特别是大遗址才能真正得到保护。据统计,一个游览区可以牵扯到70多个部门。最近看到一组世界旅游组织提供的数据——旅游业直接收入(门票收入)每增加1元,商业、饮食业、交通等第三产业就增加4.3元;直接就业者增加一个人,社会就业机会就增加3-5个。既保护好文物,又能够利用文化遗产给属地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帮助地方发展,这样才能达到和谐相处。因此我建议,我们文物部门是否也应该着手进行一些专题研究和数据统计,并在此基础上,把我们在保护、管理上的观念与地方增加经济社会效益的愿望结合好。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主动利用利益进行调解,改变目前的被动、对立的状态。比如我们强调文化遗产资源不能作为赢利使用,事业收入归文物部门保护管理使用,那么其他的收入不如干干脆脆地让利给属地和当地百姓。利益分配格局明确了,使地方、百姓寄有希望,关系便和谐了。
     
        大遗址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段落、部分可能是国保单位,有的可能连保护级别都没有。而在经营收入方面,大体可以分收入有余、收支(保护、管理费用)持平、亏损、完全没有收入(没有景观价值,只有学术、历史价值的)几类。大遗址的保护,除了国家投入,对于其中收益很好的部分,或许可以由国家收取一部分收入,作为该系列遗址的保护基金,作为公益事业,用于那些亏损的或者自身已经不能产生收益的部分进行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这个方面已经说得太多了,现在我们很被动,只能哪里出现问题补救哪里。在目前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应当通过立法、规划,尽快把那些有代表性的村落保护起来。总之,在处理城市建设、旅游开发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上,首先要有法律支持;但是有了法律,单靠文物部门管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协调好与各个行业、地方政府、当地群众的利益十分关键;此外,文物事业本身又是公益事业,因此可以动员各种力量,借重群众的强大力量来推进文物保护工作。

    (2006年7月21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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