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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最新版)

    1986年发布了全面的“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于2001年发布本文本的草案,应该说,本文本的起草应归功于此前的多个职业道德规范。但是,本文本的修订和文本结构的重新调整,仍要归功于职业道德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各次会议上——成员会议和网络会议——的奉献,以及他们对达成目标和按期完成的决心。我们对此深表谢意。职业道德专业委员会成员的名单附在文后。

        与前几个职业道德规范一样,本《博物馆职业道德》提供了世界性的最低标准,基于这些标准,各国的和各专业的团体可以制定满足其特定要求的职业道德。国际博物馆协会鼓励制定各国和各专业的博物馆职业道德,以满足其特定需要。国际博物馆协会很高兴能够收到这些职业道德的文本。这些文本可寄给国际博物馆协会秘书长。

        地址:Maison de I'UNESCO 1 rue Miollis 75732 Paris Cedex 15 France.
     电子信箱:secretariat@icom.museum.

        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专业委员会成员名单(2001-2004):
        主席:杰弗里·李维斯(Geoffrey Lewis)(英国)
        成员:Gary Edson(美国);Per Kks(瑞典);Byung-mo Kim(韩国);Pascal Makambila(刚果,2002年起);Jean-Yves Marin(法国);Bernice Murphy(澳大利亚,2002年止);Tereza Scheiner(巴西);Shaje'a Tshiluila(刚果民主共和国);Michel Van-Praёt(法国)。

       
      前  言


    《博物馆职业道德》的地位

        本《博物馆职业道德》由国际博物馆协会制定。它是关于博物馆职业道德的声明,这些博物馆是符合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规定的。本职业道德所表述的是被国际博物馆界普遍接受的原则。具有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资格和每年缴纳会费是本“职业道德”的基本前提。

    博物馆最低标准
       
    本“职业道德”规定了博物馆应遵循的最低标准。它阐明了由理想的职业行为准则所支持的一系列原则规定。在一些国家,特定最低标准以法律或政府规章的方式规定。在另外一些国家,有关最低职业标准的指导和评价可能以“认证”、“登记”或其他评估方式加以规定。在还没有制定此类最低标准的地方,可以通过国际博物馆协会秘书长、国际博物馆协会国家委员会、国际博物馆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获取有关文件。此外,希望各国和与博物馆有关的各专业团体能以本“职业道德”为基础,制定相关标准。

    《博物馆职业道德》的翻译
        国际博物馆协会的《博物馆职业道德》以三种语言文字出版,即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国际博物馆协会欢迎以其他语言翻译本《博物馆职业道德》。但是,如果该翻译文本要想成为正式文本,则应被该国国家委员会承认,所用语言应为该国的首要语言。如果该语言在多个国家中使用,则应向相关国家的国家委员会征询意见。在进行正式文本的翻译工作中,不仅要注意语言方面的问题,也要注意专业方面的问题。翻译工作所依据的文本,以及参与翻译工作的委员会的名称,应在翻译完成的文本中予以说明。上述规定并不限制因教育或研究的需要而对本“职业道德”的全文或部分的翻译。

    词汇表
       
    鉴定:对物品或标本的鉴定和估价。在一些国家,鉴定一词是指对未获得税赋优惠而准备捐赠的物品进行的独立评价。

        兴趣冲突:在工作环境中,存在着可能与原则发生冲突的个人兴趣,从而影响或可能影响决策的客观性。

        交易:为个人或机构获利而收购或出售物品。

        考证:在采取行动之前,尽各种努力以确定相关事实。特指在准备征集一件物品之前对其来源和历史的确认。

        文保工作者-修复工作者:有能力从事技术性检验、保护、保存和修复文化财产的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或独立工作者。更详尽信息可参看国际博物馆协会通讯39(1),5-6页(1986)。

        文化遗产:任何具有美学、历史、科学和精神意义的物或概念。

        管理机构:制定博物馆规章,并对博物馆存续、战略发展和经费负责的个人或组织。

        创收活动:为机构利益而获取财务收益或利润的活动。

        所有权:国家关于财产所有关系的法定权利。在一些国家,这种权利可能是可商议的或非充足的权利,以满足从事考证研究的需要。

        最低标准:有理由希望所有博物馆和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都追求的标准。一些国家已制定了本国的最低标准。

        自然遗产:任何被认为具有科学重要性或精神现象的自然物、现象或概念。

        博物馆:博物馆是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非营利的常设机构,对公众开放,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传播和陈列关于人类及人类环境的实物或非实物证据。

        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包括博物馆或符合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第一条第2、3款规定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付薪或不付薪),他们接受过关于博物馆管理和运营的专门培训,或掌握同等的实践经验;以及遵守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并为博物馆及前述有关机构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但推销或交易博物馆所需商品、设施及博物馆所需服务的人员除外。

        非营利组织:依法成立的法人的或非法人的团体,该团体的收入(包括所有盈余或利润)全部用于该团体的利益和其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同样的意思。

        出处:一件物品从其被发现或制作完成之日起到当前的全部的历史和所有权,确定其真确性和所有权。

        有效权利:财产所有权的无可置疑的权利,并得到该物品从被发现或被制作完成之日起到当前的出处的清楚证明。

        须注意,关于“博物馆”和“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的定义是暂时的解释,是为《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之需。在《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修改完成之前,该章程对“博物馆”和“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的定义仍然有效。


    1.博物馆保护、解释和推广人类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原则:博物馆应对实物的或非实物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负责。管理机构及其对博物馆战略方向和监督的人员应承担保护和推广上述遗产,以及保证实现这一目标所需人力、物资和经济资源的责任。


    机构身份


     1.1,授权文件
        管理机构应保证博物馆有书面和公开出版的符合国家法律的章程或其他正式文件,这些文件要明确申明博物馆的法律身份、使命、永久性和非营利性质。
     1.2,申明使命、目标和政策
        管理机构应准备并公开申明关于博物馆使命、目标和政策,以及管理机构任务和构成情况,并以其为指导。

    物资资源

        1.3,馆舍
        管理机构应保证博物馆具备在适宜环境中的馆舍,以完成由其使命规定的基本功能。

        1.4,开放
        管理机构应保证博物馆及其藏品定期的和合理开放时间中向所有人开放。特别要关注那些有特殊需要的人们。

        1.5,健康与安全
        管理机构应保证制定并实施有关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及观众的健康、安全和进出便利的机构标准。

        1.6,预防灾害
        管理机构应制定并贯彻保护观众、工作人员、藏品及其他资源的政策,以预防自然和人为灾害。

        1.7,安全保证
        管理机构应保证适宜的安全保卫措施,保护藏品,防止其在展览、陈列、工作区、库房和运输中发生偷盗或破坏。

        1.8,保险与理赔
        当为藏品办理商业保险时,管理机构应保证保险是适宜的,并包括运输中、借用中的藏品,以及博物馆承担保护责任的物品。当进行理赔时,必须确保包括那些博物馆没有所有权的物品。

    经济资源

        1.9,资助
        管理机构应保证有足够的资金,以开展和发展博物馆业务。所有资金必须以专业方式管理。

        1.10,创收政策
        管理机构应制定书面的有关自行创收或外部资源的收入来源的政策。不管来自何种资金渠道,博物馆必须保证对其工作项目、陈列和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创收活动不得有损于博物馆标准,不得有损于博物馆观众。


    人员


        1.11,人员招聘政策
        管理机构应保证所有关于人员招聘的活动都必须符合博物馆政策,并遵循规范和合法程序。

        1.12,聘用馆长或主要领导
        馆长或主要领导是博物馆关键岗位。当聘用馆长时,管理机构应考虑胜任这一岗位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这些条件包括适宜的学术能力和专业知识,以及高度的职业道德标准。

        1.13,与管理机构的沟通
        博物馆馆长或主要领导应对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并可与其直接沟通。

        1.14,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资质
        招聘的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完成其职责所需的经验(参看2.18;2.24;8.12)。

        1.15,人员培训
        为保持高效率的工作队伍,应提供全体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接受适宜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机会。

        1.16,道德冲突
        管理机构永远不应要求博馆工作人员从事被认为可能与本职业道德或其他国家法律和专业职业道德冲突的活动。

        1.17,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和义务工作者
        管理机构应制定书面的有关义务工作者的政策,促进义务工作者与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的积极关系。

        1.18,义务工作者与职业道德
        管理机构应保证义务工作者在从事博物馆工作及个人事务时,要严格遵循《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及其他适用的规范和法律。


    2.博物馆为社会及社会发展了利益,承担的信托管理保护收藏品的责任

        原则:博物馆承担着征集、保护和推广其藏品的责任,是其对安全保护自然、文化和科学遗产的贡献。博物馆藏品是重要的公共遗产,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公共信托的核心观念是管理和服务,包括合法所有权、长久保藏、档案记录、提供利用和负责任的处理。


    征集藏品


        2.1,征集政策
        每一所博物馆的管理机构应制定和公示书面的藏品征集政策。该政策应重点关注藏品的征集、保护和使用,还应明确规定未经登记、保护和陈列的物品的地位(参看2.7;2.8)。

        2.2,有效权利
        在博物馆完全证明其有效权利前,任何物品或标本不应以购买、赠送、借用、遗赠或交换的方式进行征集。一个国家关于合法所有权的证据并不是必要的有效权利。

        2.3,出处和考证
        在确定以购买、赠送、借用、遗赠或交换的方式征集物品和标本之前,必须以各种方式保证其不是从其原物主国或任何该物品可能会被合法拥有(包括博物馆所在国)的中间国非法取得或非法进口的。基于上述原因,考证工作应准确了解该物品从发现或制作完成后的全部历史。

        2.4,源于非法或非科学田野工作的物品或标本
        博物馆不能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非科学或蓄意拆解、破坏纪念物、考古或地质地点、生物和自然栖息地的物品和标本。同样,当不能准确说明该物品和标本与其原物主、土地占有者、合法权力机构、政府机构的关系时,也不应对其进行征集。

        2.5,敏感的文化物品
        对人类遗骸及宗教圣物,应只在其能得到安全存放和有尊严对待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征集。这项工作必须符合职业标准,并符合其出处地的社区、族群或宗教群体的利益和信仰(参看3.7;4.3)。

        2.6,受保护的生物或地质标本
        博物馆不能征集与保护野生动物或自然保护区的当地、国家、地区或国际法、公约规定冲突的处于被收藏、出售或转让中的生物或地质标本。

        2.7,活的收藏
        当收藏包括活的植物和动物标本时,应特别关注取得这些标本的地区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以及有关保护野生动物或自然保护区的当地、国家、地区或国际法律或公约。

        2.8,业务用收藏
        藏品政策可包括对特定业务所需收藏的专门规定,这些业务注重对文化、科学或技术过程的保护而不是物品本身;以及用于定期触摸和教学目的而收集的物品或标本。

        2.9,藏品政策规定外的征集
        对藏品政策规定外的物品或标本的征集只能是在例外的条件下。管理机构必须考虑与之有关的专家意见,以及与之有关的各个团体的看法。考虑因素应包括:该物品或标本的重要性,其在文化或自然遗产中的位置和关联条件,以及其他收藏此类物品的博物馆的特别兴趣。总之,即使上述条件都满足了,没有有效权利的物品也不应被征集(参看3.4)。

        2.10,管理机构成员和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的征集
        必须对管理机构成员、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其家庭成员或密切相关人员的出售、捐赠、为减免税而捐赠物品的行为特别关注。

        2.11,作为最后手段的存放所
        本职业道德的任何规定将不禁止博物馆作为合法的存放所保存那些来自其应被合法保护区域的出处不清、非法收藏或非法取得的标本和物品。


    注销藏品


        2.12,处理藏品的法律权利和其他权利
        当博物馆具有允许处理藏品的合法权利,或当征集的藏品具备被处理的条件时,处理藏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或其他规定,并严格遵循工作程序。当征集时该物品具有委托管理的规定,或具有其他限制条件时,这些条件必须被遵守,除非能够明确证明这些附加条件是不可能的或对机构造成实质性损害。如果这些证明是恰当的,应通过法律程序获得撤销附加条件的批准。

        2.13,注销博物馆藏品
        从博物馆收藏中注销一件藏品或标本,必须在彻底了解该藏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此行为可能造成对公共信托的任何损害的前提下。

        2.14,对注销应负的责任
        决定注销是管理机构的责任,并得到博物馆馆长和相关藏品研究管理人员的合作。对业务用收藏的注销可另作专门安排。

        2.15,注销藏品的处理
        每一所博物馆都应制定永久性注销藏品的合法方式,包括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并允许接受这些物品的机构获得无限制的权利。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都必须妥善保存。注销工作的必要先置条件是注销藏品应首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2.16,注销藏品的收入
        博物馆收藏的是置于其公共信托管理之下的藏品,不应被视同为普通物品。从博物馆藏品或标本的注销或处理中得到的货币或补偿应全部用于藏品的利益,通常用于藏品的征集。

        2.17,购买注销藏品
        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管理机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及关系密切人员不被允许购买由其服务的博物馆注销的藏品。


    藏品保存

     

        2.18,藏品的永续保存
        博物馆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基于现有知识和资源,保证其收藏品(永久的和临时的)及相关信息得到妥善记录,要满足当代使用要求,并能以完好、安全和可利用的状态传之后世。

        2.19,藏品管理责任的授权
        保护藏品的专职责任应授权给掌握适宜知识和技能,或胜任管理责任的人。

        2.20,藏品记录
        博物馆藏品应根据可采纳的专业标准进行记录,藏品记录应包括每件物品的全部识别信息和状态描述、附件、出处、保存状况、处理措施和现在存放位置。这些信息应存放在安全环境中,并得到信息检索系统的支持,以方便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和其他合法使用者查询使用。

        2.21,预防灾害
        应认真制定防灾政策,在武装冲突和人为或自然灾害中保护藏品的安全。

        2.22,藏品及其信息的安全保卫
        博物馆应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因公众使用藏品信息而造成泄露敏感的个人信息及相关信息以及其他保密事项。

        2.23,预防性藏品保存
        预防性藏品保存是博物馆政策和藏品保护的重要内容。这是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创造和保持受其保护的藏品的保护性环境,不论是在库房、展厅还是运输途中。

        2.24,藏品保存和修复
        博物馆必须认真监测藏品的状况,以决定其何时需要进行藏品保存和修复处理,并得到有资质的保存技术人员或修复人员的处理,其基本目标是使藏品或标本处于稳定状态。所有保存业务程序应被记录在案,并尽可能是可逆的。所有的改变都应与藏品或标本原物有明显区别。

        2.25,活的动物的福利
        保有活的动物的博物馆应承担责任,使动物健康和具有良好的生存状态。应制定和贯彻安全规定,保护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和观众,同时也要保护动物。这一安全规定要得到兽医专家的批准。遗传改变应有明确标识。

        2.26,个人使用博物馆藏品
        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其家庭成员、关系密切人士,以及其他人不应被允许为任何个人目的而将博物馆藏品据为己有,哪怕只是暂时的。


    3.博物馆掌握着用于建立和扩展知识的原始证据

        原则:博物馆承担着为公众保护、提供利用和解释基于其藏品的原始证据的特殊责任。


    原始证据


        3.1,藏品是原始证据
        博物馆收藏政策应明确指出藏品是原始证据的特点。收藏政策应申明这一特点不受当代研究趋势和博物馆使用的影响。

        3.2,藏品的使用
        博物馆负有以尽可能免费的方式提供使用藏品及所有相关信息的责任,除非因保密和安全原因的限制。


    博物馆的征集与研究


        3.3,田野征集
        开展田野征集工作的博物馆应制定符合专业学术标准和遵循国家及国际法律、公约规定的工作政策。田野征集必须尊重和考虑当地社区的意见、当地居民的环境资源和文化活动,同时应致力于增加其文化和自然遗产。

        3.4,原始证据的例外征集
        在极例外的案例中,即该物品出处不明,但却具有对知识的重要贡献,博物馆对其有根据公共利益而进行保护的责任。博物馆征集此类物品必须由相关领域的学术专家决定,并不得不利于国家和国际社会。

        3.5,研究
        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的研究工作应与博物馆使命和任务有关,并符合法律、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3.6,有损分析
        当采取有损分析技术时,应全面记录所分析的材料、分析结果和研究结果,这些记录,包括出版物,应作为藏品永久记录的一部分。

        3.7,人类遗骸和宗教圣物
        对人类遗骸和宗教圣物的研究,必须符合专业标准,并考虑其已知出处地的社区、族群或宗教群体的利益和信仰。

        3.8,研究材料的留置权
        当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准备演示材料或记录田野调查情况,必须得到领导并已取得该项工作全部权利的博物馆的明确同意。

        3.9,分享专业知识
        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负有与同事、相关领域学者和学生分享知识和经验的责任,他们应尊重并感谢所从获取知识的人,并应将这些可能有利于他人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传授给其他的人。

        3.10,博物馆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应认识并承认需要在具有相同利益和征集活动的机构间进行合作和咨询。特别是与高等教育和特定公共项目的机构合作,因其研究工作可能会产生重要的藏品,但其却不能长期安全保存它们。

    博物馆提供欣赏、理解和推广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机会

        原则:博物馆负有重要责任,加强其教育职能,吸引更广泛的来自社区、当地或服务群体的观众。与主导社区合作推广其遗产是博物馆教育职能的有机内容。

     

    陈列与展览


        4.1,陈列、展览与特别活动
        实物的或电子化的陈列与临时展览都必须符合博物馆公示的使命、政策和目的,不能对藏品质量及藏品的妥善保护和保存造成损害。

        4.2,陈列的解释
        博物馆应保证陈列与展览中呈现的信息必须是完善的、准确的,并充分考虑这些信息涉及的人群或信仰。

        4.3,敏感材料的展陈
        人类遗骸和宗教圣物的展陈必须符合专业标准,必须符合其已知出处地的社区、族群或宗教群体的利益和信仰。其展陈方式必须是得体的,且尊重所有人认同的人类尊严。

        4.4,从公开展陈中移除
        前述出处地社区提出的从公开展陈中移除人类遗骸或宗教圣物的要求,必须以尊重和敏感的态度迅速考虑,对返还的要求也应以同样态度对待。博物馆政策必须明确规定回应此类要求的程序。

        4.5,无出处物品的陈列
        博物馆应避免陈列或使用出处不清或出处不明的物品,博物馆应认识到对此类物品的陈列或使用是宽容和纵容文化财产的非法交易。


    其他资源


        4.6,出版
        博物馆出版的信息,不论是何种形式,都应是完善和准确的,并对学术研究、社会或所表达的信仰负责任。博物馆出版物不能损害博物馆标准。

        4.7,复制品
        博物馆在制作藏品的仿制品、复制品或副本时,要尊重原物品的完整性。所有复制品都必须有标明其为复制品的永久性标识。

    5.博物馆资源为其他公共机构和公共利益提供服务

        原则:博物馆运用广泛的不同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实物资源,这些资源的使用可远超出博物馆范围,这可导致博物馆作为可分享资源,或扩大博物馆服务范围,开展这些活动不应有损于博物馆公示的使命。


    鉴定服务


        5.1,对非法或违禁取得物品的鉴定
        当博物馆提供鉴定服务时,不应采取被认为可直接或间接从中获利的方式。在鉴定被相信或有嫌疑涉及违法或违禁取得、转让、进口或出口的物品时,应注意保密,直到告知有关政府机构。

        5.2,鉴定和估值(估价)
        估值可用于对博物馆藏品进行保险的目的。对其他物品进行估值,只能是应其他博物馆、法律赔偿、政府或其他主管公共权力组织的正式要求。此外,当博物馆可能获益时,对一件物品或标本的估价必须由独立人士进行。

    6.博物馆工作应与其藏品出处的社区,以及与其所服务的社区密切协作

        原则:博物馆藏品反映着这些物品得以产生的社区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正因为此,藏品与普通物品不同,可能与国家的、地区的、地方的、族群的、宗教的或-的特征有密切关系,为此,博物馆政策中注意这些特点是非常重要的。


    藏品来源地


        6.1,协作
        博物馆应推动与藏品来源地国家和社区的博物馆及文化组织间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应探讨与其遗产重要部分已丧失的国家或地区的博物馆建立协作关系的可能。

        6.2,文化财产返还
        博物馆应准备启动与文化财产来源地的国家或人民关于返还文化财产的对话。文化财产返还应基于科学、专业和人权准则,依据当前适用的地方、国家和国际法规,以公平的方式进行,最好是在政府或-层面进行。

        6.3,文化财产归还
        当藏品来源地的国家或人民要求归还藏品或标本,当能够证明该藏品或标本是在违反国际和国家法规的情况下被出口或转让,并能证明是该国家或人民的文化或自然遗产的一部分,如果法律允许,该博物馆必须考虑采取迅速和负责任的行动协助归还该物品或标本。

        6.4,来自被占领国家的文化物品
        博物馆应不购买、不征集来自被占领土的文化物品,应全面遵守有关出口、进口和转让文化或自然物品的所有法律和公约。


    尊重所服务的社区


        6.5,当代社区
        当博物馆工作涉及到一个当代社区或其遗产时,征集必须基于告知和双方同意,不能非法剥削物品所有者或告知者。尊重相关社区的愿望是首要的。

        6.6,社区设施的资助
        当寻求资助以开展涉及当代社区的活动时,社区利益不得被侵害(参看1.10)。

        6.7,使用来自当代社区的藏品
        博物馆在使用来自当代社区的藏品时,应尊重人的尊严、传统及使用这些物品的文化。此类藏品的应用提倡多元社会、多元文化和多元语言的表达方式,增进人的福利、社会发展、宽容和尊重。

        6.8,社区中的支持组织
        博物馆应营造争取社区支持(如博物馆之友或其他支持团体)的良好环境,感谢他们的贡献,并推动建立社区与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间的和谐关系。


    7,博物馆合法运营


        原则:博物馆必须全面遵守国际、地区、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和公约规定。此外,博物馆管理机构应遵守与博物馆、藏品及运营有关的信托管理的法律和规定。

     

    法律框架

     

        7.1,国家和地方法规
        博物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所有法律,并尊重影响到博物馆活动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7.2,国际法律
        博物馆政策应认识到下列国际法被《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视为标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海牙公约。第一备忘录,1954;第二备忘录,1999)》;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办法的公约(1970)》;

        《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1973)》;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

        《国际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化物品公约(199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


        8,博物馆职业化运营


        原则: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应遵守认同的标准和法律,坚持职业的尊严和忠诚。他们必须保护公共利益,反对非法或不道德的职业行为,每一个机会都应被用来宣传或教育公众有关博物馆的目标、目的和抱负,要使公众更好地理解博物馆对社会做出的贡献。


    工作职业化


        8.1,熟悉相关法规
        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应熟悉与其职业有关的国际、国家和地方性法律,他们应避免被认为是不适宜的行为。

        8.2,职业责任
        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负有遵守其受雇机构的政策和程序的责任。但是,他们可以完全拒绝从事被认为有损于博物馆职业或职业道德的活动。

        8.3,职业行为
        忠诚于同事和受雇博物馆是重要的职业责任,这必须基于对职业基本道德规定的忠诚。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应遵守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的各项规定,并注意遵守与博物馆工作有关的职业道德或规范。

        8.4,学术和科学责任
        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应推动研究、保护和利用藏品中的信息。但是,他们应制止任何可能导致学术和科学信息的丧失的行为或境况。

        8.5,违法市场
        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应直接或间接地不支持自然和文化财产的违法运输和市场。

        8.6,保密
        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其在工作中获得的秘密信息。此外,送到博物馆进行鉴定的物品的信息也应保密,未获得物主的特别授权,不得公开发布或泄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8.7,博物馆与藏品的安全
        关于博物馆安全保卫系统,以及因公存放在博物馆中的私人收藏及存放地点的信息是高度机密,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要严格保密。

        8.8,保守秘密的例外
        保密规定不妨碍配合警方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可能的被盗、违法取得或非法转让财产的调查。

        8.9,个人的独立性
        当某一职业的工作人员被允许独立工作时,他们必须认识到个人事务或职业利益是不能与其受雇博物馆完全分开的。

        8.10,工作人员的关系
        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与其受雇博物馆内外的许多人形成工作关系,他们被要求提供有效率和高标准的专业服务。

        8.11,专业咨询
        当博物馆缺乏制定决策所需的专业经验时,为博物馆内外的同事提供咨询是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的责任。


    利益冲突


        8.12,礼品、纪念品、借用物或其他个人好处
        博物馆雇员必须拒绝接受因其承担的博物馆工作而被赠送的礼品、纪念品、借用物或其他个人好处。有时,出于职业的友好交往,可能会赠送或接受礼品,但必须永远以机构的名义。

        8.13,在雇用或事务利益之外
        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尽管被赋予个人独立的权力,但必须认识到没有任何个人事务或职业利益可以与其受雇机构完全分开,他们不应接受其他付薪职务,或承担与博物馆利益冲突,或可被认为产生冲突的委托。

        8.14,涉及自然或文化遗产的交易活动
        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自然或文化遗产的交易(为营利而收购或出售)。

        8.15,与交易商交往
        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不应收受交易商、拍卖商或其他人为了购买或处理博物馆物品,或为实施或终止官方行为而作为诱惑赠送的任何礼物、好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报偿。此外,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不应向公众推荐特定的交易商、拍卖商或鉴定估价人士。

        8.16,个人收藏
        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不应在藏品征集或其他个人收藏行为上与博物馆竞争。博物馆管理机构和博物馆专业工作人员应签署有关任何私人收藏的协议,并严格执行。

        8.17,使用国际博物馆协会的名称与标识
        国际博物馆协会会员不应将“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或其组织标识用于推广或推介任何营利性活动或产品。

        8.18,其他利益冲突
        当个人与博物馆建发生任何其他利益冲突时,博物馆利益应置于首要地位。
        (国际博物馆协会2004年第21次全体大会(韩国汉城)通过。宋向光据国际博物馆协会官方网站发布的英文文本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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