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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扰文博事业发展瓶颈问题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博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虽被前述国发(2000)41号文件确定为公益性捐赠,但目前捐赠者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却很少:一是对个人捐赠的减免比例偏低,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这一优惠幅度与不少国家同等情况50%以上的最高限额相比,显然小了许多;二是对企业捐赠的减免比例更低,只扣除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基本上不能给企业带来多少税收减免,相反企业还要对限额以外的捐赠支付相应的税费,势必影响到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国家对享受全额扣除的非营利组织采取了严格控制、个案对待的办法,目前内资企业只有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12家非营利机构的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才允许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12家超优惠机构中没有包含1家文博单位。正是由于上述宏观政策的不合理性,导致了企业、个人对文博单位的捐赠寥寥无几,也是目前我国文博类非营利机构募捐水平低下、动员社会资源能力弱化的症结所在。

        一份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足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未参与过捐赠;我国人均慈善公益方面的捐助1998年只有1美元,2000年不足1元人民币。在1998年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总收入结构中,政府资助占53.55%,会费收入占21.18%,经营收入占6%,企业提供的赞助和项目经费占5.63%,其他收入低于5%。但在美国非营利组织1997年度总收入中,会费及服务收入占38%,政府资助占31%,社会捐赠占20%,其他收入占11%。可见我国非营利组织在财政上过于依赖政府,而社会捐助和服务收入所占比例太低。

        上述情况说明,我国非营利机构所处的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以及呈现的生存、发展状态,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各级各类文博单位作为非营利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有理由表达所在行业的合理诉求,呼唤国家针对文化类非营利机构的经济政策尽早作出调整和改善,使文博机构得到切实到位的政策支持,由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关注其健康发展。若能如此,将有望刹住不少文物开放单位不顾公众承受能力而跟风抬高门票价格的做法,也将有利于建立文博单位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免费、优惠开放的长效保障机制。
     
        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的建立、健全问题
     
        我国目前仅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几部行政法规,还没有非营利组织方面的专门立法。《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地方人大、政府出台的文物保护领域的行政法规,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等,大多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做出了规定和要求,而没有对文博机构的内部管理、权益维护、健康发展提供具体的制度保障。文物、博物馆方面的标准化建设严重滞后,目前业已出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屈指可数,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化委员会及标准体系的建设正在启动,工作任务将会十分繁重。
     
        文博事业的繁荣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保障。改革创新不能够无序进行,更不等于蛮干、胡来。我们要大力呼吁并积极参与国家关于非营利机构的专门立法,抓紧制订针对文博类公益事业单位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文博事业的改革创新和长远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依法行政与规范许可准入制度、强化行业管理的问题
     
        《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职责和执法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文物局机构编制的批复》确定:国家文物局“是文化部管理的负责国家文物和博物馆方面工作的行政机构”,其首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根据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目标要求,国家文物局对全国文物、博物馆事业,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应当实施行业归口管理。无论哪个部门、任何系统、什么所有制成分的文物、博物馆,在管理中所执行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所发挥的职能作用等,应当是一致的。
     
        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和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文物、博物馆方面的法规制度、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的相关会议、评比表彰、科研课题、科研基地、文物档案建设、文博信息化建设等,都在逐步跨越部门局限,涉及范围渐渐覆盖到其他系统、其他领域所属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日益呈现出行业归口的管理态势。但在具体工作中,当前至少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一是不同部门所属的国有文博单位仍在按照部门隶属关系申请和取得财政经费的支持,国家和地方财政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极少惠及文物系统以外的文博单位。二是非国有文物单位、民办博物馆如何被纳入文博行业体系,如何依法登记注册,如何规范运行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何发挥应有的公益文化职能,如何与国有文博单位享受同等文化经济政策等。譬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财税200281号)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这一规定的情形之外,如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是以经营获利为目的,而以收藏、研究和展示类公益文化活动为目的,以同样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甚至外国文物进口时,为什么就不能取得同等免税待遇呢?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国家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文博事业发展的总策略的。三是对从事文物、博物馆专业工作机构的资质、人员资格如何规范管理,如何建立、健全文博行业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认证和许可准入制度。国家文物局目前已尝试开展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个人的资质、资格认证工作,而涉及文物修复、文物鉴定、文物展览设计等方面专业机构、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工作尚未起步。从事业发展的长远需要看,这方面的工作迟早要加强,迟早要由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和启动。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展开调研,吸收、借鉴其他行业的相关经验,结合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实际,制定统一的考评、认证办法,建立规范有序的行业准入体系。
     
        以上情况表明,国家针对文物、博物馆方面的政策措施,文物部门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目前尚有一些内容、环节不能很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需要不断结合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做出必要的调整和改善。 
     
        四、打破壁垒,整合资源,构筑人才及成果高地,提高行业总体发展水平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弊端,文物资源分布不平衡,优势资源分散管理,高端人才、专业技术和经费、设施优势单位与文物资源优势条件难以有效结合的问题十分突出。一是从国家级到省、市、县级文博单位,从文物系统内到文物系统外,从博物馆、文物商店到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管理所,绝大多数单位站在地区、部门的局部立场,既不考虑文物事业发展的大局需要,又不履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关于调拨、移交文物的具体规定,将文物封闭收藏在并不一定具备保护、修复和研究、展览条件的场所,国家和许多省市的大型博物馆、行业专题博物馆新建落成,保管、展示条件和专业技术力量得到加强,却很难调集入藏和展出文物珍品,也无法反映最新出土文物和考古研究成果。二是文物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区文物保护资金和保管、展示设施条件相对较差,而东部特别是沿海地区经费充裕,场馆基础设施上乘,却苦于文物资源匮乏;东部、沿海文博单位又往往推出比较优厚的收入待遇,吸引中、西部文博专业人才前往效力,上演了一幕幕“孔雀东南飞”的喜剧。这种资金、设施、人才与文物资源优势逐步分离的趋势,必然给全国文博事业的发展大局带来不利影响。三是多数省级以上大型文博单位往往拥有较好的文物保护技术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力量,在承担本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之余,本应有实力、有条件帮助基层市、县文博单位修复、处理亟待保护的珍贵文物;基层市、县文博单位往往积淀不少成批量的文物需要进行技术处理,却反而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设备和人才,在制定技术保护方案、申请专项经费、组织项目实施等方面,都面临难以克服的实际困难,技术优势与保护对象两张皮的现象相当普遍。
       
        伴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国家在宏观政策上将日益鼓励不同行业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协作,支持不同所有制主体在业务领域方面的交叉与融合。最近《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指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包括博物馆、展览馆在内的诸多领域,但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这里的“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一旦这部法律颁布生效,将会更加规范各级各类国有文博单位对国有文物占有、使用和依法收益、处分的权利,《文物保护法》所确定的对国有文物资源的调拨、借用、交换、处置事项,也将因这四项权利的权属规定而变得更加难以操作。
       
        从当前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来看,一要积极尝试以经济手段调节国有文博单位之间的文物占有、使用和收益、处分问题,譬如能否在文物建档、备案和履行法定报批程序的前提下,允许国有文博单位之间利用财政资金(严格控制财政资金使用比例)和自创收入相互价购文物展品,或采取文物集中保管、使用中的收益分成,使文物考古研究机构不愿无偿移交的文物、文物商店不能销售的文物珍品合理流向博物馆的库房和展厅;二要大力推广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的管理运作模式,使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资源丰富的地市级以上中心城市都能依托有条件的文博单位,组建一至二处针对本辖区文物材质类别的文物保护科技研究中心,将国家和地方财政用于文物技术保护的专项经费直接拨付这类中心,让这些中心建立技术合作平台,协调、吸收有关科研院所的技术力量,共同承担所在地区或跨区域基层文博单位文物藏品的保护任务,并为有关基层文博单位代培专业技术骨干,切实发挥其龙头、示范作用,既有效保护了文物,又整合了资源,还培养了专业人才,一举多得,何乐不为;三要在全国文物、博物馆行业积极开展文物、展览、人才、成果的相互交流与合作,促进各地区、各馆所、各院校之间,以及国内与国际之间,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协作,通过彼此引进展览,互换专业成果和文化产品,转让人才和技术优势,形成群体合力,不断壮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创新理念,发挥优势,在机遇面前善于把握,勇于探索,不断进取的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我们已经迎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时刻都在向人们展示新的机遇,带来新的挑战。文博单位要想在社会进步的大潮中立足,就必须学会勇敢地面对挑战,牢牢把握稍纵即逝的机遇,在改革创新中求得发展,在发展中深化改革创新。
     
        记得几年前笔者赴上海博物馆参加调研时曾发出过这样的感慨:上博的迅速崛起,主要依靠他们善于把握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所带来的大好机遇,并依靠他们自身的努力;如果他们不能在上海市加强精神文明和文化设施建设的大背景下巧妙地寻求切入点,没有一个坚强有力、锐意进取的领导班子,以及全馆职工奋发向上的创业精神,原有的优势和机遇也会白白失去。
     
        前不久,笔者在河北省黄骅市博物馆参加工作考察时了解到,该馆作为一个县级市的地方博物馆,在当地文物资源相对贫瘠、专业队伍及物质条件并不优厚的情况下,凭借十几名同志对事业、对工作的执着追求,把仅有2000平方米建筑的馆区布置得琳琅满目,既展示了地方历史文化和乡土知识,又反映了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成就,每年还推出10个左右临时展览,并正在积极筹建河北海盐博物馆,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大力支持。他们的精神令人钦佩,他们的做法令人耳目一新,他们的经验值得借鉴。
     
        应该说,任何文博单位,无论有多少困难,但总会有一定的文物资源和工作基础,如果能够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发挥自身的长处,就会取得一定的成效;工作的成绩反过来又会引起政府的重视、社会的支持,帮助你克服困难,改善条件。如此循序渐进,就会不断有所创新,有所前进。所谓“自强得助”,从“有为”到“有位”,正说明一项事业在为社会做出奉献后,必然会得到社会的关心和回报。实践证明,机遇是给有抱负、愿做事的人准备的,一味地观望、等靠,消极地怨天尤人,是无济于事的。正如《国际歌》所唱“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克服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落后观念,代之以藐视困难、大胆拼搏的勇气和毅力,将使我们在挑战中奋起,在曲折中前行,在成功中享受胜利的喜悦。果能如此,文博事业的灿烂明天何愁不会如期而至呢?

    (2005年10月21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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