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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文物安全保护新机制——从陕西建立文物公安特派室谈起

    :地下文物埋藏十分丰富,品位高,数量多,分布面广。在陕西南部有巴蜀文化、楚文化文物遗存,陕西北部是带有草原民族特色的文物遗存,陕西关中地区更是汉唐帝王陵墓分布集中的地区。因此,陕西省的文物安全保护任务艰巨。尤其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刮起的盗掘、盗窃古墓葬歪风十分猖獗,为此,在中共陕西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陕西省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每年组织联合开展打击文物犯罪的专项斗争,这种斗争的范围或是全省性的或是在田野文物埋藏比较集中的地区局部性的。文物犯罪经多次打击,有所遏制和收敛,但是文物犯罪并没有销声匿迹,依然存在。专项斗争的效果有限,打击文物犯罪专项斗争运动过后,文物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又死灰复燃。
       
        陕西省文物局和公安厅力争改变打击-文物犯罪形式,采取“运动式的”专项斗争模式,积极探索建立一种保护文物与打击犯罪相结合的文物安全保护长效机制,做到狠狠打击文物犯罪,掌握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主动权。省文物局和省公安厅决定在地下文物埋藏较多,盗窃、盗掘文物犯罪比较猖獗和频繁(文物重点县区)的19个县(区)设立集文物安全巡查、打击文物犯罪为一体的专业队伍——文物公安特派室。

    文物公安特派室的运行模式和发挥的作用

     
        文物公安特派室由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抽调人员,文物行政部门对办公经费、办公场所提供一定的保障,公安机关派员负责业务工作领导和指导,以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名义负责办理文物案件,巡逻、检查田野文物安全。平时定期对田野文物的安全进行巡逻;运用典型案例,向广大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对发现的文物犯罪苗头和发生的文物案件及时查处,并且始终对文物犯罪保持高压打击势态。文物公安特派室和基层文物管理所、群众文物保护员队伍一起,构成了一个比较严密的田野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文物公安特派室在加强田野文物安全保护、打击-文物犯罪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功地遏止住了上世纪90年代初在陕西的盗墓歪风。
     
        为了加强文物公安特派室的业务指导工作,1995年5月,陕西省文物局和省公安厅经过多次协商,经陕西省编办批准,在省公安厅内单独设立了一个处级单位——文物特派总室,具体负责指导各级文物公安特派室的工作,协调指导文物案件的侦破,凡是盗窃(掘)、破坏文物案件,-倒卖文物案件,全部归文物特派总室负责。这样有了专门负责文物案件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收集信息和线索,研究掌握文物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文物犯罪案件的规律,负责和文物部门的沟通联系,省文物局和省公安厅工作配合得很好,比较好地掌握了打击文物犯罪工作的主动权。在省公安厅文物特派总室的协调指挥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破获了一些在全国有影响的文物大案。如1997年发生的三原县唐庄陵石刻被盗案,1999年发生的黄陵县双龙石窟暴力抢劫文物案。尤其是侦破黄陵县双龙石窟暴力抢劫文物案,公安机关在文物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仅仅用了78天时间,就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被盗抢的石刻文物全部追回。为表彰公安机关干警连续作战、艰苦奋斗的工作,省文物局为此还专门对专案组予以奖励。
     
        文物公安特派室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文物犯罪分子造成了极大的威慑,使陕西境内的文物犯罪分子闻之心惊。因此,自1995年至2000年左右,陕西全省整个文物安全形势比较平稳,田野文物案件虽然时有发生,但是处于零星个别的发案,田野文物发案率降到历史最低的水平。

    文物公安特派室未能发展运行起来的原因

     
        文物公安特派室是在当时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形势下建立和探索一种新的运行机制的有益尝试,但在实际中遇到了许多具体问题无法解决,以至于无法长期存在下去。文物公安特派室这支曾经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的队伍,目前已基本解散。省公安厅的文物特派总室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其他市县的文物特派室也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缩减,目前,仅仅在西安市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内还保留了一支负责文物案件的科股级建制机构,其职能仅仅是文物案件的刑事侦破,对于田野文物的安全巡逻、文物法规的宣传等文物工作不再负责。文物部门对田野文物的安全进行巡逻产生的威慑影响力和效果大大减弱。
      
        文物公安特派室没有发展起来的原因大致是:第一,认识上的误区。对文物的重要性和保护的意义大家都十分明确,但是对如何具体做好文物安全的有效保护有一些认识上的差距,公安机关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责,只有等文物案件发生了才介入,如果在平时没有发生文物案件就介入工作,就是行政越权。当然,文物保护是文物行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文物保护不是文物行政部门一家的事情,需要国家其他管理部门的配合与支持,才能做好这项工作。况且在《文物保护法》修订后,文物行政部门对于文物犯罪行为的处理还是没有被授权,但对文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不能代替对文物犯罪的刑事制裁。第二,体制上,在公安机关内部,对于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没有明确专门由哪个部门来管理指导。有的归治安部门负责,有的归刑侦部门负责,有的归内保部门负责,造成多头管理现象。如陕西省在1995年以前,盗窃(掘)、破坏文物案件,归刑侦部门负责;-倒卖文物案件,归经侦部门负责;平时的馆藏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导,归内保部门负责。我国行政体制讲的是上下对应,陕西省在公安机关内设立的文物特派室,没有相应的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来指导协调工作,全省也只在19个文物重点县(区)的公安机关内设立了文物特派室,而且由于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存在着差距和一些误区,不了解和掌握文物工作规律的特殊性,文物公安特派室在政府的行政机构编制中没有一席地位,所以在2000年后陕西的行政机构改革过程中陆续地撤销和缩减了。第三,经费上,文物公安特派室的办公经费没有列入到各级财政的预算中,仅靠文物部门从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中挤出一点维持。没有一个稳定可靠的财政预算支持,文物公安特派室的日常办公运行比较困难,因此大家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文物公安特派室的经费没有一个制度上的保障,也是文物公安特派室未能长期存在的一个原因。此外,文物公安特派室大部分都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联合组建,为临时性的工作机构。由于没有正式的机构编制,工作人员的待遇、办公条件等得不到一个较完善的解决,在国家机构改革中当然是首先裁减掉的对象。

    建立文物安全保护运行新机制的建议

        
        建立起一种文物安全保护的长效机制,是我们做好各项安全基础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也要吸收和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文物安全保护中积累的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意大利在文物安全保护中的经验做法,笔者认为是比较成功的,可为我们所借鉴:意大利各类文化遗产的保护任务十分艰巨,200多年来,意大利一直是国际犯罪集团重点侵犯的国家,文化财产被盗和-十分严重。意大利1969年5月成立一支保护文化遗产的宪兵部队,这也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支专门保护文化遗产的武装部队。“文物宪兵”受文化部部长指挥,在罗马司令部有犯罪研究室,在威尼斯、都灵、佛罗伦萨等案件多发地设有11个分部,一般每个分部有15人左右,还与世界上12个国家的61个警察机构互通信息。宪兵部队每半年出版发行一本《被盗艺术品搜寻通讯》,此刊物后来更名为《被扣押的艺术品》,用意、英两种文字出版,免费发往全意大利的警察局、海关、使馆及一些学者或古董商。从1969年到1999年文物宪兵成立后的三十年间,16万件被盗艺术品和33万件非法盗掘的文物回到意大利人的手中,逮捕了犯罪嫌疑人3200人。
      
        我国遍布在大江南北的大量的历史文化古迹、馆藏珍贵文物和近现代革命旧址,由于各个地区在我国历史发展中所处的-经济文化地位不尽相同,所遗留的历史文化古迹、馆藏珍贵文物和近现代革命旧址数量和类型不同,文物保护的任务量也不同,各地的工作模式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出台后,授予了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我们开展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是一个有力的武器。行政执法作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我们文物管理工作的长期任务。对文物行政执法这一个新课题的探索,陕西省文物公安特派室的多年实践经验值得总结,我们可尝试建立类似意大利“文物宪兵”的文物执法队伍,专司文物安全保护和文物行政执法,打击文物犯罪。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和有关部委协商,在文物安全保护任务重的地区,建立文物公安特派室。文物公安特派室在今天的形势下,可以发挥打击文物犯罪和文物行政执法两方面的职能:当文物违法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时,文物公安特派室可对有关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追究行为者的行政责任;当文物违法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文物公安特派室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违法行为者对文物行政处罚不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文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违法行为者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触犯了刑律,文物公安特派室可及时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设立文物公安特派室并有效开展工作,根据陕西的实践做法,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省级行政机关设立文物公安特派总室,在文物安全保护任务重的地区,即设区的市级行政机关和县级行政机关设立文物公安特派室。在目前的体制下,可设立在公安机关内,具体的业务工作由文物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安排。文物公安特派室上下级之间,实行比较紧密的业务工作指导关系,有条件的可实行上级机关和本级机关行政负责人的双重领导。授予刑事侦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可直接办理文物刑事案件,对文物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在办公经费上,给予支持。应列专门的文物行政执法经费支出,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出台后,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能有所增加,对文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过去文物行政部门所没有的职能。国家机关在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时,必然要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成本支出。如果只增加管理职能,而没有相应的行政经费保障,也不符合行政管理原则。陕西文物公安特派室因为没有一个稳定可靠的财政预算支持,是文物公安特派室未能长期存在的一个原因。文物行政执法经费支出,应包括文物公安特派室的办公经费补助,由文物部门拨付,保证文物行政执法和打击文物犯罪的需要。第三,工作上,在国家文物行政主管指导下,在建立文物公安联席会议的基础上,省际之间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和打击文物犯罪一盘棋的局面,不给文物违法犯罪分子留下空间,彻底斩断文物犯罪盗、运、销的渠道。
      
        文物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个部门、一种机制所能完成的,它需要我们从事文物工作的同仁从全局和整体出发,统筹考虑,才能使文物工作“守土有责,守土有方”。

    (2005年11月11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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