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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应拿什么拯救你

    的道路不断地拓宽、原建筑不断地拆除,但是仍不能有效解决新城发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旧城区内不断叠加城市功能,使历史文化名城得不到有效保护,城市现代化建设受到一定的制约,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矛盾与日俱增。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缺少必要的资金投入。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长远而且耗资巨大的工程,需要持续的巨额资金投入。国际上许多国家在名城保护中,经费来源是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目前全国对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保护设立专项资金的地区不多,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改造采取的方式基本是以房地产开发带动危旧房改造。旧城区内因为地价、搬迁费等前期投入较大,为了平衡资金,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基本采用的方法是“剃光头、盖高楼”,致使历史文化名城有特色的建筑急速消失。

        城市建筑风格的统一是城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全国各地在大规模进行城市改造时,往往忽略新建筑与老城风格的统一,对新建筑基本追求流行趋势,八十年代热衷于外墙面贴瓷砖,九十年代热衷搞玻璃幕墙,结果原有的城市建筑风格不见了,城市基础色调改变了,地域文化特征没有了。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许多地区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中常常忽略从城市格局和宏观环境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因此,按规划实施的城市改造初见成果时,历史文化名城也就面目全非了。有的虽然规划中注意了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但是在城市改造中,保护历史风貌的规划却贯彻落实得很不到位,其根本原因就是缺少法律保障。至今,没有全国性的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规。虽然规划具有法规的作用,但不具有法的强制力,因此,不依照规划进行建设,造成历史文化名城的破坏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致使突破规划的建设项目比比皆是。

        另外,由于各地采用城市改造与房地产经营相结合的办法,往往在城市改造过程中,房地产商的意志有时占主导地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牵扯到各群体的利益,没有法的强制力进行约束,是很难控制利益群体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干扰的。

        (四)政府多个行政部门的职能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管理体制不顺使保护工作受到影响。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涉及到许多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能,文物、规划、房屋土地、城建等行政部门各管一摊,没有一个机构统筹解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发生的问题。文物部门的职权负责管理文物,对构成历史文化名城重要元素但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的拆、改、建,非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街道、胡同的改造,文物部门都无权管理。规划、城建部门负责审批新建项目并核发开工证,凡是不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规划、城建按照一般程序履行审批,这样常会造成这种情况发生,如:有的建设项目虽然不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但对文物景观造成较大的影响,对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保护十分不利。文物部门在查处中发现这些建筑有损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但这些项目是依相关部门批准进行的,因此处理起来非常困难,政府机关之间配合不默契使政府权威受到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上涉及到省、市政府及相关委、办、局,下涉及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横向联系涉及到房地产商,各部门根据工作所需和本部门管辖范围制定多项政策,有时政策之间相互矛盾,政令、法令的不统一,也在客观上增加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难度。

        (五)各级领导干部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一些领导干部至今仍认为,城市发展就要“破旧立新”;有的认为强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会阻碍城市的建设,影响本地区GDP的增长;有的甚至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与改善老百姓生活对立起来。这些认识显然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不利的,如不及时纠正认识偏差,历史文化名城将会受到进一步的损坏。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对策和建议
     
        (一)教育各级领导干部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看待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意义,要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纳入干部考核项目中。

        今后政府要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教育,提高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重要性的认识,在政府工作的行政决策中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化为自觉行动。为确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落实到位,政府对各级班子的考核不应再单纯以GDP指标为标准,要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纳入考核项目,确定考核指标,对因决策失误造成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破坏的干部追究行政责任。对违规操作,坚持进行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建设项目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制体系。理顺工作体制,加强行政执法,使名城保护纳入法制轨道。

        要抓紧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及配套规章,明确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要制定详细具体的审批程序,明确各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部门间的审批环节要衔接。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行政处罚规定要具体、要有可操作性,要加大惩处力度。在制定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时,如规划、建设、房屋等法规时,要注意保持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立法思想相一致。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入人大的监督之下,对规划的修改应当接受人大的质询,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修订。

        (三)政府统筹安排旧城改造,对现存的展示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传统居住区、街巷进行微循环改造,禁止“推平头,盖高楼”。

        今后政府要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来统筹考虑,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要通过城市整体规划的修编,重新对历史文化名城核心区的功能进行定位,用旧城之外建新城的方式,把城市中心区的功能逐渐从旧城区之内转移到旧城区之外。不能继续成片拆除老房建楼房,不能继续对街巷无限制地扩展为城市主干道或次干道,不能继续修建大片公建设施。对旧城区内的危旧房改造应当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以修缮为主,对危房进行小规模更新。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要对旧城内改造房屋的形式、色调制定标准,使其风格大体一致,保持传统民居的基本风格。要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对历史文化名城的重点区域进行整治。如对列入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进行微循环改造,对非国有房屋所有人按照传统建筑形式修缮的适当给予资助。

        (四)对旧城区内的危旧房改造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据调查,凡是地区改造规划明确,法人、公民对该地区近期、远期发展方向心中有底的,参与老房改造的热情很高。政府应当因势利导,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实行旧城区内的房屋私有化,减轻由政府单一投资解决危旧房改造的负担,将政府资金集中作好旧城区内的市政设施改造。老房改造资金可由房产主自主解决,无能力进行改造的可通过房产转移来解决,对特困人员可通过租赁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形式解决问题,这样既可以降低城市改造成本,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持区域文化特性。

        一座历史文化名城的形成,要经过数百年乃至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它是这座城市历史延续的写照,是这座城市特色文化的基础,保存的文物古迹越多,保留的城市风貌越完整,城市历史发展的脉络越清晰,这座城市的价值就越高。当前,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正处在关键时刻,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是各级政府及全体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当前,我国一些城市的领导者、一些国家行政部门在城市改造快速发展时期,对如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思想准备不足,保护意识不强,规划理念不清、应对措施不力,使许多宝贵的历史文化名城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其实早在1986年,国务院已发布文件强调指出:对于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要予以保护。去年,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指出,保护好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使之流传后世,是城市领导者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近年来,广州、长沙、昆明、福州等地先后制定并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北京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也将于几天后的5月1日开始实施。这些法规的制定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到法制管理的轨道上来,使历史文化名城得到切实的保护,使中华上下五千年历史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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