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占北京城市土地面积5%的旧城区要承担占全市总量50%的行政、交通、文化、商业的功能。旧城区多种功能叠加,不堪重负,亟须缓解压力、加强保护。 当前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上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观念滞后。不少人,包括部分领导干部仍然认为城市发展要“破旧立新”,认为保护会阻碍建设,影响本地区GDP的增长;还有的把保护工作与改善群众生活对立起来。二是缺少必要的资金投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长期而且耗资巨大的工程,需要持续的巨额资金投入。目前,我市虽有专项资金,但数额不足,主要用于文物建筑修缮,而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环境风貌进行整治,则主要靠以房地产开发带动危旧房改造的模式来进行。三是旧城改造缺乏计划和统筹。现在我市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很差,要求改善的愿望十分迫切。但是政府财力有限,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把历史的欠账还清,只有靠招商引资来解决危房改造。这种由投资商左右政府城市改造计划的结果,使得《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落实不到位。第四就是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1992年,北京市完成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编制,其中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规划、指导思想是明确的。《总体规划》提出从整体上保护北京旧城,包括:保护与发展传统城市中轴线;注意保持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郭平面;保护与北京城市沿革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保持原有的棋盘式道路网骨架和街巷、胡同格局;注意吸取传统民居和城市色彩的特点;以故宫、皇城为中心,分层次控制建筑高度;保护城市重要景观线;保护街道对景;保护古树名木等。但是10年来,北京市却没有出台相关的法规或规章来保障《总体规划》的落实,致使突破规划的建设项目比比皆是,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破坏行为无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另外,北京旧城现在分属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个行政区,四个区所制定的发展战略目标、发展模式、建设规划各不相同,造成旧城在整体风貌上不能按照一个风格发展,形成了对旧城规划的破坏。现在《保护条例》对保护范围、保护规划、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如果破坏了旧城风貌,就不是违规,而是违法的问题了。依法保护,强度和力度就更大了。
此外,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牵涉很多部门和机构。由于各部门职责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缺乏统筹安排,很多保护措施难以落实。有时各部门制定的政策相互矛盾,政令、法令不统一。这也在客观上增加了保护工作的难度。
现在《保护条例》对相关机构、部门的职能、权限都给予了明确规定。
不知你们注意到没有,近两年《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皇城保护规划》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相继出台,现在又出台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这表明本届市委、市政府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非常重视,实实在在地在做这方面的工作。而且到了目前这个阶段,如果再不通过规划和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和措施来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恐怕就为时晚矣。
《保护条例》的出台,对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确实是一个重大事件,将发挥深远的影响。
记者:《保护条例》是在2002年出台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的,您认为《保护条例》能否充分地体现《保护规划》的原则和精神?是否有进一步的延伸和拓展?
梅宁华:2002年北京出台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可以这么说,没有《保护规划》,就制定不出《保护条例》,但是仅有《保护规划》没有《保护条例》的话,《保护规划》的落实就缺乏法律依据、缺乏有力保障。我认为《保护条例》与《保护规划》是配套的,两者缺一不可。
我认为《保护条例》确实较好地体现了《保护规划》的原则和精神。《保护条例》的出台,不仅使《保护规划》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还使《保护规划》更加具体、严密、完善,更具操作性。比如,对于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在《保护规划》里只提出原则性要求,但哪些建筑需要保护?用什么法律依据来保护?《保护规划》里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有的建筑被人拆了,我们也没有依据说他就违法了。2003年,北京市文物局曾经给658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挂牌,虽然挂了牌,并没有法律依据。现在就不同了,《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文物部门要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而且要安放标志。
记者: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经实施了两年多,作为具体职能部门,在实施的过程中你们取得了哪些较为成功的经验,又遇到哪些问题?
梅宁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两年多来,我认为取得的最显著成效是大面积地拆除平房、四合院的势头得到了控制。这一点非常难得。在我的印象里,自2002年以后,大规模拆迁街区的情况几乎没有,后来大家反映比较强烈的几个项目,是这以前就审批下来的,像大栅栏片区是按照历史街区的原风貌进行保护和整治的。有一些有争议的片区至今还搁在那儿没有动。市委、市政府提出凡是要拆除四合院,或要建一个大规模建筑,都要经过专家论证,非常慎重。我们现在的一个工作思路是,既要积极探索维护古都风貌、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新方式、新方法,同时又不企求一下子或短期内“全面开花”地解决这个问题,要把当前和长远结合起来考虑。对于有争议的地方宁可先搁着,不行的话,先把人迁出来,等以后考虑清楚了,条件具备了再处置。譬如鲜鱼口片区已经有好几百户人家迁出
来了,但腾出来的房子还在那儿搁着。
我们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法律法规不完善。譬如要在旧城进行拆迁、房地产开发或是基本建设,作为审批前的一个程序,规委要来征求文物局的意见,但这在法律上没有依据,要说依法办事,这在程序上就有缺陷,很多人到我们这里办手续时就提出这个问题。现在《保护条例》对这些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记者:《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说将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在实际操作中,这两个规划间是否存在一个衔接与协调的问题?
梅宁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是对整个城市一个基本性的、原则性的规划,其中对62.5平方公里旧城作了一个单独的规划。对于旧城,则按照《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来监管,相当于大规划里包含了一个专项规划,它们之间不存在矛盾,在操作上也没有什么问题。
记者: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牵涉的点多面广,《保护条例》的出台表明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已经迈出了重要一步,作为文物保护职能部门,北京市文物局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和落实《保护条例》?
梅宁华:《保护条例》的出台确实表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立法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
要落实和贯彻《保护条例》,我们的工作量非常大。比如为了确定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文物局就要进行大量调查。另外,我们在认定程序、保护措施等方面都要提出具体方案。我们首先要明确《保护条例》赋予我们的职能和责任,然后把相关的管理程序和管理规定确定下来。最近我们专门开了一个会,把文物局下一步将要开展的相关工作,都一条条地列出来,落实到有关处室去执行。我们将严格依照《保护条例》行使职能,确实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力度。今后,在落实《保护条例》过程当中,针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还将不断地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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